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據了解,生態環境部(原環境保護部)官網曾在2017年4月27日發布《內蒙古自治區貫徹落實中央環境保護督察反饋意見整改方案 》,方案中提到錫林郭勒草原國家級自然保護區內存在工礦企業67家,2016年1月被環境保護部約談,從整改情況看,當地雖開展了清理整頓,但錫林浩特中聯金河水泥等3家企業仍未啟動退出機制。草原管理部門還于2016年5月違規向中鋼集團錫林浩特螢石有限公司發放了草原作業許可證。
責任單位:錫林郭勒盟黨委、行署
督導單位:自治區農牧業廳
追責單位:自治區整改工作領導小組案件查辦組
整改時限:2020年12月底
整改目標:64家工礦企業中,采礦證已到期的企業立即關閉,采礦證未到期的企業立即停產、有序退出,回填治理礦坑,恢復原狀;啟動錫林浩特中聯金河水泥有限公司、中鋼集團錫林浩特螢石有限公司、錫林浩特市興原有色金屬有限責任公司3家企業退出機制。
整改措施:自治區農牧業廳負責督導違規發放草原作業許可證的整改工作;錫林郭勒盟行署負責制定67家工礦企業有序退出保護區方案,并組織實施。目前已制定完成《內蒙古錫林郭勒草原國家級自然保護區有關問題整改方案》(錫署發〔2016〕33號)和《內蒙古錫林郭勒草原國家級自然保護區生態環境問題整改方案》(錫署發〔2016〕44號)。
(一)嚴格按照《內蒙古錫林郭勒草原國家級自然保護區有關問題整改方案》(錫署發〔2016〕33號)和《內蒙古錫林郭勒草原國家級自然保護區生態環境問題整改方案》(錫署發〔2016〕44號)要求,進一步細化階段性目標、任務和時限,強化責任落實和督促檢查,確保64家工礦企業在2018年12月31日前徹底整改到位。對采礦許可證已過期的55家工礦企業,按照程序責令立即關閉,于2018年6月30日前拆除廠區所有設施設備,完成土地平整、礦石清理等工作。采礦許可證未到期的9家工礦企業立即停產,有序退出。
(二)制定錫林浩特中聯金河水泥有限公司、中鋼集團錫林浩特螢石有限公司、錫林浩特市興原有色金屬有限責任公司3家企業退出保護區方案,啟動退出機制。
(三)錫林浩特市人民政府立即收回違規發放的草原作業許可證;責令企業清理臨時堆料場,恢復生態原狀。
(四)保障措施。
1.加強組織領導。錫林郭勒盟委、行署成立整改專項工作領導小組,統籌協調推進整改工作。
2.完善工作機制。建立錫林浩特市和盟直有關部門保護區工礦企業整改工作協調推進機制和整改定期報告制度,建立整改工作臺賬,完成一項銷號一項,確保整改措施落到實處。
3.加強監督管理。保護區管理局對整改工作全過程進行監督。
4.強化督導考核。整改落實工作列入相關地區和部門領導班子年度實績考核內容,加強督促檢查,定期通報。
5.嚴格責任追究。對整改工作進展緩慢、措施落實不力、效果不明顯的責任地區和部門,約談主要負責人。涉嫌違紀違法問題進行調查處理,嚴肅追究相關責任單位和人員的責任。
6.強化輿論監督。定期向社會公開整改落實情況和查處結果。
(五)自治區案件查辦組啟動調查問責程序,查清事實,分清責任,依法依規追究相關責任人的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