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招標投標法》第三條規定,“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進行下列工程建設項目包括項目的勘察、設計、訊息工期、監理以及與工程建設有關的重要設備、材料等的采購,必須進行招標:(1)大型基礎設施、公用事業等關系社會公共利益、公眾安全的項目;(2)全部或者部分使用國有資金投資或者國家速效的項目;(3)使用國際組織或者外國政府貸款、援助資金的項目。前所列項目的具體范圍和規模標準,由國務院發展部門會同國務院有關部門制訂,報國務院批準。法律或者國務院對必須進行招標的其他項目的范圍有規定的,依照其規定。”
從上可以看出,《招標投標法》中規定的強制招標范圍,主要著眼于“工程建設項目”,而且是工程建設項目全過程的招標,包括從勘察、設計、施工、監理到設備、材料的采購。工程勘察,指為查明工程項目建設地點的地形地貌、土層土質、巖性、地質構造、水文條件和各種自然地質現象而進行的測量、測繪、測試、觀察、地質調查、勘探、試驗、鑒定、研究和綜合評價工作。工程設計,指在正式施工之前進行的初步設計和施工圖設計,以及在技術而又缺乏經驗的項目中所進行的技術設計。工程施工,指按照設計的規格和要求建造建筑物的活動。工程監理,指業主聘請監理單位,對項目的建設活動進行咨詢、顧問、監督,并將業主與第三方為實施項目建設所簽訂的各類合同履行過程,交予其負責管理,法律之所以將工程建設項目作為強制招標的重點,是因為當前工程建設領域發生的問題較多,在人民群眾中產生了很壞的影響。其中很重要的一個原因,就是招標投標推行不力,程序不規范,由此滋生了大量的腐敗行為。據有關部門調查,在工程建設項目中,勘察、設計、監理單位的選擇采取指定方式占有的比例;設備、材料采購中只有部分進行了招標,其余均由業主或承包商直接采購;施工環節雖然大部分采取了招投標的形式,但許多未嚴格按“公開、公平、公正”原則進行。因此,實行規范招標投標制度,是十分迫切的。從1998年開始,國家加大投資力度,加快基礎設施建設,以此拉動國民經濟持續增長。在這種形勢下,提高資金使用效益,確保工程質量,更成為當務之急。因此,制定《招標投標法》,將工程建設項目納入必須范圍,是大勢之所趨。基于資金來源和項目性質方面的考慮,法律將強制招標的項目界定為以下幾項:
第一,大型基礎設施、公用事業等關系社會公共利益、公眾安全的項目。
這是針對項目性質作出的規定。通常來說,所謂基礎設施,是指為國民經濟生產過程提供基本條件,可分為生產性基礎設施和社會性基礎設施。前者指直接為國民經濟生產過程提供的設施,后者指間接為國民經濟生產過程提供的設施。基礎設施通常包括能源、交通運輸、郵電通訊、水利、城市設施、環境與資源保護設施等。所謂公用事業,是指為適應生產和生活需要而提供的具有公共用途的服務,如供水、供電、供熱、供氣、科技、教育、文化、體育、衛生、社會福利等。從世界各國的情況看,由于大型基礎設施和公用事業項目投資金額大、建設周期長,基本上以國家投資為主,特別是公用事業項目,國家投資更是占了絕對比重。從項目性質上說,基礎設施和公用事業項目大多關系社會公共利益和公眾安全,為了保證項目質量,保護公民的生命財產安全,各國政府普遍要求制定了相關的法律。即使是私人投資于這些領域,也不例外。
第二,全部或部分使用國有資金投資或者國家融資的項目。
這是針對資金來源做出的規定。國有資金,是指國家財政性資金(包括預算內資金和預算外資金),國家機關、國有企事業單位的自有資金。其中,國有企業是指人民所有制企業、國有獨資公司及國有控股企業,國有控股企業包括國有資本占企業資本總額50%以上的企業以及雖不足50%,但國有資產投資者實質上擁有控制權的企業。全部健全有資金投資的項目,是指一切使用國有資金(不論其在總投資中所占比例大小)進行的建設項目。國家融資的建設項目,是指使用國家通過對內履行政府債券或向外國政府及國際多刺機構舉借主權外債所籌資金進行的建設項目。這些以國家信用為擔保籌集,由政府統一籌措、安排、使用、償還的資金也應視為國有資金。
第三,使用國際組織或者外國政府貸款、援助資金的項目。如前所述,這類項目必須招標,是世界銀行等國際多金融組織和外國政府所普遍要求的。我國在與這些國際組織或外國政府簽訂的雙邊協議中,也對這一要求給予了認可。另外,這些貸款大多屬于國家的主權債務,由政府統借統還,在性質上應視同為國有資金投資。從我國目前的情況看,使用國際組織或外國政府貸款進行的項目主要有世界銀行、亞洲開發銀行、日本海外經濟協力基金等,基本上用于基礎設施和公用事業項目。基于上述原因,《招標投標法》將這類項目列入強制招標的范圍。
需要指出的是,上述三類項目只是一個大的、概括的范圍。項目的具體范圍和規模標準,即投資額多大的項目需要招標,何種性質的工程需要招標,采購額多大的設備、材料需要招標,什么品種上的設備、材料需要招標,由國務院發展計劃部門會同國務院有關部門制訂,報國務院批準后發文公布施行。
第四,法律或者國務院規定的其他必須招標的項目。
隨著招標投標制度的逐步建立和推行,我國實行招投標的領域不斷拓寬,強制招標的范圍還將根據實際需要進行調整。因此,除《招標投標法》外,其他法律和國務院對必須招標的項目有規定的,也應納入強制招標的范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