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亳州市中級人民法院公開宣判安慶市原副市長、公安局原局長范先漢受賄、巨額財產來源不明罪一案,對被告人范先漢以受賄罪判處有期徒刑四年零六個月,并處罰金45萬元;以巨額財產來源不明罪判處有期徒刑二年;決定執行有期徒刑五年零六個月,并處罰金45萬元;對其已退繳的受賄違法所得財物和來源不明財產,依法上繳國庫。

法院經審理查明,2008年至2015年,被告人范先漢在擔任懷寧縣縣長、縣委書記,安慶市副市長、公安局局長期間,利用職務上的便利,在項目拆遷、工程建設等事項上為他人謀取利益,收受他人財物共計價值179萬余元。另查明,截至案發前,范先漢家庭財產、支出明顯超過合法收入,有價值447萬余元的財產不能說明來源。

圖為范先漢接受宣判
據了解,2008年至2015年期間,范先漢為浙江上峰控股集團公司在懷寧縣投資的置業公司、水泥公司在配套土地項目開發、調整項目規劃、化解企業與當地群眾之間矛盾等方面謀取利益,收受俞某等4個老板所送現金和購物卡合計110萬余元。
2010年9月,懷寧縣一家房地產開發商在工程項目奠基后,為與范先漢處好關系,送了范先漢歐米茄手表一塊。之后,該公司法定代表人為工程項目的規劃調整及土地出讓金返還等事項請范先漢幫忙,于2011年春節前到范先漢辦公室送上20萬元;工程項目竣工后,又送給范先漢一套熊貓金幣。
法院經審理認為,范先漢身為國家工作人員,利用職務上的便利,非法收受他人財物,為他人謀取利益,數額巨大,嚴重侵害國家工作人員職務行為的廉潔性,其行為已構成受賄罪;范先漢對其財產、支出明顯超過合法收入的部分不能說明來源,差額巨大,其行為又已構成巨額財產來源不明罪,依法應予并罰。鑒于范先漢歸案后,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積極退繳全部贓款贓物,認罪悔罪,具有法定、酌定從輕處罰情節,依法可以從輕處罰。法院遂作出上述判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