答復文件稱:對于落后產能,國家會充分運用市場倒逼機制和法治化手段加大淘汰力度,督促各地推動各項政策措施加速落地,努力營造公平競爭氛圍,加速予以關停淘汰。
下一步,將結合貫徹落實16個部門聯合發布的《關于利用綜合標準依法依規推動落后產能退出的指導意見》(工信部聯產業〔2017〕30號),強化多策聯動,有效防止落后產能死灰復燃。同時,抓緊研究出臺適用于2018~2020年期間的水泥行業產能置換政策。答復原文如下:
李莉代表:
您提出的關于落實水泥行業供給側改革的建議收悉。經商發展改革委、財政部,現答復如下:
一、關于水泥行業產能置換政策
遵照《國務院關于化解產能嚴重過剩矛盾的指導意見》(國發〔2013〕41號),工業和信息化部出臺了《部分產能嚴重過剩行業產能置換實施辦法》(工信部產業〔2015〕127號)。該辦法適用于水泥行業,明確規定,2017年底前,用于新(改、擴)建項目置換的產能指標,須為2013年及以后列入工業和信息化部公告或省級人民政府完成任務公告的淘汰產能,已超過國家明令淘汰期限的落后產能,不得用于產能置換,用于置換的產能指標不得重復使用。為加大力度壓減水泥行業過剩產能,推進聯合重組,《國務院辦公廳關于促進建材工業穩增長調結構增效益的指導意見》(國辦發〔2016〕34號)又要求,2017年底前,暫停不同實際控制人之間的產能置換。現有水泥熟料產能指標只要同時符合工信部產業〔2015〕127號、國辦發〔2016〕34號文件要求,就可以用于產能置換,在相關政策未做修訂或調整之前,應以現行政策為準。
對于您提到的落后產能,我們會充分運用市場倒逼機制和法治化手段加大淘汰力度,督促各地推動各項政策措施加速落地,努力營造公平競爭氛圍,加速予以關停淘汰。下一步,將結合貫徹落實16個部門聯合發布的《關于利用綜合標準依法依規推動落后產能退出的指導意見》(工信部聯產業〔2017〕30號),強化多策聯動,有效防止落后產能死灰復燃。同時,抓緊研究出臺適用于2018~2020年期間的水泥行業產能置換政策。
二、關于建立過剩產能退出專項資金
對于水泥行業建立過剩產能退出專項資金,國辦發〔2016〕34號文件明確:支持由大型骨干水泥企業按照誰受益、誰付費的原則,聯合設立產業結構調整專項資金,專門用于獎補主動退出的產能。目前,我們正在依據國辦發〔2016〕34號文件精神,充分發揮行業協會作用,指導水泥行業骨干企業聯合發起設立或會同相關基金會設立非盈利性的“產業結構調整專項資金”。您提出的專項資金籌集方案,我們也將提請有關單位和業內專家開展研究論證。
三、關于通過法治化市場化方式促進過剩產能退出
按照中央經濟工作會議精神,對水泥等市場化程度較高的行業,應當充分運用市場、法治手段做好去產能工作。至于您所提到的違規項目,遵照國發〔2013〕41號文,對國發〔2013〕41號文發布前立項建設的違規項目,經省級人民政府清理整頓后上報處理意見,由我部聯合發展改革委對符合規定的建成項目予以公告,對符合要求的在建項目予以認定或由省級人民政府按規定處置。對未予公告、未予認定或未經省級人民政府按規定處置的違規項目不予辦理生產許可,這類產能若無證生產則屬違法。對這些無證非法產能,應由省級人民政府依照國發〔2013〕41號、國辦發〔2016〕34號文精神處置違規行為后,再通過關停退出相應合規產能指標開展等量或減量置換轉為合法產能。
關于發揮市場作用,建立全國產能指標置換交易平臺,實施異地產能置換,我們將按照市場化法治化要求,積極探索實施政府引導、企業自愿、市場化運作的產能指標置換交易,支持同一控制人內部的產能異地置換,推進聯合重組,優化產能布局,提高生產集中度,并在經營中逐步壓減關停過剩產能,推動形成分工合理、優勢互補、各具特色的區域經濟和產業發展格局。下一步,我們將深化“放管服”改革,修訂完善產能置換管理辦法,進一步完善異地產能轉移置換操作辦法,加快探索建立產能交易平臺聲明制度,強化同業和社會監督,提高資源配置效率。
工業和信息化部
2017年9月2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