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環境違法事實和證據
2017年4月28日,我廳環境監察總隊聯合澄江縣環境保護局對你公司進行了現場檢查,發現你公司存在以下環境違法行為:一是你公司1號、2號窯廢氣污染源自動監控設施分別于2016年3月28日、17日驗收。經查詢在線監測系統歷史數據,1號窯尾2016年11月11日氮氧化物日平均值為445.5mg/m3,超過排放標準限值400mg/m3 的0.11倍,2016年12月21日、2017年1月16日、3月6日顆粒物日平均值分別為163.0mg/m3 、271.0mg/m3、30.2mg/m3,分別超過排放標準限值30mg/m3的4.43倍、8.03倍、0.01倍;2號窯尾2016年11月20日二氧化硫日平均值為274.8mg/m3,超過排放標準限值200mg/m3的0.37倍。以上超標情況在長達5個月的時間里未向環保部門報告,也未采取措施防止超標行為的發生。二是你公司2號線生料磨東南角露天堆存有廢機油桶79桶,未采取防流失、防滲漏措施,堆存區域水泥圍堰有溢流口,溢流口外地面有明顯的廢機油外溢痕跡。
以上事實,有《云南省環境監察總隊現場檢查(勘察)筆錄》《云南省環境監察總隊調查詢問筆錄》以及現場拍攝的照片等為證。
你公司上述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大氣污染防治法》第十八條,《中華人民共和國固體廢物污染環境防治法》第五十五條、第五十八條第二款的規定。
我廳于2017年6月21日告知你公司違法事實、處罰依據和擬作出的處罰決定,并明確告知你公司有權進行陳述、申辯和要求聽證。你公司逾期未要求聽證,亦未提交申辯陳述。
以上事實,有我廳2017年6月20日《行政處罰事先(聽證)告知書》(云環聽告字〔2017〕33號)、2017年6月21日《送達回證》等為證。
二、行政處罰的依據、種類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大氣污染防治法》第九十九條第(二)項的規定,超過大氣污染物排放標準或者超過重點大氣污染物排放總量控制指標排放大氣污染物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環境保護主管部門責令改正或者限制生產、停產整治,并處十萬元以上一百萬元以下的罰款。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固體廢物污染環境防治法》第七十五條第一款第(十一)項、第二款的規定,未采取相應防范措施,造成危險廢物揚散、流失、滲漏或者造成其他環境污染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責令停止違法行為,限期改正,處一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的罰款。我廳對你公司作出如下行政處罰決定:
(一)責令你公司立即改正違法行為;
(二)罰款人民幣叁拾萬元(¥300,000)。其中對超過大氣污染物排放標準排放大氣污染物的行為罰款人民幣貳拾萬元;對未采取防流失、防滲漏措施,造成廢機油外溢的行為罰款人民幣壹拾萬元。
三、行政處罰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和《罰款決定與罰款收繳分離實施辦法》的規定,你公司應于接到本處罰決定書之日起15日內持我廳出具的《云南省非稅收入一般繳款書》將罰款繳至指定銀行。繳款時,請將《云南省非稅收入一般繳款書》一式四聯一起交給銀行工作人員。繳款完畢后將銀行返還的第一聯“回單”交至云南省環境監察總隊結案,同時換取“收據”聯。
你公司如逾期不繳納罰款,我廳將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第五十一條第(一)項之規定,每日按罰款數額的3%加處罰款。
收款銀行:中國農業銀行昆明市盤龍支行
地址:昆明市人民中路7號
戶名:云南省財政廳非稅收入收繳專戶
賬號:24019801040004350
電話:0871-63106163
(銀行柜臺繳納、匯款、轉賬或者網上銀行支付,請在備注欄注明“省環保廳環保罰沒收入”。)
四、申請行政復議或者提起行政訴訟的途徑和期限
如不服本處罰決定,可在接到本處罰決定書之日起六十日內向環境保護部或云南省人民政府申請復議,也可在接到本處罰決定書之日起六個月內直接向昆明市西山區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逾期不申請行政復議,不提起行政訴訟,又不履行本處罰決定的,我廳將依法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