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水泥人網】日前,廣東省發改委發布行政處罰決定書(粵發改價監處〔2018〕5號),責令惠州惠城區新榮河砂開采經營有限公司停止違法行為;并處上一年度銷售額1%即人民幣293,103.61元罰款。
決定書表述稱,惠州市東江河砂經營有限公司在2015年6月17日致當事人《關于協商東江惠州河砂銷售價格的函》(惠市東江河砂〔2015〕31號),建議當事人將與惠州市東江河砂經營有限公司潭頭砂場(銷售價格75元/ m³)相鄰的新榮砂場的河砂銷售價格設置為67元/m³。
根據2015年12月7日當事人上報給惠城區河道采砂工作領導小組《調整河砂銷售價格的報告》,當事人按照惠州市東江河砂經營有限公司的調價建議調整了價格,調價之后當事人全標段河砂銷售平均價格達到67元/m³。
廣東省發展和改革委員會行政處罰決定書
(粵發改價監處〔2018〕5號)
行政相對人名稱:惠州惠城區新榮河砂開采經營有限公司
處罰類別1:停止違法行為
處罰類別2:罰款
處罰事由:當事人和惠州市東江河砂經營有限公司協同調整河砂價格,達成和實施價格壟斷協議,固定和變相固定河砂銷售價格的行為,限制了惠州河砂市場的充分競爭,提高了價格水平,損害了河砂需求方的正當利益,違反了《反壟斷法》第十三條“禁止具有競爭關系的經營者達成下列壟斷協議:(一)固定或者變更商品價格”,及《反價格壟斷規定》第十七條“禁止具有競爭關系的經營者達成下列價格壟斷協議:(一)固定或者變更商品和服務(以下統稱商品)的價格水平”相關規定。
處罰依據:依據《反壟斷法》第四十六條第一款“經營者違反本法規定,達成并實施壟斷協議的,由反壟斷執法機構責令停止違法行為,沒收違法所得,并處上一年度銷售額百分之一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的罰款”、第四十九條“對本法第四十六條、第四十七條、第四十八條規定的罰款,反壟斷執法機構確定具體罰款數額時,應當考慮違法行為的性質、程度和持續的時間等因素”、《規范價格行政處罰權的若干規定》第十二條第(三)項“《價格法》《價格違法行為行政處罰規定》規定處最低數額以上和最高數額以下罰款的,從輕處罰應當低于最高數額的40%且不低于最低數額”、第十六條“對價格壟斷行為實施行政處罰參照本規定執行”規定。
處罰結果:責令停止違法行為;并處上一年度銷售額1%即人民幣293,103.61元罰款。
法人代表姓名:鄭國通
處罰決定日期:2018-08-14
處罰機關:廣東省發展和改革委員會
處置決定原文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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