第一條為了促進散裝水泥的發展和應用,節約資源和能源,保護和改善環境,提高經濟和社會效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循環經濟促進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清潔生產促進法》等法律、法規,結合本省實際,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在本省行政區域內從事水泥、預拌混凝土和預拌砂漿生產、經營、運輸、使用和管理的單位和個人,應當遵守本規定。
第三條 本規定所稱散裝水泥,是指不用包裝,直接通過專用設備出廠、運輸、儲存和使用的水泥。
本規定所稱預拌混凝土,是指由水泥、集料、水以及所需的外加劑和摻合料等,在攪拌站按一定比例計量、拌制后,通過專用設備運輸、使用的拌合物。
本規定所稱預拌砂漿,是指由水泥、砂以及所需的外加劑和摻合料等,在攪拌站按一定比例計量、拌制后,通過專用設備運輸、使用的拌合物。預拌砂漿包括干混砂漿和濕拌砂漿。
第四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加強對發展散裝水泥工作的領導,將其納入當地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并制定相應的工作目標和措施,促進散裝水泥的發展。
第五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確定的部門(以下統稱散裝水泥行政主管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散裝水泥的監督管理工作。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散裝水泥行政主管部門所屬的散裝水泥管理機構承擔散裝水泥管理的具體工作,其工作經費列入同級財政預算。
經濟和信息化、發展改革、公安、財政、交通運輸、住房城鄉建設、審計、環境保護、統計等有關部門,應當按照職責分工,做好發展散裝水泥的相關工作。
建材等行業協會應當加強行業自律,規范行業行為,為會員提供信息、技術、培訓等服務,依法維護會員和行業的合法權益。
第六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采取措施,鼓勵科研教育機構、企業和個人進行散裝水泥推廣應用技術和配套設施設備的科研開發。
第七條散裝水泥行政主管部門應當根據當地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會同發展改革、住房城鄉建設、環境保護等行政主管部門,編制本行政區域內散裝水泥的發展規劃和年度計劃,并由散裝水泥管理機構組織實施。
散裝水泥管理機構應當為散裝水泥的生產、經營和使用提供信息咨詢、業務培訓等服務,推廣應用新技術、新工藝、新產品。
第八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應當支持、引導散裝水泥、預拌混凝土和預拌砂漿現代物流體系建設,發展第三方物流,提高物流的社會化、專業化水平。
第九條省散裝水泥行政主管部門應當會同有關部門根據國家發展散裝水泥的有關規定,制定并適時發布散裝水泥生產工藝和設備導向目錄。
第十條新建、擴建和改建的水泥生產企業(包括粉磨站和配制廠),其散裝水泥發放能力應當達到國家規定的標準。
已建成的水泥生產企業應當通過技術改造、增加設施設備等方式,逐步提高散裝水泥發放能力,并達到國家規定的要求。
第十一條鼓勵發展預拌混凝土和預拌砂漿。
新建、擴建和改建預拌混凝土、預拌砂漿項目,有關部門應當在用地、資金等方面給予支持。
第十二條水泥生產企業以及預拌混凝土、預拌砂漿和水泥制品生產企業,應當建立健全質量管理體系,保證散裝水泥、預拌混凝土、預拌砂漿和水泥制品的質量符合國家規定的標準。
預拌混凝土、預拌砂漿和水泥制品生產企業應當全部使用散裝水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