據了解,2017年9月14日,福建省三明市環保局執法人員對大田縣鑫城水泥工業有限公司現場檢查時發現,該公司煙氣在線監控設施(CEMS)中分析儀顯示的數據與工控機顯示的數據不一致,分析儀檢測外排煙氣中一氧化氮的濃度為529mg/m3(折算成氮氧化物濃度為806mg/m3,超標1.02倍),但工控機顯示氮氧化物的數據及上傳環保部門在線監控平臺氮氧化物的數據均為288mg/m3,在排放標準以內。
執法人員進一步檢查發現,該公司在線監控設施(CEMS)分析儀與工控機的量程也不一致,分析儀上廠家初始設置的一氧化氮量程由0-1000 mg/m3被修改為0-2800 mg/m3,二氧化硫由0-1000 mg/m3被修改為0-9600 mg/m3,但工控機上一氧化氮及二氧化硫的量程仍為0-1000 mg/m3。為進一步固定證據,執法人員當即聯系監測站技術人員前往現場開展“測管聯動”。經監測,該公司窯尾出口煙氣中氮氧化物濃度為1314 mg/m3,超標2.29倍。
9月26日,三明市環保局下達了《責令改正違法行為決定書》,責令該公司立即改正篡改在線監測數據和超標排放大氣污染物的行為。9月30日,三明市環保局再次開展“測管聯動”檢查活動,對該公司進行后督察時發現,該公司已將在線監控分析儀的量程改回至初始設置值,但在線監控設施顯示其外排煙氣中的二氧化硫仍超標排放。經監測,該公司窯尾出口煙氣中二氧化硫濃度為270 mg/m3,超標1.7倍。
環保部表示,該公司涉嫌篡改在線監測數據的行為符合《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檢察院關于辦理環境污染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法釋〔2016〕29號)第一條第(七)項規定的情形,應當追究刑事責任。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第二十二條、《行政執法機關移送涉嫌犯罪案件的規定》(國務院令第310號)第三條及《環境保護行政執法與刑事司法銜接工作辦法》的規定,三明市環保局依法將案件移交公安部門進一步偵查辦理。
該公司超標排放氮氧化物的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大氣污染防治法》第十八條的相關規定,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大氣污染防治法》第九十九條第二項的規定,三明市環保局依法對該公司處20萬元罰款。
該公司超標排放二氧化硫的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大氣污染防治法》第十八條的相關規定,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大氣污染防治法》第九十九條第二項的規定,三明市環保局依法對該公司處30萬元罰款。
環保部相關負責人表示,在日常執法過程中,面對類似違法企業,只有加大處罰力度、窮盡懲戒手段,才能促使企業增強環保意識,遵守法律法規,才能達到“打擊一個、震懾一片、教育一方”的效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