排污權又稱排放權,是排放污染物的權利。它是指排放者在環境保護監督管理部門分配的額度內,并在確保該權利的行使不損害其他公眾環境權益的前提下,依法享有的向環境排放污染物的權利。
廣東:佛山4月1日起排污權有償使用
根據《佛山市排污權有償使用和交易管理試行辦法》,4月1日起,佛山的企業要花錢購買排污總量指標,才可以合法排污。
《辦法》規定,納入佛山市排污權有償使用和交易范圍的試點因子包括二氧化硫、氮氧化物、化學需氧量、氨氮,試點范圍包括佛山五區。價格方面,參照廣東省出臺的最新有償使用價格:化學需氧量3000元/噸.年、氨氮4000元/噸.年、二氧化硫1600元/噸.年、氮氧化物1800元/噸.年。費用將實行5年一征收,也就是說,企業需一次性繳納5年的排污權費用。如數額超過企業承擔能力,或可分期征收。
排污指標并不是想買就能買,或者想買多少就買多少。企業需要先通過環評,才能購買排污指標。具體能買多少,則需要按照環境影響評價批復的總量指標確定。對于一些長期持有排污指標卻不使用,3年不動工、5年不建成的,政府將按購買價強制回收。辦法還制定了激勵性的減排補償機制,排污單位因完成減排任務或履行其他法定義務而產生的富余指標,統一由政府回購予以經濟補償。
福建:排污權可以抵押銀行貸款
2014年5月,福建省政府出臺《關于推進排污權有償使用和交易工作的意見(試行)》,先行在造紙、水泥、皮革、合成革與人造革、建筑陶瓷、火電、合成氨、平板玻璃等8個行業試點推行排污權交易。2017年1月1日起,福建省全面實施排污權有償使用和交易。排污權有償使用和交易實施對象應于2017年底前全面完成排污權核定,以后原則上每5年核定一次。
福建省初始排污權指標有償使用費收費標準
(計量單位:元/噸˙年)
排污單位通過繳納初始有償使用費、市場交易或由政府儲備出讓后獲得排污權,在規定期限內對有償取得的排污權擁有使用、轉讓、抵押和租賃等權利。企業可以將排污權作為抵押物,向銀行申請貸款,既可用于企業經營流動資金周轉,拓寬企業融資渠道;也可用于環保減排工程等技術改造,騰出富余排污權進一步獲利;同時也提高環境資源的配置效率。
據悉,通過構建“互聯網+”平臺,企業只需以郵寄或網絡等方式向海峽股權交易中心提交申請進行網絡化交易。
山西:排污權執行“明碼標價”制度
3月2日,山西省發改委官網公布了《關于主要污染物排污權交易價格及有關事項的通知》(以下簡稱《通知》),要求排污權交易價格嚴格執行“明碼標價”制度。
《通知》核定了主要污染物排污權交易基準價。主要污染物排污權交易基準價,采取“一次性補償”的辦法分類核定。主要污染物排污權交易基準價格仍維持現行價格水平不變,二氧化硫18000元/噸,氮氧化物19000元/噸,化學需氧量29000元/噸,氨氮30000元/噸,工業粉塵5900元/噸,煙塵6000元/噸。明確要求排污權交易價格不得低于排污權交易基準價,主要污染物排污權交易手續費標準另行制定。
《通知》要求,排污權交易價格應嚴格執行明碼標價制度,省排污權交易中心應在部門網站及收費場所醒目位置公示價格、收費標準及政策依據,自覺接受價格主管部門、財政部門的監督檢查。
河南:首次繳納款項不得低于總額的40%
2016年4月,河南省啟動實施排污權有償使用和交易制度。據了解,河南省現階段實現排污權有償使用的為化學需氧量、氨氮、二氧化硫、氮氧化物等4種污染物。河南省發改委、省財政廳、省環保廳根據環境資源稀缺程度、排污企業承受能力、污染治理成本及經濟社會發展狀況等綜合因素,確定了4種污染物排放權價格,具體為:每噸化學需氧量4500元、每噸氨氮9000元、每噸二氧化硫4900元、每噸氮氧化物5000元。
新建、改建、擴建項目新增主要污染物排放量,要在排放污染物前繳納排污權有償使用費,獲得向環境直接或間接排放主要污染物的權利。同時,河南省對房地產項目以及化學需氧量、氨氮、二氧化硫、氮氧化物四項主要污染物有償使用費總額在2000元及以下的新建、改建、擴建項目,將暫不實行排污權有償使用和交易。同時明確,對于主要污染物化學需氧量、氨氮、二氧化硫、氮氧化物中有一項排放量大于100噸/年的新建、改建、擴建項目,一次性繳納排污權有償使用費確有困難的,將可以分期繳納,但首次繳納款項不得低于應繳納總額的40%,剩余部分應于4年內繳納完畢。對應繳納排污權有償使用費而未繳納的企業,環保部門將不予核發排污許可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