繼長沙市環委會公布第三批典型案件辦結情況后,為了提高環保執法震懾力,2017年4月5日,長沙市環委會將第四批典型案件辦結情況給予通報。
1、岳麓區湖南經閣有限公司生產一區被責令停產整治案
2016年11月29日,岳麓區環保局執法人員在對湖南經閣投資控股集團有限公司位于長沙市岳麓區重陽路198號的生產一區進行檢查時,發現其生產過程中產生的廠界環境噪聲均超過排放標準。
2016年12月19日,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保護法》第六十條規定,岳麓區環保局于對該公司下達《責令停產整治決定書》,責令該單位立即對生產一區的生產線進行停產整治。

執法人員查封了該單位相關生產線
然而,2016年12月27日和2017年1月12日岳麓區環保局再次對該單位進行執法檢查時發現,該單位并未按要求停產整治。且經現場監測其廠界環境噪聲晝間為65.7分貝、夜間為63.5分貝,仍超過國家規定的排放標準。
2017年2月28日,岳麓區環保局依法報請岳麓區人民政府批準,對該公司下達《行政處罰決定書》,責令其停產并關閉生產一區。
2、岳麓區湘陰縣新國廢油回收部違法處置危廢案
2016年10月28日,岳麓區環保局執法人員在對長沙三和管樁有限公司執法檢查中,發現該單位在生產過程中使用廢機油做脫模油。
經調查,該單位使用的廢機油是由湘陰縣新國廢油回收經營部田某同伙鐘某提供的,而兩人并未辦理危險廢物收集經營許可證。

執法人員在該單位現場發現一批廢油桶
執法人員當即對現場的24桶廢機油和20個空油桶進行了查扣。
湘陰縣新國廢油回收經營部上述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固體廢物污染環境防治法》第五十七條第二款的規定。
經核實,現場查獲的廢機油達到4.4噸,經鑒定,湘陰縣新國廢油回收經營部銷售的廢機油屬于危險廢物。
根據相關法律法規,該單位非法處置危險廢物三噸以上,構成犯罪,須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岳麓區環保局于2017年2月24日將該案移交公安部門,經公安機關調查核實,決定對田某、鐘某2人處以刑事拘留。
目前該案件正在立案偵查和補充證據中。
3、開福區棲鳳路偷排淤泥案
2017年3月9日,開福區環保局接到棲鳳路項目施工方舉報:由張某軍押運的一臺槽罐車,在棲鳳路項目雨水井處違法排放淤泥,造成雨水井與管道堵塞,被項目建設人員當場發現,槽罐車駕駛員當即逃離現場。

被淤泥堵住的雨水井
接到舉報后,開福區環保局、開福區市政局執法人員迅速到達現場,委托第三方公司對所排放的淤泥進行了采樣檢測,并對相關車輛進行暫扣,將車輛押運人員張某軍帶往開福區環保局接受調查。
經查,該車輛車主張某達、駕駛員張某、押運員張某軍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保護法》第四十二條第三款之規定,通過灌注方式逃避監管違法排放污染物。
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保護法》第六十三條第三款之規定,開福區環保局已將案件移送公安機關,目前案件正在偵辦中。
4、寧鄉寧華建材有限公司設暗管排污案
2017年1月12日,寧鄉縣環保局執法人員對寧鄉寧華建材有限公司進行執法檢查,發現該單位未按照環評批復要求,嚴格落實雨污分流制度,罐裝車清洗廢水和地面清洗廢水未全部進入砂石分離機和沉淀池處理回用,直接從沉淀池排污口進入地下預埋塑料管道,流到廠區留泥井內,排入金玉工業園排污管網。

該公司罐裝車正在污水沉淀池旁進行清洗
檢測結果顯示,該公司水樣PH值超過《污水綜合排放標準》GB8978-1996三級標準。
以上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污染防治法》第二十二條第二款和《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保護法》第四十二條第四款之規定。
2月28日,寧鄉縣環保局將該案件移送公安機關,目前案件正在偵辦中。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污染防治法》第七十五條第二款和《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保護法》第六十三條第三項之規定,2017年3月7日,寧鄉縣環保局對該公司依法下達了《行政處罰決定書》,處以3萬元罰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