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年4月至7月,韓某未經許可,擅自購進印有“山水東岳”商標標識的水泥包裝袋,使用某品牌散裝水泥在歷城區某村一廢舊院落中生產假冒“山水東岳”注冊商標的袋裝水泥。經查,向王某銷售325型號水泥145噸、425型號水泥215噸,金額113700元;向章丘區的胡某銷售約50噸,金額16850元;向某建設工程有限公司工地銷售約10噸,金額3000元。共計銷售420噸,非法經營數額共計133550元。
王某于2016年9月10日與某建設集團第十工程公司簽訂水泥買賣合同,約定由王某向該公司承建的某工地送“山水東岳”牌水泥。王某明知韓某銷售給其的是假冒水泥,仍然購進,加價出售給工地,共計360噸,非法經營數額共計143950元。
2017年4月至7月期間,岳某作為韓某雇傭的司機,每月工資4000余元。其明知韓某生產銷售假冒“山水東岳”牌水泥而駕車為其送貨,其中向某工地送假冒“山水東岳”水泥320噸;向胡某送貨約50噸;向某建設工程有限公司工地送貨約10噸,共計380噸,非法經營數額共計121150元,個人獲利1.6萬余元。
法院審理認為,被告人韓某、王某、岳某未經注冊商標所有人許可,在同一種商品上使用與其注冊商標相同的商標,情節嚴重,其行為構成假冒注冊商標罪。
被告人韓某、王某、岳某歸案后認罪態度較好,均依法予以從輕處罰。
被告人韓某犯假冒注冊商標罪,判處有期徒刑一年,緩刑一年,并處罰金七萬五千元;被告人王某犯假冒注冊商標罪,判處有期徒刑一年,緩刑一年,并處罰金七萬二千元;被告人岳某犯假冒注冊商標罪,判處有期徒刑六個月,緩刑一年,并處罰金一萬六千元。
韓某作案用手機1部、東風牌貨車1輛予以沒收。岳某非法所得一萬六千元予以追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