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目的
為了規范國土資源監督檢查行為,保障國土資源監督檢查職權有效履行,維護國土資源開發利用秩序和國土資源權利人的合法權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中華人民共和國礦產資源法》等法律、法規,制定本規定。
(劃重點):blabla......,就是為規范督察檢查行為,現制定本規定。
2適用范圍
縣級以上國土資源主管部門開展國土資源監督檢查工作適用本規定。
本規定所稱國土資源監督檢查,是指縣級以上國土資源主管部門依法對單位和個人遵守和執行國土資源法律、法規的行為進行檢查,并對違反國土資源法律、法規的行為進行制止和查處的行政執法行為。
(劃重點):這個上面寫的很清楚,縣級以上的國土資源主管部門都得遵守該規定
3人員條件
國土資源主管部門從事監督檢查工作的人員應具備下列條件:
(一)熟悉國土資源法律、法規和相關專業知識;
(二)具有較高的政治素質,忠于職守、秉公執法、清正廉明;
(三)一般應當具有大學??埔陨衔幕健?/p>
(劃重點):以后執法人員不僅接受過教育,還要有良好的人品,不能隨便找一個無文化無人品的人濫竽充數。
4上崗要求
國土資源執法監察工作人員經過培訓,考核合格,取得國土資源執法監察證后,才能從事國土資源監督檢查工作。
國土資源主管部門應當根據監督檢查的形勢、任務和執法監察隊伍建設需要,定期對持有國土資源執法監察證的人員分級組織業務培訓。
下級國土資源主管部門執法監察工作人員協助上級國土資源主管部門開展監督檢查工作,不受國土資源執法監察證載明的監督檢查工作區域范圍限制。
(劃重點):要有證有證有證!重要的事說三遍。
5文明執法
國土資源執法監察工作人員依法履行監督檢查職責時,應當不少于兩人,著裝整齊、用語規范、舉止文明,并向當事人或者相關人員出示國土資源執法監察證,表明身份。
(劃重點):這一條詳細要求了執法至少要有兩人,文明執法,執法前還要出示證件。
6責令交回
持證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其所在的國土資源主管部門應當責令其交回國土資源執法監察證,并報發證機關備案:
(一)擅自涂改、轉借執法監察證的;
(二)利用執法監察證開展與職責無關活動,尚未造成嚴重后果的;
(三)審驗不合格的;
(四)其他應當責令交回的。
對責令交回執法監察證的人員,經本人申請,其所在的國土資源主管部門審查同意,重新參加持證上崗培訓,并考試合格,方可取得執法監察證。
(劃重點):這一條主要是針對執法人員的,如果發現執法人員的證件與持證人不符,則證件要收回。
7措施
國土資源主管部門履行監督檢查職責,依法可以采取下列措施:
(一)要求被檢查的單位或者個人提供有關文件和資料,進行查閱或者予以復制;
(二)要求被檢查的單位或者個人就有關問題作出說明,詢問違法案件的當事人、嫌疑人和證人;
(三)進入被檢查單位或者個人違法現場進行勘測、拍照、錄音和攝像等;
(四)責令當事人停止正在實施的違法行為;
(五)對當事人拒不執行《責令停止違法行為通知書》的,應當將違法事實書面報告同級人民政府和上一級國土資源主管部門,也可以抄告發展改革、規劃、建設、環保、市政、電力、金融、工商、安監、公安等部門,提請采取相關措施;
(六)對涉嫌違反國土資源法律、法規的單位和個人,通知有關國土資源主管部門依法暫停為其辦理有關審批或者登記發證手續;
(七)對監督檢查中發現有嚴重違反國土資源法律、法規,國土資源管理秩序混亂,未積極采取措施消除違法狀態的地區,有關地區上級國土資源主管部門可以建議同級人民政府約談該地區人民政府主要負責人;
(八)對監督檢查中發現的被監督檢查地區存在的違反國土資源法律、法規問題,可以向該地區的人民政府及其國土資源主管部門進行反饋,提出工作建議;
(九)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措施。
(劃重點):這一條很詳細的解釋了執法人員在執法過程中可以實施的行為,建議詳細看看。
8關于考核與監督
(劃重點):因這一部分條則比較多(文末附全文),主要明確了執法人員年度考核的方式和用途,規定上級國土資源主管部門應當通過檢查、抽查等方式,評議考核下級國土資源主管部門監督檢查工作,評議考核結果應當在適當范圍內予以通報,并作為年度評先、獎懲、干部任用的重要依據,并可以對不合格單位的主要負責人進行約談,責令限期整改(第二十七條)。規定國土主管部門建立行政執法公示制度、行政執法全過程記錄制度、重大執法決定法制審核制度、錯案責任追究制度,進一步規范國土資源領域執法行為(第二十八條、第二十九條、第三十條、第三十一條)。還規定了程序履職到位的條件和超出履職能力范圍不作為未依法履職處理的情形(第三十二條、第三十三條)。
國土資源執法監督檢查規定(草案)
(征求意見稿)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立法目的】 為了規范國土資源監督檢查行為,保障國土資源監督檢查職權有效履行,維護國土資源開發利用秩序和國土資源權利人的合法權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中華人民共和國礦產資源法》等法律、法規,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適用范圍】 縣級以上國土資源主管部門開展國土資源監督檢查工作適用本規定。
本規定所稱國土資源監督檢查,是指縣級以上國土資源主管部門依法對單位和個人遵守和執行國土資源法律、法規的行為進行檢查,并對違反國土資源法律、法規的行為進行制止和查處的行政執法行為。
第三條【工作原則】 國土資源主管部門實施監督檢查應當嚴格依照法定權限和程序,遵循嚴格、規范、公正、文明的原則。
第四條【執法保障】 國土資源主管部門應當協調財政等部門保障國土資源監督檢查工作的經費、裝備等必要條件。
國土資源主管部門應當為監督檢查工作人員提供人身意外傷害保險等職業風險保障。
第五條【科技支撐】 國土資源主管部門應當強化遙感監測、信息化等科技手段的應用,發揮現代科技對監督檢查工作的支撐作用,切實提升監督檢查效能。
第六條【表彰獎勵】 國土資源主管部門及其工作人員在國土資源監督檢查工作中認真履行職責,依法執行公務成績顯著的,由上級國土資源主管部門給予表彰和獎勵,或者建議人民政府給予表彰和獎勵。
第二章 機構和人員
第七條【職責分工】 國土資源部統一負責全國國土資源監督檢查工作。
縣級以上地方國土資源主管部門依照有關法律法規規定負責本行政區域內的國土資源監督檢查工作。
第八條【工作機構】 縣級以上國土資源主管部門設置國土資源執法監察機構,建立執法監察隊伍,具體負責國土資源監督檢查工作。
下級國土資源主管部門執法監察機構接受上級國土資源主管部門執法監察機構的工作指導和監督。
國土資源執法監察隊伍受本級國土資源主管部門委托行使執法監察職權,行使的具體職權范圍由委托機關決定。
第九條【人員條件】 國土資源主管部門從事監督檢查工作的人員應具備下列條件:
(一)熟悉國土資源法律、法規和相關專業知識;
(二)具有較高的政治素質,忠于職守、秉公執法、清正廉明;
(三)一般應當具有大學??埔陨衔幕?。
第十條【上崗要求】 國土資源執法監察工作人員經過培訓,考核合格,取得國土資源執法監察證后,才能從事國土資源監督檢查工作。
國土資源主管部門應當根據監督檢查的形勢、任務和執法監察隊伍建設需要,定期對持有國土資源執法監察證的人員分級組織業務培訓。
下級國土資源主管部門執法監察工作人員協助上級國土資源主管部門開展監督檢查工作,不受國土資源執法監察證載明的監督檢查工作區域范圍限制。
第十一條【文明執法】 國土資源執法監察工作人員依法履行監督檢查職責時,應當不少于兩人,著裝整齊、用語規范、舉止文明,并向當事人或者相關人員出示國土資源執法監察證,表明身份。
第十二條【監察專員】 經同級人民政府或者有關部門同意,國土資源主管部門可以從本部門之外聘任特邀監察專員,發揮決策咨詢和監督作用。
國土資源主管部門可以根據工作需要,聘任信息員,收集國土資源違法行為信息。
第三章 執法監察證件
第十三條【頒證主體】 國土資源部負責國家、省級國土資源執法監察機構工作人員證件的頒發工作。
省級國土資源主管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市、縣兩級國土資源執法監察機構工作人員證件的頒發工作。
國土資源執法監察證的樣式、內容、編號原則等由國土資源部統一制定。
第十四條【證件管理】 各級國土資源主管部門應當通過本單位門戶網站向社會公布本級國土資源執法監察證的持有人姓名、單位、執法監察證編號等信息,供社會公眾查詢、監督。持證人信息發生變更的,應當及時更新。
省級國土資源主管部門應當在每年1月底前通過國土資源執法監察證管理信息系統將上年度持證人員基本信息、培訓、考試、發證及變更等情況報國土資源部備案。
國土資源部和省級國土資源主管部門應當結合備案情況審驗持證人員相關信息,及時在國土資源執法監察證管理信息系統中通報審驗結果。
第十五條【換發補發證件】單位名稱、持證人信息等發生變化的,持證人應當逐級向發證機關申請換發新的國土資源執法監察證。
持證人遺失國土資源執法監察證的,應當及時向其所在的國土資源主管部門書面報告。本級國土資源主管部門在門戶網站聲明作廢后,按照發證程序向發證機關提出補發申請。發證機關審查核實后,予以補發。
第十六條【證件收回】 持證人因調離、辭職、退休或者其他原因不再履行國土資源監督檢查職責的,其所在的國土資源主管部門應當收回國土資源執法監察證,逐級上報至發證機關,予以注銷。
持證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其所在的國土資源主管部門應當暫時收回國土資源執法監察證:
(一)因涉嫌違法違紀被立案審查,尚未做出結論的;
(二)被暫時停止履行監督檢查職責的;
(三)其他原因應當暫時收回的。
上述情形消除后,可以繼續履行監督檢查職責的,應將執法監察證及時發還持證人。
第十七條【責令交回】 持證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其所在的國土資源主管部門應當責令其交回國土資源執法監察證,并報發證機關備案:
(一)擅自涂改、轉借執法監察證的;
(二)利用執法監察證開展與職責無關活動,尚未造成嚴重后果的;
(三)審驗不合格的;
(四)其他應當責令交回的。
對責令交回執法監察證的人員,經本人申請,其所在的國土資源主管部門審查同意,重新參加持證上崗培訓,并考試合格,方可取得執法監察證。
第四章 監督檢查方式
第十八條【職責】 國土資源主管部門應當依法履行下列監督檢查職責:
(一)對遵守和執行國土資源法律、法規情況進行檢查;
(二)對發現的違反國土資源法律、法規的行為進行制止,責令改正;
(三)對涉嫌違反國土資源法律、法規的行為進行調查;
(四)對違反國土資源法律、法規的行為依法實施行政處罰和行政處理;
(五)對違反國土資源法律、法規依法應當追究國家工作人員行政紀律責任的,按照有關規定提出處分建議;
(六)對違反國土資源法律、法規,涉嫌犯罪的,向公安、檢察機關移送有關材料;
(七)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職責。
第十九條【措施】 國土資源主管部門履行監督檢查職責,依法可以采取下列措施:
(一)要求被檢查的單位或者個人提供有關文件和資料,進行查閱或者予以復制;
(二)要求被檢查的單位或者個人就有關問題作出說明,詢問違法案件的當事人、嫌疑人和證人;
(三)進入被檢查單位或者個人違法現場進行勘測、拍照、錄音和攝像等;
(四)責令當事人停止正在實施的違法行為;
(五)對當事人拒不執行《責令停止違法行為通知書》的,應當將違法事實書面報告同級人民政府和上一級國土資源主管部門,也可以抄告發展改革、規劃、建設、環保、市政、電力、金融、工商、安監、公安等部門,提請采取相關措施;
(六)對涉嫌違反國土資源法律、法規的單位和個人,通知有關國土資源主管部門依法暫停為其辦理有關審批或者登記發證手續;
(七)對監督檢查中發現有嚴重違反國土資源法律、法規,國土資源管理秩序混亂,未積極采取措施消除違法狀態的地區,有關地區上級國土資源主管部門可以建議同級人民政府約談該地區人民政府主要負責人;
(八)對監督檢查中發現的被監督檢查地區存在的違反國土資源法律、法規問題,可以向該地區的人民政府及其國土資源主管部門進行反饋,提出工作建議;
(九)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措施。
第二十條【執法檢查】 國土資源主管部門可以根據實際情況,采取多種形式對本行政區域內遵守和執行國土資源法律、法規情況進行普遍性檢查或者專項檢查,并將執法檢查情況書面報告本級人民政府和上一級國土資源主管部門。
第二十一條【巡查】 國土資源主管部門根據人員、車輛裝備等實際情況,組織開展巡查活動,發現并依法制止、報告國土資源違法行為。
第二十二條【衛片執法監督檢查】 國土資源部在全國部署開展土地礦產衛片執法監督檢查。
省級國土資源主管部門按照國土資源部的統一部署,組織所轄行政區域內的市、縣國土資源主管部門開展土地礦產衛片執法監督檢查工作,并向國土資源部報告結果。
縣級以上地方國土資源主管部門除按照國土資源部統一部署完成衛片執法監督檢查工作外,可以根據工作需要在本行政區域內自行組織開展衛片執法監督檢查工作。
第二十三條【案件查處】經核查,符合《國土資源行政處罰辦法》第十二條規定的立案條件的國土資源違法行為,國土資源主管部門應當依法立案查處,對重大、典型國土資源違法案件,可以采取公開通報和掛牌督辦等措施。
第二十四條【內部督辦】 對上級國土資源主管部門交辦的國土資源違法案件,下級國土資源主管部門無故拖延辦理的,上級國土資源主管部門應當發出督辦通知,責令限期辦理,必要時,可以派員督辦。
第二十五條【外部協作】 國土資源主管部門應當加強與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公安機關、監察機關的溝通和協作,依法查處國土資源違法犯罪行為。
第二十六條【提請公安機關依法處理】 拒絕、阻礙國土資源主管部門依法履行國土資源執法監察職責和行使國土資源執法監察權力,對國土資源執法監察工作人員進行威脅、侮辱、毆打或者故意傷害的,由國土資源主管部門提請公安機關依法處理。
第五章 監督檢查行為規范
第二十七條【年度考核】 上級國土資源主管部門應當通過檢查、抽查等方式,評議考核下級國土資源主管部門監督檢查工作,督促其依法履行職責,提高國土資源監督檢查效能。
評議考核結果應當在適當范圍內予以通報,并作為年度評先、獎懲、干部任用的重要依據。
上級國土資源主管部門可以對評議考核不合格單位的主要負責人進行約談,責令限期整改。
第二十八條【行政執法公示】 國土資源主管部門應當建立行政執法統一公示平臺,依法及時主動向社會公開本級執法查處的法律依據、管轄范圍、工作流程、救濟方式等相關規定,以及作出的生效行政處罰決定和行政處理決定、執法檢查結果等,接受社會公眾監督。
第二十九條【行政執法全過程記錄】 國土資源主管部門應當建立行政執法全過程記錄制度,將行政執法文書作為全過程記錄的基本形式,并可以對現場檢查、隨機抽查、調查取證、聽證、行政強制、送達等容易引發爭議的行政執法過程進行音象記錄。
第三十條【重大執法決定法制審核】 國土資源主管部門在作出重大行政處罰決定、重大行政許可決定及其他重大執法決定前,應當由該部門的法制機構對擬作出決定的合法性、適當性進行審核,提出書面處理意見,未經法制審核或者審核未通過的不得作出決定。
第三十一條【錯案責任追究】 國土資源主管部門應當建立錯案責任追究制度。國土資源執法監察工作人員在查辦國土資源違法案件過程中因過錯致使國家利益或者當事人合法權益受到損害的,所在國土資源主管部門應當予以糾正,并追究相關人員的過錯責任。
第三十二條【程序履職到位】 國土資源主管部門及其執法監察工作人員履行職責,符合下列條件之一的,屬于依法履行了職責:
(一)已經按照巡查工作計劃確定的時段、路線、頻率開展巡查,未能發現巡查時段、路線之外的應當巡查發現的國土資源違法行為;
(二)已經依法下達《責令停止違法行為通知書》,制止無效后按規定報告了同級人民政府和上一級國土資源主管部門;
(三)已經依法作出、送達行政處罰或者行政處理決定,應移送監察機關、任免機關追究相關責任人政紀處分的,已移送監察機關、任免機關。監察機關、任免機關不受理、拒絕受理的,在案卷中做出證據記錄;
(四)涉嫌犯罪應移送公安機關、檢察機關追究相關人員刑事責任,已移送公安機關、檢察機關的。公安機關、檢察機關不受理、拒絕受理的,在案卷中做出證據記錄;
(五)應申請法院強制執行,已向法院申請。法院不受理的,在案卷中做出證據記錄。
第三十三條【履職能力范圍】 國土資源主管部門及其執法監察工作人員依法履行職責,出現超出國土資源監督檢查現實能力范圍的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作為未依法履職處理:
(一)因安全生產或施工過程中等原因發生事故,造成人員傷亡或財產損失的;
(二)因行政相對人的隱瞞、造假等行為,致使國土資源主管部門及其執法監察工作人員無法作出正確行政執法行為的;
(三)因不可抗力致使行政執法行為不當或者無法履行法定職責的;
(四)因有關行政執法依據規定不一致或者不明確,致使行政執法行為適用法律、法規和規章依據不當的。
第六章 罰則
第三十四條【失職瀆職責任】 國土資源主管部門及其執法監察工作人員有下列情形之一,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合法權益、公共利益和社會秩序遭受重大損害的,應當依法給予處分:
(一)對發現的違法行為未依法制止的;
(二)應當依法立案查處,無正當理由未依法立案查處的;
(三)已立案查處,依法應當申請強制執行、提出處分建議或者移送有權機關追究行政紀律或者刑事責任,無正當理由未依法申請強制執行、提出處分建議、移送有權機關的。
第三十五條【徇私舞弊、玩忽職守、濫用職權責任】
國土資源主管部門及其執法監察工作人員有下列情形之一,并造成嚴重后果的,應當依法給予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一)偽造、銷毀、藏匿證據的;
(二)篡改案件材料的;
(三)不依法履行職責,致使案件調查、審核出現重大失誤的;
(四)違反保密規定,向案件當事人泄露案情的;
(五)違法批辦與案件有關的事項或者越權干預案件調查處理的。
第三十六條【證件吊銷】 執法監察證持證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其所在的國土資源主管部門應當收回國土資源執法監察證,逐級上報發證機關,予以吊銷,并在本單位門戶網站上公布:
(一)弄虛作假取得執法監察證的;
(二)在監督檢查活動中有徇私舞弊、濫用職權、玩忽職守等行為,不再適合履行監督檢查職責的;
(三)利用執法監察證開展與職責無關活動,造成嚴重后果的;
(四)其他依法應當吊銷執法監察證的。
執法監察證被吊銷,確實不再適合履行監督檢查職責的人員,不得重新申領和取得執法監察證。
第七章 附則
第三十七條【適用例外】 國土資源監督檢查工作納入或者部分納入綜合執法范圍的,監督檢查職權的行使及執法監察機構的設置按照地方有關規定執行。
第三十八條【施行及廢止】 本規定自 年 月 日之日起施行,原國家土地管理局1995年6月12日發布的《土地監察暫行規定》同時廢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