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2010年5月,某市質監局執法人員出示執法證后,對某水泥廠生產的普通硅酸鹽水泥凈含量進行監督抽檢。該批水泥檢驗批量1000袋,標注凈含量50公斤,標注執行標準GB175-2007,執法人員依據GB175-2007的要求隨機抽取20袋樣品,經計量檢定機構檢測,總質量990.86公斤,判為凈含量不合格。經立案調查,該批凈含量不合格水泥共生產1000袋,銷售價14.5元/袋。貨值14500元。
??? 辦案人員認為當事人生產凈含量不合格水泥,違反了《定量包裝商品計量監督管理辦法》第九條“批量定量包裝商品的平均實際含量應當大于或者等于其標注凈含量”的規定,依據《定量包裝商品計量監督管理辦法》第十八條“生產、銷售的定量包裝商品,經檢驗違反本辦法第九條規定的,責令改正,可處檢驗批貨值金額3倍以下,最高不超過3萬元罰款”的規定,建議給予如下行政處罰:責令改正,處貨值一倍罰款人民幣14500元。
??? 分 歧
??? 在案件審理過程中,出現了幾種不同意見:
??? 第一種意見:同意案件承辦機構的意見,依據《定量包裝商品計量監督管理辦法》進行處罰。
??? 第二種意見:《定量包裝商品計量監督監督管理辦法》第十條規定,強制性國家標準、強制性行業標準對定量包裝商品已有規定的,從其規定。按照GB175-2007《通用硅酸鹽水泥》的要求:“袋裝水泥每袋凈含量為50公斤,且應不少于標志質量的99%;隨機抽取20袋總質量(含包裝袋)應不少于1000公斤。”本案中,該水泥廠生產的為袋裝水泥,且標志質量為50公斤。依據標準的要求抽取樣本量20袋,經計量檢定機構檢測,總質量為990.86公斤,少于1000公斤,屬于不符合強制性標準要求。因此應依據《標準化法》第二十條按生產不符合強制性標準進行處罰。
??? 第三種意見:在建筑施工中往往不會對凈含量再次進行檢測,而是直接以袋數計算總量。如果水泥凈含量不足,將導致水泥配比失調,影響工程的建設質量和建筑安全,因此應是生產不符合保障人身財產安全的國家標準的產品,依據《產品質量法》第四十九條按生產不符合保障人體健康和人身、財產安全的國家標準的產品進行處罰。
??? 第四種意見:產品明示執行標準是GB175-2007,而且檢測機構也是依據該標準檢測,因此可以認定當事人生產以不合格產品冒充合格產品,依據《產品質量法》第五十條按生產以不合格產品冒充合格產品進行查處。
??? 分 析
??? 本案案情簡單明了,但在定性和法律適用上存在頗多爭議。筆者認為:
??? 第一種意見主張依據《定量包裝商品計量監督管理辦法》第十八條處罰,但未考慮到《定量包裝商品計量監督管理辦法》對樣本量的要求,該批水泥的檢驗批量1000袋,應依據《定量包裝商品計量監督管理辦法》的附表4“計量檢驗抽樣方案”抽取樣本量80袋,本案僅抽取20袋,樣本量不足,不能依據《定量包裝商品計量監督管理辦法》判定不合格。
??? 第二種意見主張依據《標準化法》進行處罰,是忽略了GB175-2007《通用硅酸鹽水泥》自2008年6月1日起從全文強制改為條文強制。該標準僅化學指標、凝結時間、安定性、強度和氯離子5個項目為強制性條款,對水泥包裝和凈含量的規定是推薦性條款,因此不應依據《標準化法》的生產不符合強制性標準處罰。
??? 第三種意見認為在建筑施工中直接以袋數計算總量,可能影響工程質量,危及人身財產安全,進而推斷是產品不符合保障人身財產安全的國家標準。這一說法一是將《產品質量法》中關于不符合保障人身財產安全的國家標準的產品擴大化;二是主觀推斷,沒有事實證據支持。生產不符合保障人身財產安全的國家標準的產品是指產品本身有安全隱患,不符合保障人身財產安全的國家標準。不能依據水泥凈含量不合格,就判定不符合保障人身財產安全的國家標準。
??? 第四種意見依據《產品質量法》第五十條生產以不合格產品冒充合格產品處罰。筆者認為GB175-2007《通用硅酸鹽水泥》明確規定化學指標、凝結時間、安定性、強度和氯離子5個項目檢驗合格就可以判定產品為合格品,本案中并未對涉案產品進行上述檢驗,而僅以凈含量不足就判定該產品為不合格品,顯然有所偏頗。因此,適用《產品質量法》第五十條生產以不合格產品冒充合格產品處罰,也不妥當。
??? 綜上所述,筆者認為本案由于抽樣上存在缺陷,導致案件后處理時法律適用上的爭議,應予撤案。建議今后對水泥等類似產品,存在有強制性標準,但對產品凈含量未強制規定的定量包裝商品抽檢,還是應嚴格依據《定量包裝商品計量監督管理辦法》的要求抽取樣本量,并依據《定量包裝商品凈含量計量檢驗規則》進行檢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