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臨滄“3.2”重大道路交通事故
事故經過:
2017年3月2日23時13分許,一輛川L50862號重型罐式貨車沿云南省臨滄市G214國道行駛至2545公里加900米處右轉下坡時,因嚴重超載導致制動失效,車輛失控沖向左側并發生側翻,與對向臨滄市交通運輸集團公司耿馬分公司的一輛云S18558號大型客車(核載47人,實載47人)發生刮碰,造成10人死亡、38人受傷。
暴露問題:
一是貨車嚴重超載。經查,肇事貨車罐體專門用于載運木炭粉,限載13.9噸,實際卻違法裝載了47.94噸的水泥粉,超載達244.9%,導致貨車在長下坡路段剎車失靈引發事故。
二是臨時招募駕駛人異地違法運營。經查,肇事貨車駕駛人是車主通過某網站臨時聘請,不熟悉車況、路況,行駛約20公里后即發生事故。
三是貨運源頭裝載安全監管缺失。經查,肇事貨車在云南華潤水泥(彌渡)有限公司裝載貨物過程中,該公司未認真核對貨車罐體、行駛證有關核載質量和允許裝運貨物種類等信息,導致核定裝載木炭粉的貨車非法裝載水泥且嚴重超載。
四是客運車輛違法站外攬客。經查,涉事的云S18558大型普通客車核載47人,出站時車內載客30人,途中先后4次違規停車攬客共17人。客車上安裝有視頻監控系統,但客運企業未及時發現并糾正,暴露出客運企業安全主體責任不落實。
針對上述涉嫌違法的相關企業及個人,當地公安機關迅速開展立案偵查,對貨車駕駛人、貨車掛靠公司法定代表人、水泥生產企業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責任人員等共8名相關責任人依法采取了強制措施。
其中,水泥生產企業儲運部經理馮某、為肇事車違法裝載水泥的企業分管負責人李某、開票員毛某、過磅員李某、裝貨員奎某等6名貨源生產及裝載企業有關人員因未認真履行監管和治超責任,致使車輛嚴重超載上路行駛,涉嫌重大責任事故罪被采取取保候審措施;
肇事重型罐式貨車實際所有人余某在事故中死亡,不予追究刑事責任。
在云南臨滄“3·2”事故中,這家水泥企業非但不落實安全監管責任,反而無形之中變成事故的“幫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