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河北省十三屆人大常委會第七次會議審查批準了《石家莊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于修改〈石家莊市水土保持條例〉和〈石家莊市河道管理條例〉部分行政處罰條款的決定》。其中,修改后的《石家莊市河道管理條例》規定,采砂、采石影響行洪但尚可采取補救措施的,責令限期采取補救措施,沒收違法所得,并處違法所得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罰款,最高不得超過十萬元;沒有違法所得的,處二千元以上一萬元以下的罰款。
修改后的《石家莊市河道管理條例》規定,未經審批、核準或未按審批、核準的范圍和工程建設方案施工的,給予警告,責令停止違法行為,補辦審查同意或者審查批準手續;工程設施建設嚴重影響防洪的,責令限期拆除,逾期不拆除的,強行拆除,所需費用由建設單位承擔;影響行洪但尚可采取補救措施的,責令限期采取補救措施,可以處以罰款:修建跨河、穿河、穿堤以及臨河、沿河的橋梁、橋涵、公路、管道、纜線等工程設施的,處以一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罰款;修建堤壩、丁壩、堵壩、閘涵、渡槽、渠道、倒虹吸取排水口、水電站、防護林等工程和存放物料、修建廠房和修建其他建筑設施的,處以一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罰款;采砂、取土、淘金、采石的,沒收違法所得,并處違法所得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罰款,最高不得超過十萬元;沒有違法所得的,處二千元以上一萬元以下的罰款。
在河道管理范圍內修建圍堤、阻水渠道、阻水道路和傾倒垃圾、棄土、棄渣等廢棄物的,或者圍墾河流、種植高稈農作物、蘆葦和樹木的,給予警告,責令糾正違法行為、排除阻礙或者處以五萬元以下罰款。
《石家莊市河道管理條例》規定,為保護堤防工程,保障防洪安全,禁止從事下列活動:在堤防安全保護區內采石等危害堤防安全的行為。修改后的《石家莊市河道管理條例》規定,違反上述規定的,給予警告,責令停止違法行為、采取補救措施、沒收違法所得,可以視情節和危害程度處以罰款;造成損壞的,依法承擔民事責任;應當給予治安管理處罰的,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的規定處罰;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在堤防、護堤地和堤防安全保護區內建房、采石等危害堤防安全的,處以一萬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罰款;非管理人員操作河道上的涵閘閘門,處以五十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的罰款;損毀、移動里程碑、界樁等設施的,處以五萬元以下罰款;擅自砍伐護堤護岸林木、挖掘草皮、耕種、葬墳的,處以五萬元以下罰款。
阻礙、威脅水行政主管部門或者河道管理機構工作人員依法執行職務,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尚不構成犯罪,應當給予治安管理處罰的,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的規定處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