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堅決杜絕“提籃子”工程,杜絕資質外借、掛靠聯營
《規定》明確,嚴禁省屬監管企業通過領導干部指定、授意、暗示、打招呼、批條子等方式,以提取傭金、輸送利益等方式和手段獲取項目支持。堅決禁止為領導干部、親屬子女和其他特定關系人“提籃子”創造條件、提供便利,自覺按照“四不”原則(不信、不見、不理、不辦)抵制“提籃子”現象。
嚴禁施工企業出借、出租、轉借企業資質,工程建設項目的投標擔保和現金履約擔保必須由企業基本賬戶出具。全面加強項目管控管理,進一步規范項目經理負責制等商業運營模式,嚴禁以收取管理費等方式掛靠聯營,堅決防止國有企業成為私人牟利的工具。
強化信息化監管手段。對“提籃子”行為實行臺賬式管理并納入各企業信息平臺,同時按規定履行報告義務,確保“登記在案、全程留痕”。充分利用有關行政主管部門的監管平臺,通過互聯網與監管平臺對接,共享人員和業績信息,實現數據交互。各工程建設項目投資企業要建立工程建設項目庫管理系統,全流程錄入項目招投標過程、項目經理、工程結算等關鍵信息。
嚴格實行全程監督。建立健全工程建設項目全程紀實制度,全流程記錄工程建設項目的決策和實施過程。將領導干部是否插手干預工程項目、是否存在“提籃子”現象以及項目招投標、工程管理、工程結算等關鍵環節納入紀檢監察部門日常監督和巡視巡察的重要內容。
全面規范工程建設招投標管理,嚴肅查處圍標串標行為
《規定》要求,嚴格執行招投標有關法律法規,依法依規開展工程建設項目招投標工作。堅決杜絕“應招不招”、“變相邀標”、“化整為零”、“定向招標”、“圍標串標”等各種違法違規行為。依法必須招標的工程建設項目,全部納入我省各級公共資源交易平臺。非招標項目(含采購、租賃、購買服務等)參照招投標法或有關規定依程序確定采購方式。承擔省委、省政府指定的涉及國家安全、搶險救災、重大民生、急難險重等方面工程項目,按有關程序和決定辦理。
嚴禁省屬監管企業參與或縱容各種形式的圍標串標活動,一經查實,由省國資委進行警示約談直至給予相關領導和直接責任人黨紀政紀處分。實行“黑名單”管理制度,對在招標過程中經行政主管部門查實參與圍標串標的企業,按有關規定在省國資委系統工程建設領域實行禁入限制。
加強工程建設項目概(預)算管理。工程建設項目預算控制價應嚴格執行相關部門計價文件規定計價。經主管部門審核確定后的工程量清單和預算控制價作為招標文件的有效組成部分提供給投標人。預算控制價應當作為招標控制價和投標人報價的最高限價,不得突破。嚴禁超概(預)算簽訂建設合同或未經批準擅自變更、補簽合同。
嚴肅追責問責。省屬監管企業及其領導班子成員存在違反規定情形的,納入企業績效考核和黨風廉政建設考核范圍,并按照有關干部管理權限從嚴追究責任,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機關處理。
省國資委法規處處長戴雪峰表示,《規定》是省國資委系統全面落實中央巡視整改要求,堅決貫徹執行省委、省政府相關文件精神,圍繞國有企業工程建設領域有關資質管理、招投標、工程預結算等容易滋生腐敗的關鍵環節,站在出資人角度,提出了堅決杜絕“提籃子工程”、堅決杜絕資質外借掛靠聯營等8條標本兼治的具體措施,為企業經營劃定紅線底線,確保堵塞制度漏洞,體現了全面從嚴治黨、從嚴治企的根本要求,也表明了我省國資系統刀刃向內、自我加壓、堅決整治“提籃子”問題的鮮明態度。
關于禁止利用領導干部職權或者職務上的
影響“提籃子”謀取私利的規定
第一條 為了深入推進全面從嚴治黨,規范權力運行,構建親清新型政商關系,進一步凈化政治生態,根據《中國共產黨廉潔自律準則》《中國共產黨紀律處分條例》《中國共產黨問責條例》等黨內法規和《中華人民共和國監察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務員法》等國家法律法規,結合我省實際,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 本規定所稱“提籃子”,是指利用領導干部的職權或者職務上的影響,在公共資源交易、房地產開發、行政審批(許可)、國有資產經營管理、金融、財政項目資金分配等領域,充當中介,以居中斡旋、提供幫助、與他人(個人或者單位)合作等方式,為他人獲取利益、謀求私利的行為。
第三條 本規定所稱領導干部,是指黨的機關、人大機關、行政機關、政協機關、監察機關、審判機關、檢察機關、人民團體副處級(含副處級)以上領導干部,以及國有企業、事業單位領導班子成員。
第四條 領導干部應當廉潔從政、廉潔用權、廉潔修身、廉潔齊家,加強對親屬、身邊工作人員和其他特定關系人的教育、管理和約束,防止其利用領導干部的職權或者職務上的影響“提籃子”。
第五條 禁止利用領導干部職權或者職務上的影響,實施下列“提籃子”行為:
(一)在工程項目招投標、政府采購、醫藥購銷以及土地使用權、礦業權、國有產(股)權、水權、林權、碳排放權交易等公共資源交易中“提籃子”;
(二)在項目報建、規劃許可變更、容積率調整、用地性質改變、違法建設處置等房地產開發領域中“提籃子”;
(三)在礦業權審批、特許經營權許可、資質資格認證等行政審批(許可)事項中“提籃子”;
(四)在資產經營處置、兼并重組、破產清算以及投融資等國有資產經營管理活動中“提籃子”;
(五)在存貸款、債券、股票、信托、基金、保險等金融業務中“提籃子”;
(六)在環保、交通、產業發展、農業、教育、科研等財政項目資金申報、審批、分配和使用中“提籃子”;
(七)其他“提籃子”的行為。
第六條 領導干部不得以指定、授意、暗示、批條子、打招呼、請托說情、提出傾向性處理意見等方式,為他人“提籃子”提供便利、幫助,也不得縱容或者默許他人“提籃子”。
第七條 領導干部之間不得利用職權或者職務上的影響,相互為對方親屬、身邊工作人員和其他特定關系人“提籃子”提供便利、幫助。
第八條 領導干部發現親屬、身邊工作人員和其他特定關系人“提籃子”的,或者他人以本人名義“提籃子”的,應當立即制止,并在30日內向同級或者上級黨委(黨組)、紀檢監察機關(機構)報告。
第九條 相關單位或者人員發現以領導干部名義“提籃子”的,不論真假,應當登記在案,全程留痕,并按照“不信、不見、不理、不辦”原則處理,同時向同級或者上級黨委(黨組)、紀檢監察機關(機構)報告,也可以向相關領導干部本人報告。接受報告的黨委(黨組)、紀檢監察機關(機構)應當依紀依法處理。
第十條 領導干部違反本規定的,依照有關規定給予通報、誡勉、組織調整或者組織處理、紀律處分、政務處分;涉嫌違法犯罪的,移送有關機關依法處理。
第十一條 領導干部發現親屬、身邊工作人員和其他特定關系人“提籃子”,或者他人以本人名義“提籃子”,應當制止未制止、應當報告未報告的,從嚴追究責任。
第十二條 相關單位或者人員未履行第九條規定的登記、報告義務,或者明知違規予以辦理的,追究相關責任人責任。
第十三條 相關單位或者人員主動給領導干部親屬、身邊工作人員和其他特定關系人“提籃子”創造條件、提供機會的,從嚴處理。
第十四條 對假冒領導干部“提籃子”的,紀檢監察機關、公安機關應當及時處理。
第十五條 各級黨組織應當履行主體責任,加強對領導干部的教育、管理和監督。對執行本規定不力,導致“提籃子”現象在本地區、本單位頻發多發,群眾反映強烈的,追究有關組織和領導干部的責任。
第十六條 紀檢監察機關、組織部門、司法機關以及其他相關職能部門發現或者接到檢舉、控告“提籃子”的,應當按照職責和權限,及時調查處理。監管查處不力的,追究相關責任人責任。
第十七條 其他行使公權力的公職人員,參照本規定執行。
第十八條 各地各部門各單位可以結合實際,制定實施細則。
第十九條 本規定由省委解釋,具體工作由省委辦公廳商省紀委省監委承擔。
第二十條 本規定自2018年9月10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