據公訴機關指控,2013年8月26日,被告人徐某以96萬元的價格從王某甲處轉讓獲得順義區某村12.6畝土地,并將該地向外擴展至22.02畝,后用磚墻圈圍。2016年9月份,被告人徐某將上述22.02畝土地以200萬元的價格提供給王某乙(另案處理)盜采砂石,至2016年11月5日盜采活動被查獲,共計盜采砂石168552.3立方米。經勘測,上述盜采的168552.3立方米砂石料系建筑用砂石礦;經鑒定,價值人民幣5056569元。
因涉嫌非法采礦罪,徐某被訴至法院。近日,順義法院審理了此案。
庭審過程中,被告人徐某對于起訴書指控的事實、罪名均不認可,并辯稱自己對于王某乙等人進行盜采砂石的情況并不知情。
法院經審理認為:被告人徐某雖然一直辯稱自己不知王某乙等人使用土地的目的是盜采砂石,但在案證據足以證實被告人徐某將涉案土地提供給王某乙等人使用時,其明知王某乙等人使用土地的目的是盜采砂石。具體體現在,證人王某乙多次作證表明,徐某在將涉案土地交給其使用之前,曾與徐某達成過口頭協議,對方同意王某乙等人在涉案土地里盜采砂石,盜采后再將土地回填交還給徐某,王某乙需為此支付給徐某200萬元;其次,直接盜采砂石的行為人郝某的證言可以證實,徐某在郝某等人盜采砂石過程中,曾到過盜采現場,并要求郝某等人盜采時繞開地泵等物品。前述兩名證人與被告人徐某并不存在利害關系,證言內容真實、自然,且相互印證。法院認為,徐某與王某乙等人制作虛假的合同,是為了規避責任,掩蓋前期違法行為的手段,不能成為影響本案事實及定性的依據。被告人徐某對涉案土地上發生盜采砂石的行為應承擔相應的刑事責任。被告人徐某及其辯護人所持的徐某對于王某乙等人進行盜采砂石的情況并不知情,對在涉案的土地上盜采砂石的活動沒有實行行為和幫助行為的意見,與事實不符,法院不予采納。
法院經審理認為:被告人徐某伙同他人,違反礦產資源法的規定,未取得采礦許可證擅自采礦,情節特別嚴重,其行為已經構成非法采礦罪,應予懲處。最終,順義法院以非法采礦罪判處徐某有期徒刑三年十個月,并處罰金十萬元,非法所得二百萬元予以沒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