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遏制產能嚴重過剩行業新增產能,建立市場化調節產能的長效機制,推進行業結構調整和轉型升級,按照《國務院關于化解產能嚴重過剩矛盾的指導意見》(國發〔2013〕41號)和《國務院關于印發大氣污染防治行動計劃的通知》(國發〔2013〕37號)要求,結合《工業和信息化部關于印發部分產能嚴重過剩行業產能置換實施辦法的通知》(工信部產業〔2015〕127號)規定,我委研究起草了《湖北省部分產能嚴重過剩行業產能置換實施細則(征求意見稿)》,現送相關單位征求意見。請各單位于2017年6月20日前將書面修改意見反饋湖北省經信委。同時歡迎業內人士和社會公眾提供修改意見。
附件:湖北省部分產能嚴重過剩行業產能置換實施細則(征求意見稿)
附件:
湖北省部分產能嚴重過剩行業建設項目
產能置換實施細則(征求意見稿) 2016年06月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遏制產能嚴重過剩行業新增產能,建立市場化調節產能的長效機制,推進行業結構調整和轉型升級,按照《國務院關于化解產能嚴重過剩矛盾的指導意見》(國發〔2013〕41號)和《國務院關于印發大氣污染防治行動計劃的通知》(國發〔2013〕37號)要求,以及國家部委相關政策和文件規定,結合湖北省實際,制定本細則。
第二條 部分產能嚴重過剩行業包括:鋼鐵(煉鋼、煉鐵)、電解鋁、水泥(熟料)、平板玻璃行業。2017年底前,暫停實際控制人不同的企業間水泥熟料和平板玻璃產能置換。水泥粉磨站項目建設,可不制定產能置換方案,但須體現等點或減點減量建設原則,由各地依據本地區水泥工業結構調整方案優化布局。
第三條 產能嚴重過剩行業項目建設須符合國家法律法規、產業政策、行業準入(規范)條件、環境保護及布局規劃等規定。新(改、擴)建產能嚴重過剩行業項目,須制定產能置換方案,實行等量或減量置換。
第四條 產能等量置換是指建設項目應淘汰與該項目產能數量相等的過剩產能;減量置換是指建設項目應淘汰大于該項目產能數量的過剩產能。
第二章 置換產能確定
第五條 新(改、擴)建項目產能置換指標,須在國家和省級政府部門統計范圍內、經省級職能部門清理整頓認定的合法合規產能。已超過國家明令淘汰期限的落后產能(含“地條鋼”等違法違規產能),2016年及以前淘汰的產能,列入國家和省政府化解過剩產能壓減計劃的產能,享受過國家及省級財政獎補支持的產能,一律不得用于置換產能指標。
2011年至2016年已淘汰的電解鋁、水泥(熟料)、平板玻璃產能指標(不含落后產能),可以轉移到省外用于在建項目產能置換指標。
建設項目產能數量和擬淘汰的產能數量,依照換算表核定,用于置換的產能指標不得重復使用。
第三章 產能置換指標交易
第六條 企業雙方應當自愿、有償、真實的通過市場開展產能置換指標交易,其他組織和個人不得干預交易行為,切實保護當事人的合法權益。
第七條 產能置換指標交易由企業供需雙方自主協商,按照協議轉讓、拍賣、入股等符合法律、法規和國家有關規定的方式進行。
第八條 用于跨省交易的產能置換指標,需指標出讓方省級工業和信息化主管部門報省級人民政府確認和公告。省經濟和信息化委將產能指標的出讓和需求信息,按要求報送工業和信息化部備案。
第四章 置換方案內容和確認
第九條 產能置換方案主要包括淘汰項目和建設項目基本情況,須明確以下內容:
(一)淘汰項目所屬的行業和地區、企業名稱、組織機構代碼、主體設備(生產線)、核定的產能和擬拆除時間,以及相關材料(工商營業執照、稅務登記證、生產許可證等有效證明材料)。
(二)建設項目所屬的行業和地區、企業名稱、擬建的主體設備和產能。
(三)建設項目所屬企業淘汰現有過剩產能生產線后,取得相應的產能置換指標。
(四)通過跨省(區、市)交易獲得的產能置換指標,需提供指標出讓方省級人民政府確認意見,以及供需雙方省級工業和信息化主管部門完成交易的確認意見。
第十條 建設項目企業按照本細則相關條款規定,制定產能置換方案,逐級報送經濟和信息化主管部門審查。
第十一條 各市、州、直管市、神農架林區經濟和信息化委按照本辦法相關條款規定,核實產能置換方案,確保淘汰項目真實、產能合理,明確置換產能淘汰期限。
第十二條 省經濟和信息化委將產能置換方案及核實意見,報省人民政府確認后向社會公告。
第十三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辦理產能置換確認手續,已辦理產能置換確認手續的應當撤銷,違反法律法規的依法追究當事人的責任。
(一)未按本細則要求制定產能置換方案和簽署產能置換協議的;
(二)提供虛假材料的;
(三)項目承擔企業存在新增產能、應淘汰未淘汰落后產能的;
(四)產能置換過程中存在違法違規現象的。
第五章 置換方案監督落實
第十四條 省經濟和信息化委組織對各市、州、直管市、神農架林區確認的置換方案進行復核。同時,積極發揮行業協會等社會各界監督作用。
第十五條 各市、州、直管市、神農架林區經濟和信息化委,按照省淘汰落后產能工作程序和要求,將用于置換的淘汰項目,列入年度淘汰任務,按要求組織淘汰,使其不能恢復生產。
第十六條 省經濟和信息化委組織淘汰落后產能工作領導小組成員單位,對各地淘汰項目落實情況進行監督檢查,并公開檢查結果。
第六章 附則
第十七條 本細則適用于在湖北省境內依法注冊的各類所有制企業。
第十八條 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施行,并根據產業發展情況,以及工業和信息化部出臺新的政策規定,適時修訂。
第十九條 本細則由湖北省經濟和信息化委負責解釋。
附表:
備注:
1、對于變徑窯,按其最粗窯徑核定產能。
2、窯徑在上表中兩檔之間的,按插值法計算其產能。
(本文有刪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