據通訊員反饋稱,當日事故發生后,傷者第一時間被送至阜新市醫院急救中心,后因傷勢過重未及送至沈陽醫院傷者便不幸辭世。事后大鷹水泥與死者家屬達成賠償事宜,家屬情緒較穩定。
據水泥人網了解,3月份還處在遼寧省水泥企業采暖季錯峰生產時段內。按照遼寧省工業和信息化委、環境保護廳《關于遼寧省2018-2019年采暖期水泥錯峰生產安排的通知》規定,2018年11月1日至2019年3月31日,遼寧市除承擔居明供暖、協同處置城市生活垃圾及有毒有害廢棄物等任務的生產線原則上可以不進行錯峰生產,其它水泥企業都應該執行錯峰生產。
此次大鷹水泥為避免擴大影響,并未向上級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報告事故發生情況,僅與死者家屬協商賠償事宜,并達成一致。
依照《生產安全事故報告和調查處理條例》,工作時間內發生意外死亡,屬安全事故,需上報給當地安監局。事故報告應當及時、準確、完整,任何單位和個人對事故不得遲報、漏報、謊報或者瞞報。
針對此事,水泥人網致電阜新市應急管理局。阜新市應急管理局相關負責人表示,對上述事故不知情。
按照國務院頒布生產安全事故報告和調查處理條例【國務院令第493號】文件第二章第九條規定“事故發生后,事故現場有關人員應當立即向本單位負責人報告;單位負責人接到報告后,應當于1小時內向事故發生地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和負有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職責的有關部門報告。”
依據國務院令第493號文件第五章第三十五條之規定,事故發生單位主要負責人有謊報或者瞞報事故的;偽造或者故意破壞事故現場的;轉移、隱匿資金、財產,或者銷毀有關證據、資料的;拒絕接受調查或者拒絕提供有關情況和資料的;在事故調查中作偽證或者指使他人作偽證的;事故發生后逃匿的。對事故發生單位處100萬元以上500萬元以下的罰款;對主要負責人、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上一年年收入60%至100%的罰款。
據查詢遼寧大鷹水泥制造有限公司企業類型為自然人投資或控股的有限責任公司。企業經營范圍為水泥用大理石開采;水泥制造銷售;水泥熟料制造銷售等。
據水泥人網了解2018-2019年采暖季,遼寧省多數企業都在執行錯峰停產,水泥價格在高位運行,遼寧大鷹水泥制造有限公司并沒有按照要求進行錯峰停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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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年11月10日遼寧省工信廳曾對大鷹水泥等企業未落實錯峰生產相關要求企業做出公開通報,通報原文如下:
不落實錯峰生產相關要求在先,發生安全事故在后,看似沒有必然的聯系,但是沒有規矩不成方圓,對政策法規的忽視,對安全生產管理制度的不重視,正是導致部分安全事故發生的主要誘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