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國三一集團旗下的羅爾斯公司向美國法院起訴奧巴馬,是中國企業在美投資的深度和廣度大為加深的趨勢下發生的一個具有標志性意義的事件。這也標志著中國企業在美投資逐步走向成熟之路。
2013年2月22日,美國法院決定正式受理羅爾斯公司起訴美國總統奧巴馬的案件,但駁回了部分訴求。法官要求奧巴馬在3月28日前提供一份答辯意見,以說明其2012年簽署的總統令是否違反了美國憲法第五修正案“未經正當程序剝奪財產”的條款。
羅爾斯公司是中國工程機械制造行業的重要企業三一集團在美國成立的關聯企業。其于2012年3月收購了另一家美國公司位于美國俄勒岡州一個軍事設施附近的四個風電項目。2012年9月28日,美國總統奧巴馬發布總統令,否決了羅爾斯公司的此項收購交易。羅爾斯公司于2012年10月1日,在美國哥倫比亞地區法院起訴美國總統奧巴馬、美國外國投資委員會(簡稱CFIUS)以及CFIUS時任主席蓋特納。
羅爾斯公司向美國法院起訴,請求對奧巴馬總統令以及CFIUS之前發出的兩項行政命令進行司法審查,是中國企業在美投資的深度和廣度大為加深的趨勢下,發生的一個具有標志性意義的事件。
近年來,隨著中國企業在美投資的領域和規模迅速擴大,涉及美國國家安全因素的交易數量也在逐漸增加。根據有關官方數據統計,從2005年至2011年,中國企業在美投資交易受到CFIUS審查的數量總體呈現逐年增加的趨勢。2005年僅有1起中國收購人的交易受到CFIUS審查,2011年受CFIUS審查的交易達到10起,是2005至2008年四年的總和。同時,占CFIUS全年審查交易的比例也在上升中。2011年,收購人為中國的CFIUS審查交易占約9%,僅次于英國(22.5%)和法國(12.6%),超過了加拿大、日本等國家。這在某種程度上反映了中國企業在美投資并購正在發生著質的變化。那么,如何看待羅爾斯訴訟案的意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