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事故性質認定
經調查認定,涿鹿金隅公司“1·9”坍塌事故是一起較大生產安全責任事故。
對事故有關責任人員及責任單位的處理建議
(一)建議免予責任追究的人員
1. 鄭樹生,建勝公司法人代表。違法承攬超營業范圍的業務;違章組織、指揮清庫作業,對事故發生負主要責任,涉嫌重大責任事故罪和偽造國家機關證件罪。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一百三十四條、第二百八十條,應追究刑事責任,鑒于其在事故中死亡,建議免予追究刑事責任。
2. 趙貴兵,建勝公司臨時雇工。安全意識淡薄,自我保護意識差,在未采取任何安全防護措施的情況下,違章作業,對事故發生負直接責任。鑒于其在事故中死亡,建議免予追究責任。
3. 邵繼財,建勝公司臨時雇工。安全意識淡薄,自我保護意識差,在未采取任何安全防護措施的情況下,違章作業,對事故發生負直接責任。鑒于其在事故中死亡,建議免予追究責任。
4. 李玉山,建勝公司臨時雇工。安全意識淡薄,自我保護意識差,在未采取任何安全防護措施的情況下,違章作業,對事故發生負直接責任。鑒于其在事故中死亡,建議免予追究責任。
5. 左錦瑞,建勝公司臨時雇工。安全意識淡薄,自我保護意識差,在未采取任何安全防護措施的情況下,違章作業,對事故發生負直接責任。鑒于其在事故中死亡,建議免予追究責任。
6. 趙興功,建勝公司臨時雇工。安全意識淡薄,自我保護意識差,在未采取任何安全防護措施的情況下,違章作業,對事故發生負直接責任。鑒于其在事故中死亡,建議免予追究責任。
(二)建議司法機關追究責任的人員
1. 王青海,涿鹿金隅公司物資供應部副部長,負責外委施工單位資質、作業人員持證情況審核。工作失職特別嚴重,對承包方資質關鍵資料漏審漏核,對本起事故發生負主要責任,涉嫌重大責任事故罪,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一百三十四條,建議由司法機關追究其刑事責任。
2. 鮑亞東,涿鹿金隅公司生產運行部副部長兼水泥車間主任。未監督落實清庫安全作業方案和安全措施,未進行安全技術交底,未落實有限空間作業安全生產教育培訓責任,未安排專人負責現場安全監護,未發現和制止夜間清庫作業,對本起事故發生負主要責任,涉嫌重大責任事故罪,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一百三十四條,建議由司法機關追究其刑事責任。
(三)建議企業內部處理的人員
1. 李波,涿鹿金隅公司水泥車間兼職安全員。未履行安全生產管理職責,未對清庫作業現場進行安全管理,未及時發現和制止、糾正清庫作業的違章違規行為,對本起事故發生負主要管理責任。建議涿鹿金隅公司依據企業規定給予其開除處分。
2. 姚治中,涿鹿金隅公司安全環保部安全員。未履行安全生產管理職責,對清庫作業現場安全管理不力,未及時發現和制止、糾正清庫作業違章作業行為,未督促落實清庫作業安全管理協議,對本起事故發生負主要管理責任。建議涿鹿金隅公司依據企業規定給予其開除處分。
3. 孫濤,涿鹿金隅公司物資供應部部長,負責對外委施工隊伍資質、特種作業人員證件復審。工作嚴重失職,對本起事故發生負主要責任。建議涿鹿金隅公司依據企業規定給予其撤職處分,并依據企業規定給予其經濟處罰1.5萬元。
4. 王海,涿鹿金隅公司生產運行部部長。未認真落實水泥車間和外委工程的安全管理職責,對本起事故發生負主要管理責任。建議涿鹿金隅公司依據企業規定給予其撤職處分,并依據企業規定給予其經濟處罰1.5萬元。
5. 李新元,原金隅冀東水泥張家口區域公司副經理(現調任金隅冀東灤縣水泥有限公司紀委書記),負責外委施工隊伍資質、特種作業人員證件終審。工作失職,對本起事故負主要責任。建議北京金隅集團(股份)公司參照《安全生產領域違法違紀行為政紀處分暫行規定》給予撤職處分,并依據企業規定給予其經濟處罰4萬元。
6. 孫建超,涿鹿金隅公司安全環保部副部長。未認真執行危險作業審批制度,未嚴格對外委施工隊伍開展安全教育培訓,對清庫作業未履行日常安全檢查職責,對本起事故發生負管理責任。建議涿鹿金隅公司依據企業規定給予其降級處分,并依據企業規定給予其經濟處罰0.8萬元。
7. 白寶劍,涿鹿金隅公司安全環保部部長。未全面履行安全生產管理職責,現場安全管理監督不力,對本起事故發生負管理責任。建議涿鹿金隅公司依據企業規定給予其降級處分,并依據企業規定給予其經濟處罰1萬元。
8. 喬柱,金隅冀東水泥張家口區域公司經理助理,負責涿鹿金隅公司生產、設備、質量、安全、環保等工作。未按照規定對外委施工單位安全檢查,疏于管理,對本起事故發生負主要領導責任。建議北京金隅集團(股份)公司參照《安全生產領域違法違紀行為政紀處分暫行規定》給予其記大過處分,并依據企業規定給予其經濟處罰2萬元。
9. 齊雪峰,原涿鹿金隅公司副總經理(現任金隅冀東水泥張家口區域公司副經理),分管涿鹿金隅公司生產、設備、質量、安全、環保等工作。對相關部門和外委工程存在的問題和安全隱患失察,對本起事故發生負主要領導責任。建議北京金隅集團(股份)公司參照《安全生產領域違法違紀行為政紀處分暫行規定》給予其記大過處分,并依據企業規定給予其經濟處罰3.5萬元。
10. 張滿江,涿鹿金隅公司總經理,協助董事長負責企業行政全面工作;同時兼任金隅冀東水泥張家口區域公司總經理、黨委副書記。未認真履行主要負責人安全生產管理職責,對公司安全生產管理工作中存在的安全隱患和問題失察,對本起事故發生負重要領導責任。建議北京金隅集團(股份)公司參照《安全生產領域違法違紀行為政紀處分暫行規定》給予其記大過處分,依據《安全生產法》第九十二條第(二)項規定,建議由張家口市安監局對其處以2017年度年收入40%的罰款,計9.1246萬元。
11. 趙啟剛,涿鹿金隅公司法人代表,董事長,負責企業全面工作;同時兼任金隅冀東水泥張家口區域公司董事長、黨委書記。未全面履行主要負責人安全生產管理職責,督促落實公司安全生產責任制和規章制度不到位,公司安全生產管理不到位,督促、檢查公司安全生產工作不力,對本起事故發生負重要領導責任。建議北京金隅集團(股份)公司參照《安全生產領域違法違紀行為政紀處分暫行規定》給予其記過處分,依據《安全生產法》第九十二條第(二)項規定,建議由張家口市安監局對其處以2017年度年收入40%的罰款,計11.0030萬元。
(四)建議給予政紀處分的人員
1. 費江,涿鹿縣工信局運行監測科負責人,事業編制人員。負責水泥建材行業安全生產監督管理工作。不依法履行日常監管職責,未對涿鹿金隅公司進行安全生產監督檢查,對本起事故發生負主要領導責任,依據《事業單位工作人員處分暫行規定》建議給予記過處分。
2. 劉佃新,涿鹿縣工信局局長助理,分管運行監測科。不正確履行日常監管職責,未組織對涿鹿金隅公司開展安全生產監督檢查,對本起事故發生負重要領導責任,依據《行政機關公務員處分條例》建議給予警告處分。
3. 耿天宏,涿鹿縣工信局局長。分管安全生產工作。對安全生產監管工作失察,對本起事故發生負重要領導責任。建議由市安委會給予通報批評。
4. 田效明,涿鹿縣安監局綜合監管二股股長,事業編制人員。負責全縣水泥建材行業綜合安全監管和安全專項整治工作。履行安全生產監督檢查職責不力,對本起事故發生負主要領導責任。依據《事業單位工作人員處分暫行規定》建議給予警告處分。
5. 高如峰,涿鹿縣安監局副局長,分管綜合監管二股。對監管股室不正確履行日常監管職責失察,對本起事故發生負重要領導責任。依據《行政機關公務員處分條例》建議給予誡勉談話。
6. 李泌,涿鹿縣安監局局長。對安全生產監管工作失察,對本起事故發生負重要領導責任。建議由市安委會給予通報批評。
7. 牛宇航,涿鹿縣人民政府副縣長,分管安全生產工作。對安全生產監管工作失察,對本起事故發生負重要領導責任。依據《行政機關公務員處分條例》建議給予誡勉談話。
(五)問責單位建議
1. 責成涿鹿縣工信局、縣安監局向涿鹿縣委、縣政府作出深刻檢查。
2. 責成涿鹿縣委、縣政府向張家口市委、市政府作出深刻檢查。
(六)對事故責任單位行政處罰建議
1. 建議涿鹿縣政府有關部門對建勝公司依法吊銷其營業執照。
2. 建議張家口市安監局對涿鹿金隅公司依據《安全生產法》第一百零九條第(二)項及國家安監總局第77號令有關規定,對其處以人民幣70萬元的罰款。
據水泥人網了解,近年以來,水泥行業清庫安全事故屢禁不止,逐鹿金隅1.9安全事故只是眾多事故中比較嚴重的一起。據水泥人網不完全統計,自2018年以來,水泥行業的各種安全事故高達20多起,造成了近50人傷亡。
一起起血淋淋的事故貌似并沒有引起各大水泥企業的警惕,在行業整體價格快速上漲,企業利潤大幅度上漲的背景下,很多企業都將發展重點放在了如何提高企業的利潤,沉浸在大賺特賺的喜悅不中,而嚴重忽略了企業的安全管理。 這對于水泥企業的發展來說,并不是一個好兆頭,接踵而來就是一個又一個悲慘的事故。
2018年也即將進入秋冬季,北方采暖地區大部分水泥企業也將逐步進入錯峰停產,而在這個時間段,大部分企業除了培訓與學習之外,最重要的事情就是檢修。據水泥人網了解,很多水泥企業企業在檢修的過程中,為了節省一部分資金,選擇一些沒有施工資質的企業進行檢修,這就為后面的各種安全事故埋下了隱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