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長治市屯留縣東古村村民向本報反映:“2014年,位于該村村口的原屯留縣國營水泥廠的法人王某,在沒有辦理任何手續的情況下,就將原本國有劃撥給該企業使用的建設用地,私自售讓給東古村委,用于‘企業污染搬遷’住宅樓的建設。結果,在這塊土地性質和使用權屬并沒改變的建設用地上,建起了一座沒有辦理任何法律手續的違建居民住宅樓。東古村村委又將該違建樓房出售給本村村民。”
帶著諸多疑問,記者于2017年6月8日早上,在該縣國土局見到了該局袁副局長。“由于東古村部分村民住房距離興旺、華誠兩座大型焦化廠過近,長期遭受粉塵和廢氣污染,村民多次自發組織前往山西省環保廳上訪。山西省環境保護廳對屯留縣主要領導干部進行了約談,屯留縣政府壓力也頗大。為了平息上訪及改善百姓生存環境污染問題,在屯留縣原水泥廠國家劃撥土地沒變更的情況下蓋了‘小產權房’。如果建設東古村‘環保搬遷樓’走正常程序,國土部門需要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收回已關停的原屯留縣水泥廠國家劃撥用地,再進行‘招拍掛’流程,出讓該地塊土地使用權,變更土地使用性質。如果這樣的話,老百姓肯定買不起樓房。由于當時意見不統一,通過政府會議以后,原水泥廠國有劃撥用地就劃撥給了東古村使用。”袁副局長講到。
記者在該局提供的屯留水泥廠全部檔案中,只有一個1985年辦理的檔案記錄。其法人名為張玉太,單位性質為全民,權屬性質為國用,土地面積為22365.22平方米。并沒有任何針對屯留縣原水泥廠國有劃撥用地從新劃撥給東古村做“環境污染搬遷”住宅樓建設用地的法律手續。
2014年7月14日,屯留縣國土資源局向屯留縣人民政府發文‘屯國土資發[2014]42號’文件請示:“根據屯留縣漁澤鎮人民政府《關于將屯留縣水泥廠原廠址劃撥給東古村委會的請示》(漁政發[2014]17號)文件及屯留縣人民政府2014年第六次常務會議研究同意下,以原屯留縣水泥廠和東古村達成協議為由,并涉及興旺焦化、華誠焦化環境污染防護距離內60余戶村民的搬遷,請示政府同意將原屯留縣水泥廠舊址中的15畝土地,用于東古村環保搬遷。”
2014年8月7日,屯留縣人民政府文件屯政發[2014]53號,屯留縣人民政府關于同意漁澤鎮東古村環保搬遷用地的批復:“屯留縣國土局:你單位報來的《關于漁澤鎮東古村環保搬遷用地的請示》(屯國土資發[2014]42號)已收悉。根據2014年7月2日縣政府第6次常務會議精神,原則同意將原屯留縣水泥廠舊址內15畝建設用地收回,并劃撥給東古村用于環保搬遷,以你單位勘察定界坐標為準,并負責辦理用地手續。”
由此可見,屯留縣漁澤鎮東古村“環境污染搬遷”住宅樓的用地,只得依法以有償方式進行出讓、轉讓,繳納土地使用權出讓金應上繳財政。并不在國有土地使用權劃撥適用范圍之內。
2014年8月,在屯留縣人民政府發文回復縣國土局的請示,并要求負責辦理用地手續后,該局遲遲不能辦理原縣水泥廠建設用地變為東古村環保搬遷蓋居民樓用地的任何手續。因為屯留縣國土資源局也明白“依法無據“這個道理。盡管如此,國土局袁副局長還是以“我們國土局補一個‘土地行政劃撥文書’就可以了”來搪塞。
8日下午,記者在漁澤鎮政府見到了東古村李副支書。據李書記講,2005年底,為了落實國家強行關停“五小”企業的政策和東古村村鎮建設規劃的實施,村委會和縣水泥廠法人王某達成協議,花了170萬元人民幣,購買了該廠全部33.67畝土地和地表附屬物,同時從村里調劑出10畝土地和水泥廠置換使用。并一再表示,當時東古村委就是購買水泥廠土地的使用權,用作村里環境受污染的67戶居民搬遷用地。由于種種原因,該事一直拖到2014年才在縣政府的協調下落實下來。在落實環境污染搬遷居民時,上報60余戶,實際搬遷入住戶只有18戶。
9日上午,記者在與原水泥廠法人王某交談中得知:“1997年,當時政府鼓勵政府工作人員興辦企業的大環境中,身為屯留縣路村鄉副鄉長的王某,在屯留縣委縣政府的安排下,來到屯留縣水泥廠擔任法人。期間還一直在路村鄉任副鄉長。1998年3月企業改制中,王某在企業拍賣競標中以12.1萬千元的價格一次性買斷企業債權債務和43名工人的工齡,并持有了該企業的土地使用證書。企業改制后成為水泥廠實際法人的王某,自取得企業所有權后,一直認為該企業土地所有權也在其中。2005年,由于國家關停‘五小’企業,水泥廠面臨關停,東古村規劃建設也需要該地塊。當時,為了企業利益最大化,為了解決43名職工的安置問題,企業法人王某與東古村委會達成協議:‘東古村委會支付水泥廠170萬元人民幣,用以搬遷。并給水泥廠提供10畝土地讓水泥廠整體遷出居民區。水泥廠在職職工由乙方以東古村村民待遇安置其居住工作。’企業搬遷時屯留縣政府縣長還親自找王某談話,讓其不要設障礙。”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第2條、第9條、第54條、第55條和《城市房地產管理法》第23條之規定,屯留縣原水泥廠法人和東古村委會法人,在沒有任何法律依據的情況下,依舊進行了33.67畝國有劃撥土地的售賣行為。然而,屯留縣國土資源局作為土地行政執法部門,沒有依法以有償方式進行出讓、轉讓,收繳土地出讓金,明知劃撥給東古村15畝土地依法無據,依舊發文請示縣政府,并以請示得到批復為名,對東古村委實際侵占國有土地一事視而不見。本報將繼續關注。
法規鏈接:
《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第54條和《城市房地產管理法》第23條的規定,國有土地使用權劃撥適用于以下范圍:(1)國家機關用地和軍事用地。國家機關用地是指各級權力機關、行政機關、審判機關和檢察機關用地。(2)城市基礎設施用地和城市公益事業用地。城市基礎設施用地是指給排水、環境保護、供電、通信、煤氣、道路橋梁、消防保安等設施用地,城市公益事業用地是指城市內教育、文化和衛生等設施用地。(3)國家重點扶持的能源、交通、水利等項目用地。(4)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用地。另外,國有土地使用權的劃撥需要經過申請、審核、劃撥、登記等程序。
《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第2條之規定: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侵占、買賣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轉讓土地。土地使用權可以依法轉讓。第12條:依法改變土地權屬和用途的,應當辦理土地變更登記。第13條:依法登記的土地的所有權和使用權受法律保護,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侵犯。 第55條以出讓等有償使用方式取得國有土地使用權的建設單位,按照國務院規定的標準和辦法,繳納土地使用權出讓金等土地有償使用費和其他費用后,方可使用土地。自本法施行之日起,新增建設用地的土地有償使用費,百分之三十上繳中央財政,百分之七十留給有關地方人民政府,都專項用于耕地開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