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信宜水泥廠破產清算的情況一直以來備受市民關注,特別是2017年12月18日,信宜市水泥廠(新廠)的土地及地上建筑物等資產以4.35億元拍賣成交后,更為市民熱議的話題。下面是信宜市相關部門關于信宜水泥廠焦點問題的回復,請詳看:
一、信宜水泥廠相關背景
2001年2月
2001年2月,由于經營不善、資不抵債,不能清償到期債務,信宜市水泥廠宣告破產。信宜市水泥廠破產清算組委托市拍賣行將舊廠(無抵押)土地及設備拍賣為職工解決社保問題,所得480萬元款項全部用于繳清水泥廠拖欠職工的應交社保費。
2017年12月18日
2017年12月18日,清算組依法委托茂名市信宜拍賣行和信宜市公共資源交易中心公開拍賣的信宜市水泥廠(新廠)的土地及地上建筑物等資產以4.35億元拍賣成交。
2017年12月21日
根據有關法律、法規,清算組對水泥廠破產后的職工補償情況等進行了調查,并列出職工補償清單于2017年12月21日予以公示和核對。
2017年12月29日
拍賣成交后,清算組于2017年12月29日交清了上述土地出讓金1.7322億元,于2018年2月5日交清了上述土地轉讓稅款1.1687928137億元。
2018年近期
近期,部分職工向信宜市委、市政府提出了對信宜市水泥廠職工提高補償等訴求。
信宜市委、市政府對水泥廠的破產清算工作十分重視,多次召開會議研究落實做好水泥廠破產清算工作,信宜市政府、信宜市科工商務局及水泥廠破產清算組已三次召開約訪職工代表會議。
信宜水泥廠焦點問題有哪些呢?在這里,經過梳理,你將從現行法律法規及政策讀懂信宜水泥廠焦點問題。
二、信宜水泥廠需要作出補償的職工及集資戶情況如下:
1、在冊職工1183人,其中破產前退休82人,工齡補償金21310000元。
2、集資戶2059戶,本金52464274.33元,利息25775251.81元,合計78239526.14元。
3、帶資款658戶,本金1821050元,利息155150.58元,合計1976200.58元
(以上所列補償清單已于2017年12月21日予以公示和核對)
三、7個焦點問題
(1)
【關鍵詞】工齡補償
【訴求】能不能按茂名地區2017年度社會平均工資標準補償工齡工資?
【答復】根據法律、法規、政策規定,職工的遣散費按2000年度信宜市職工月平均工資的標準計算補償。部分職工請求按茂名地區2017年度社會平均工資標準補償工齡工資問題沒有依據。
【說法】看法律、法規、政策怎么規定?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第四十四條第一款第(四)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勞動合同終止:(四)用人單位被依法宣告破產的,勞動合同終止”,第四十七條“經濟補償按勞動者在本單位工作的年限,每滿一年支付一個月工資的標準向勞動者支付。六個月以上不滿一年,按一年計算;不滿六個月的,向勞動者支付半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勞動者月工資高于用人單位所在直轄市、設區的市級人民政府公布的本地區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三倍的,向其支付經濟補償的標準按職工月平均工資三倍的數額支付,向其支付經濟補償的年限最高不超過十二年。本條所稱月工資是指勞動者在勞動合同解除或終止前十二個月的平均工資”。
根據信府〔2000〕97號信宜市人民政府文件《關于實施破產企業有關問題的處理意見》第三條“職工遣散安置經濟補償辦法:職工遣散安置經濟補償金的計算,按職工每滿一年工齡(超過六個月的按一年計,不滿六個月的按半年計)計發一個月上年度全市職工月平均工資”的規定。
對于信宜市水泥廠職工的遣散安置補償金,按全市上一年度的標準計算,因信宜市水泥廠于2001年2月22日經信宜市人民法院裁定破產,因此職工的遣散費按2000年度信宜市職工月平均工資的標準計算補償是符合上述法律、法規、政策規定的,部分職工請求按茂名地區2017年度社會平均工資標準補償工齡工資問題是沒有依據的。
(2)
【關鍵詞】借款返還
【訴求】能不能返還職工的借款,并且計算相應的利息?
【答復】信宜市水泥廠于2001年2月22日被宣告破產,對職工的集資款、入廠帶資款的利息只能計至企業破產宣告時止,此后利息不再計算。
【說法】看法律、法規、政策怎么規定?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破產法(試行)》(1986年通過)第三十一條“破產宣告時未到期的債權,視為已到期債權,但是應當減去未到期的利息”。
《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破產法》(2007年6月1日起施行)第四十六條“未到期的債權,在破產申請受理時視為到期。附利息的債權自破產申請受理時起停止計息”。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破產法>施行時尚未審結的企業破產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規定》(2007年6月1日施行)第六條“人民法院尚未宣告債務人破產的,應當適用企業破產法第四十六條的規定確認債權利息;已宣告破產的,依據企業破產法施行前法律規定確認債權利息”。
信宜市水泥廠于2001年2月22日被宣告破產,因此,根據以上法律及司法解釋的規定,對職工的集資款、入廠帶資款的利息只能計至企業破產宣告時止,此后利息不再計算。
(3)
【關鍵詞】一次性安置費
【訴求】能不能向職工發放茂名市企業職工上年(2016)年平均工資收入的3倍費用作為一次性安置費?
【答復】該項訴求沒有依據。沒有對破產企業職工發放一次性安置費的規定。有職工提出(國發〔1994〕59號)文件,該文件只適用上海等18個試點城市,我市未列入試點城市。
【說法】看法律、法規、政策怎么規定?
根據破產法、勞動合同法、信府〔2000〕97號文件《關于實施破產企業有關問題的處理意見》的相關規定,均沒有要求對職工發放一次性安置費這一規定。因此,信宜市水泥廠部分職工的該項請求沒有依據。至于職工提出的(國發〔1994〕59號)文件,該文件只適用上海等18個試點城市,我市未列入試點城市。因此,部分職工的該項訴求沒有依據。
(4)
【關鍵詞】社保費
【訴求】從水泥廠解散開始未給職工購買夠15年社會保險的,應當幫職工買夠15年,職工自費購買的,水泥廠能不能把這些社保費按每人實際所交年數的保險金額全部退回給這些職工?
【答復】從2001年2月22日信宜市水泥廠被依法宣告破產之日起,信宜市水泥廠與職工的勞動合同已依法終止,水泥廠破產后企業與職工不再存在勞動合同關系,同時因水泥廠已被依法宣告破產,不能再為職工購買社會保險。
【說法】看法律、法規、政策怎么規定?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第四十四條規定,用人單位被依法宣告破產的,勞動合同終止,據此規定,從2001年2月22日市水泥廠被依法宣告破產之日起,市水泥廠與職工的勞動合同已依法終止,水泥廠破產后企業與職工不再存在勞動合同關系,同時因水泥廠已被依法宣告破產,不能再為職工購買社會保險。
(5)
【關鍵詞】職工福利費
【訴求】職工福利費能不能由原來的3000元提高到15000元?
【答復】這是沒有法律、法規、政策依據的。這次公示的職工補償清單中支付3000元職工福利費給職工這一方案,是政府為照顧市水泥廠職工的困難,參照原礦山機械廠的破產分配方案而制訂出來的。
【說法】看法律、法規、政策怎么規定?
對于給予職工福利費這一項目,破產法及相關政策均沒有明文規定要支付這一項目。
(6)
【關鍵詞】醫保費
【訴求】如果企業一直幫職工購買社會保險金,退休后職工就不用自己購買醫保了,現在醫保已提升至每人180元,以后或會逐年提高,現在只補120元不合理。
【答復】因破產后企業與職工不存在勞動關系,故不能再為職工購買社會保險和醫療保險。根據政策規定,對于在職職工按每年工齡120元支付醫療費補償金;對退休職工按退休時的實際工齡計算,每年按最高限額250元支付醫療費補償金。
【說法】看法律、法規、政策怎么規定?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第四十四條:“用人單位被依法宣告破產的,勞動合同終止”。因破產后企業與職工不存在勞動關系,故不能再為職工購買社會保險和醫療保險。
因市水泥廠于2001年2月22日宣告破產,按當時的政策可以按照信宜市人民政府(信府〔2000〕97號文)第五點:企業破產后職工和退休職工醫療費的補償辦法“參照會計制度的有關規定,在職職工發放標準為每工齡年發給最高限額120元醫療補償金。退休職工醫療費補償金,按退休時的實際工齡計算,每年工齡補助最高限額250元。今后由退休職工參加社會醫療保險”。
根據以上文件規定,對于在職職工按每年工齡120元支付醫療費補償金,對退休職工按退休時的實際工齡計算,每年按最高限額250元支付醫療費補償金,是符合上述文件及政策規定的,是合理的。
(7)
【關鍵詞】三年基本生活費
【訴求】是否發放《托管協議書》協議期間的三年基本生活費?
【答復】《托管協議書》是水泥廠再就業服務中心與部分職工簽訂的,托管期限從1998年11月1日起至2001年10月30日止,期限3年。按照《托管協議書》規定,此期間涉及上述《托管協議書》關于托管職工的生活費,應視為水泥廠尚欠托管職工的基本生活費,應依法依規逐一核實后予以支付。
【說法】看《托管協議書》怎么規定?
因《托管協議書》是水泥廠再就業服務中心與部分職工簽訂的,托管期限從1998年11月1日起至2001年10月30日止,期限3年。水泥廠于2001年2月22日依法宣告破產,對于從1998年11月1日起至2001年2月22日止的涉及上述《托管協議書》關于托管職工的生活費,按照《托管協議書》第二條第(三)款的規定,應視為水泥廠尚欠托管職工的基本生活費,應依法依規逐一核實后予以支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