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了進一步加強政府采購管理,規范政府采購行為,擴大政府采購范圍和規模,提高政府采購資金的使用效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采購法》、國務院辦公廳轉發財政部關于全面推進政府采購制度改革意見的通知(國辦發[2003]74號)、政府采購貨物和服務招標投標管理辦法(財政部令[2004]第18號)等規定,現就我市政府采購管理工作有關事項通知如下:
一、明確范圍,依法采購
全市各級國家機關、事業單位和團體組織(以下簡稱行政事業單位或采購人),使用財政性資金(包括預算內外資金和與其相配套的自籌資金)采購依法制定的集中采購目錄以內的或者采購限額標準以上的貨物、工程和服務的行為,都屬于政府集中采購范圍,必須按照規定的采購方式和程序依法實施政府集中采購。未經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財政部門審批擅自采購的,屬違法行為,應按規定予以查處。
二、健全機構,規范管理
為了確保采購活動的公正性,防止政府采購活動中管理行為與執行操作行為混在一起而產生不規范行為,政府采購實行監督管理職能與執行操作職能相分離的管理體制。機構的設置應與管理體制相適應。
(一)監督管理機構。《政府采購法》第十三條規定,各級人民政府財政部門是負責政府采購監督管理的部門,依法履行對政府采購活動的監督管理職責。按照上述規定并結合我市實際,要求各縣區財政部門必須依法設置政府采購監督管理機構,配備相應人員,專門負責本縣區政府采購監督管理工作。機構設置的批準程序按現行規定執行。
(二)執行操作機構。是指實施采購的機構。集中采購由集中采購機構組織實施;分散采購經批準后由各行政事業單位組織實施。??????
《政府采購法》第十六條規定,集中采購機構為采購代理機構。設區的市、自治州以上人民政府根據本級政府采購項目組織集中采購的需要設立集中采購機構。集中采購機構是非營利事業法人,根據采購人的委托辦理采購事宜。全市各級行政事業單位應按照天水市人民政府辦公室天政辦發[2004]50號文件要求,凡屬集中采購目錄以內或限額標準以上的采購項目,應依法委托集中采購機構統一采購。縣(區)、鄉(鎮)單位1萬元以下的小額零星采購和因特殊情況不能參加集中采購的,經縣區財政部門審批,實行分散采購,并按要求報送政府采購信息統計報表。
三、明確職責,“采”“管”分離
政府采購管理職能與執行職能分離,機構分別設置,是建立政府采購制度的客觀要求。只有明確各自應該履行的職責范圍,才能夠做到既不越位,又不缺位,依法監管,依法采購。
(一)政府采購監督管理機構要切實做好制定政府采購管理的規章制度、審核下達政府采購計劃、擬定和監督執行集中采購目錄和限額標準、負責采購資金的支付審核、負責政府采購信息管理、按照要求報送統計報表、管理評審專家、處理供應商投訴、負責集中采購機構業績考核、政府采購管理人員培訓以及其他有關政府采購管理事務。
(二)集中采購機構要接受采購人委托,認真組織實施政府集中采購目錄中的項目采購;制定集中采購的具體操作方案并組織實施;直接組織招標活動;按規定及時公布政府采購信息;根據采購人委托的權限簽定或組織簽定采購合同并督促合同履行;制定集中采購內部操作規程;負責集中采購業務人員的培訓;代理采購人委托的集中采購目錄以外項目的采購;辦理其他采購事務。
各縣區財政部門要認真履行監督管理職責,要制定既符合法律規定,又切實可行的管理辦法,報市財政局備案,積極穩妥地推進本縣區政府采購工
四、抓住重點,擴大規模
政府采購的效益決定于采購規模的大小。規模大,效益就大;沒有規模,就沒有效益。因此,各縣區財政局要把擴大政府采購的范圍和規模,作為目前和今后政府采購工作的重點來抓。要采取先易后難,穩步推進,規范操作,逐步擴大的辦法,著重抓好以下四個方面的管理工作:
(一)加強公務用車購置管理。所有行政事業單位購置公務用車,一律憑《公務用車編制核定表》上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含縣級)批準。財政部門要按規定從編制、國產、價格、排氣量四個方面嚴格審核把關,并按程序分別上報省市財政部門審批后,進行市級政府集中采購。嚴禁超編、超標和未經審批自行采購公務用車。公務用車購置管理程序概述為:采購人申報(編制內)──政府批準──采購資金交存市級國庫政府采購專戶──財政逐級審核──上報省廳審批──市級集中采購──公布政府采購信息──簽訂政府采購合同──供應商履行合同(供貨)
──采購人驗收──采購文件審核備案──支付采購資金──上報省廳批準入戶──行駛證復印件備案──調整檔案。
(二)加強設備購置管理。全市各級行政事業單位使用財政性資金購置辦公、教學等設備裝備,除縣鄉級單位1萬元以下的零星采購經縣級財政部門審批后實行分散采購外,其余的設備采購必須依法實施政府集中采購,由采購人按規定程序(見天政辦發[2004]50號文)委托集中采購機構統一組織實施。各級行政事業單位不得將集中采購項目化整為零,以同一項目多次采購等手段有意逃避政府集中采購。現結合我市實際規定如下:
1、全市各級行政事業單位同一項目的采購,除特殊情況外一年內不得超過2次。
2、未經縣區以上財政部門審批擅自采購的,即是違法行為,要嚴格按照政府采購法的有關規定進行查處。
(三)公務用煤實行集中采購。為了擴大我市政府采購的范圍和規模,提高財政資金的使用效益,從2006年7月1日起,全市各級行政事業單位使用財政性資金采購取暖、飲水等公務用煤,按規定實行集中采購。各縣區財政部門要進一步加強政府采購的宣傳、監督和管理工作,提早安排,認真組織,積極有效地做好公務用煤的政府集中采購工作。
一是結合實際,制定管理和實施辦法。各縣區財政部門要結合各自實際,制定公務用煤政府采購的管理和實施辦法。要區別不同情況,采取相應措施,切實加強公務用煤政府采購的監督管理工作。對財政預算資金、專戶儲存的預算外資金安排的采購,資金來源有保障,單位年度采購量在10噸以上的,要全部實行政府集中采購;資金來源無保障或年度采購量不足10噸的小額采購,由縣區以上財政部門審批后,實行分散采購。
二是上報采購計劃,落實采購資金。接通知后,各縣區財政部門和市級各單位要立即采取措施,認真組織公務用煤年度集中采購計劃的布置、審核和上報工作。縣鄉級單位集中采購計劃(即政府采購項目實施計劃報批表,見天政辦發[2004]50號文件)報縣區財政部門政府采購監管機構審核、市級單位報主管部門(一級預算單位直接報送)審核后,按規定程序實行政府集中采購。集中采購計劃報送時間為每年7月底以前。
公務用煤集中采購資金實行國庫集中支付制度。市級單位集中采購資金由各采購單位負責落實;縣鄉級單位集中采購資金由各縣區財政部門根據采購計劃和采購合同等政府采購文件負責落實。采購人必須履行合同約定承諾,及時支付采購資金,并將采購過程中形成的政府采購文件報送縣級以上財政部門審核備案。集中采購資金應在合同付款期前足額交存國庫政府采購專戶,由財政部門政府采購監管機構審核政府采購文件,國庫集中支付采購資金。
三是嚴格執行政府采購管理程序,杜絕隨意采購。全市各級行政事業單位要嚴格執行天政辦發[2004]50號文件規定的政府采購管理程序及要求,不準未經審批隨意采購公務用煤。公務用煤政府集中采購管理程序概述為:采購人申報年度采購計劃──落實采購資金──財政部門逐級審核下達采購計劃──采購人委托集中采購機構實施采購──公開招標確定供應商──公布政府采購信息──簽定政府采購合同──供應商履行合同(供貨)
──采購人驗收──采購文件審核備案──支付采購資金。
(四)工程項目的政府采購。全市各級行政事業單位使用財政性資金進行的建設工程采購,包括建筑物和構筑物的新建、改建、擴建、裝修、拆除、修繕等,按照現行規定除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審批采用招標方式采購的項目和涉及國家安全、國家秘密、搶險救災、以工代賑等特殊項目外,要全部實行政府采購。其中,采購項目預算投資5萬元以上的實行集中采購;不足5萬元的由縣級以上財政部門審批后實行分散采購。
五、密切協作,強化監督
為了確保政府采購活動公開、公平、公正、高效,政府采購法明確規定了以財政部門為主,監察、審計及其他有關部門共同配合的有效監督機制。各縣區財政、監察、審計等部門要密切協作,相互配合,充分發揮各自的監督職能,強化對政府采購行為的約束,防止和消除政府采購中的腐敗現象及逃避政府集中采購的行為。
(一)財政部門政府采購監督管理機構要對政府采購活動的全程進行監督檢查,其主要內容是:
1、政府采購當事人對有關政府采購的法律、行政法規和規章制度的執行情況。
2、政府采購當事人對政府采購范圍、采購方式、采購程序的執行情況。
3、對政府采購人員的職業素質和專業技能行使監督檢查權。
(二)審計機關要對政府采購進行審計監督,要把對政府采購活動的審計納入日常審計的重要內容,督促政府采購監督管理機構、政府采購各當事人正確履行職責,依法規范采購行為。
政府采購監督管理機構、政府采購各當事人的有關政府采購活動,必須依法接受審計機關的審計監督。
(三)監察機關要對參與政府采購活動的國家機關、國家公務員和國家行政機關任命的其他人員實施監察。
(四)行政主管部門要對本系統或本部門的政府采購工作,進行行政管理和監督。
(五)任何單位和個人對政府采購活動中的違法行為,有權控告和檢舉,有關部門和機關要依照各自職責,及時處理。
各縣區財政部門要主動協調好與審計、監察和其他政府部門之間的工作關系,形成綜合管理與行業專業監督相結合的協作機制。要強化政府采購透明度建設,開辟社會監督渠道,發揮新聞媒介和社會公眾的監督作用,切實規范采購行為。
六、嚴格執法,依法查處
《政府采購法》第八章法律責任明確規定了采購人、供應商、代理機構等采購主體不履行法律義務,或從事法律所禁止的行為所應承擔的法律后果。全市各級行政事業單位和政府采購相關責任人要嚴格執行《政府采購法》及各項配套法規和制度,依法實施政府采購,規范采購行為。采購人對應當實行集中采購的政府采購項目委托集中采購機構實行集中采購,是法律對采購人的強制性要求,目的是節約采購成本,提高采購資金利用效益,防止政府采購活動中的腐敗行為。因此,對應當實行集中采購的政府采購項目,采購人不得委托集中采購機構以外的其他機構代為采購或者實行自行采購。對未經縣級以上財政部門政府采購監管機構審批隨意采購的,按以下規定處理:
(一)由縣級以上財政部門政府采購監管機構責令改正。政府采購監管機構要制作責令改正決定書,要求采購人立即或者在一定期限內改正其違法行為,并補辦政府采購手續。
(二)采購人拒不改正其違法行為的,政府采購監管機構應當停止按預算向其支付資金。
(三)由采購人的上級行政主管部門或有關機關根據責任人違法行為的情節輕重,依法給予警告、記過、記大過、降級、降職、撤職、留用察看或者開除等處分。
各縣區財政部門要結合會計集中核算、部門預算、國庫集中支付等改革內容,采取有力措施,嚴把采購預算、計劃、集中采購、分散采購審批、資金支付等關口,確保政府采購工作依法、有序地開展。
七、其他事宜
(一)本通知自下發之日起執行,并由市財政局負責解釋。
(二)本通知精神與上級規定出現不符時,執行上級規定。?
(三)全市各級行政事業單位要嚴格按本通知要求開展采購活動。對執行過程中發現的問題及有關工作建議,可向市財政局政府采購管理處反映。????????????????????????????????????????????
???????????????????????????????????????天水市財政局天水市監察局天水市審計局
????????????????????????????????????????????????????二○○六年二月十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