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起簡單的貨款糾紛,卻一波三折。近日,酉陽縣人民法院在審理后,支持了耐火材料廠的訴訟請求,判決水泥廠支付尚欠貨款及利息。
高興:拿下水泥廠大訂單
2015年年底,浙江一家耐火材料廠與我市一家水泥廠簽訂了《供需合同》,合同約定產品為澆注料、莫來石矮墻磚、錨固件等,總價為50余萬元。
條款中,雙方約定,結算方式及期限以實際到廠過磅(不含包裝物)重量結算貨款,預付合同總款30%合同生效,貨到雙方驗收后再支付總額的30%,供方同時開具17%增值稅專用發票郵寄至需方;到貨后三個月內再支付合同總額30%;其余10%貨款為質保金,質保期無質量問題一個月內付清。合同同時對交驗貨標準、違約責任等其他事項進行了約定。
2016年,雙方根據上述合同,簽訂了兩份供貨采購增補協議,并在后來又先后兩次簽訂了《采購合同》。
糟心:供了貨錢難要
一系列的合同簽訂后,耐火材料廠按照合同約定,向水泥廠提供了材料,經過磅驗收,并提供了全額增值稅發票。
去年6月,水泥廠驗收了最后一批貨物。此時,水泥廠應該按照合同約定支付相應貨款,但雙方因貨款支付問題產生分歧,結果有38萬余元一直未結清。耐火材料廠多次催討,均被水泥廠拒絕支付。
今年8月,耐火材料廠將水泥廠告上了酉陽縣人民法院,要求法院判令其支付欠款外,還要支付相應的利息。
意外:水泥廠反訴索賠80萬
令耐火材料廠沒想到的是,作為被告的水泥廠8月底向法院提出了反訴,以貨物存在質量問題為由,要求耐火材料廠賠償損失80萬元。
法院依法適用簡易程序,就本訴反訴合并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法庭上,水泥廠覺得自己很冤,稱對耐火材料廠主張的欠款金額不予認可,合同對利息沒有約定,不應支付利息。同時,水泥廠還稱,因耐火材料廠貨物存在嚴重質量問題,給自己造成損失,致使生產成本增加,所以向耐火材料廠索賠損失80萬元。
法院:反訴證據不足判支付貨款及利息
法院審理后認為,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八條規定:“依法成立的合同,對當事人具有法律約束力。當事人應當按照約定履行自己的義務,不得擅自變更或者解除合同。依法成立的合同,受法律保護。”
耐火材料廠已按合同約定向水泥廠提供貨物,并經過磅驗收,亦出具了全額增值稅發票,水泥廠應按約定支付貨款。
水泥廠提出的耐火材料廠提供的貨物存在質量問題,要求賠償80萬元的反訴請求,因其證據不足,不予支持。
近日,酉陽縣法院依法判令,水泥廠支付耐火材料廠貨款38萬余元,以及相應的利息。目前,該判決已生效。
法官說法:誠信原則是市場經濟的基本原則
承辦本案的法官稱,誠信原則是市場經濟的基本原則。本案中,水泥廠在收到貨物后,不愿意向耐火材料廠付款的行為,已經違反了誠信原則,也對水泥廠本身的信譽和市場經濟秩序造成了一定的傷害,值得反思。
從審判實踐來看,特別是在買賣合同案件當中,誠信原則的維護有利于維護正常的市場經濟秩序,保護當事人合法權益。反之,違反誠信原則,往小了說,傷害的是當事人的個人利益;往大了說,破壞的是市場經濟秩序。整個誠信原則和意識的樹立需要全社會共同努力。
聞者足戒:透支信用終究寸步難行
“你叫我先供貨,明天給我把賬結了,可是到了時間,你又說太忙了,過兩天再打款!過了三四天,你說財務休假了,下周再打款……”每到年底,這樣的段子就會在朋友圈流傳開來,人們不禁要問:先貨后款,可錢卻遙遙無期,說好的誠信呢?
重慶工商大學社會與公共管理學院副教授王成榮認為,買貨付款,天經地義。人無信不立,商無信不活,誠信是商人的基本操守。
王成榮稱,商業行為是以盈利為目的的經濟活動,其直接的受益者是小團體或個人。中國社會自古用“貨真價實,童叟無欺”來勸誡、約束謀利行為,說明人們早已認識到商業行為中誠信的重要性。
在經濟全球化格局下,所有產業進入分工協作時代,在產業鏈上的每個企業,更需要堅守誠實守信的原則,不光是以誠信對待消費者,對于合作伙伴更要如此。誠信的缺失必將導致信用危機,這樣的企業能走多遠,能做多大,大家可想而知。如果只顧利益不講誠信,所有的生意伙伴都會離他而去,即使再大的企業,也會獨木難支,終有倒下的那一天。
王成榮說,實體企業間的商業交易,并不像人們在農貿市場上購物可以實現錢貨同時兩訖,在絕大多數場合,交易雙方總要發生諸如買家先付款賣家后供貨,或者賣家先供貨買家后付款之類的情形,也會發生賣家多次供貨、買家一次結賬,或者買家多次付款、賣家一次供貨的情形。“先供貨后收款”的商業模式有其存在的現實需求,對于一些小企業、初創企業來說,更是開拓市場的“法寶”。
“增強企業之間的信任度,光靠人際關系是不行的,需要用一種制度性的力量去保護交易安全,那就是信用體系。”王成榮建議,政府應加快信用體系的建設,搭建企業信用平臺,所有企業信用記錄都可供查詢,讓守信者一路暢通,讓失信者寸步難行。
同時,為了應對信任危機,企業間也可探索“淘寶版”付款模式。即貨款不直接給供貨方,而是放在第三方支付平臺——銀行賬戶里,按照供貨進度,質量,購貨方同意付款,再由銀行分批付款,大大降低了貨物交易風險,避免不必要的糾紛發生。
提醒:供貨商可這樣維護合法權益
商業往來中,面對不講誠信之人時,我們該咋辦?重慶坤源衡泰律師事務所律師潘興旺提醒,供貨方要依法維護自己的合法權益,需要注意以下幾點。
第一,供貨商要與購買方簽訂好買賣合同(或供貨合同),明確約定合同的標的、數量、質量、價款、履行期限、地點、方式、違約責任、解決爭議的方法等主要內容,雙方就合同有特別約定的也應約定清楚;為了更好地保護誠信守約一方,合同可以約定“任何一方違約,守約方維護自身合法權益的律師費、訴訟費、擔保費、交通費等費用由違約方承擔”。
第二,作為供貨一方,在履行合同過程中要注意保存好交付貨物的憑據,如由購買方公司的法定代表人或合同約定的收貨人在收貨單上簽字,確認所交貨物的質量(合格)、數量、單價等,甚至收貨單可以作一個簡單的結算。
第三,及時與購買方辦理結算,明確供貨方已交貨物數量、貨款總價、已付貨款、尚欠貨款等。
第四,及時催告購買方按照合同約定付款,經催告仍未付款,可根據具體情況決定是否采取保全措施查封購買方財產,或者直接通過訴訟方式、仲裁等方式強制要求購買方履行支付貨款。
建議:反訴需要確實充分的證據支持
“案件中,被告有提起反訴的權利,但當事人對自己提出的主張,有責任提供證據。現實中,有大量的反訴,均由于證據問題,而未獲支持。”重慶妙珠律師事務所律師倪世鈞稱,提起反訴要注意以下三方面:
一、要圍繞自己的反訴請求組織并舉示證據。反訴的目的,在于抵銷、吞并本訴,從而使原告的起訴失去實際意義。所以,與反訴主張無關的證據材料則無需收集,例如,買賣合同糾紛,對方品格方面的證據就無關定案。按照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釋規定,在合同糾紛案件中,“主張合同關系成立并生效的一方當事人對合同訂立和生效的事實承擔舉證責任。主張合同關系變更、解除、終止、撤銷的一方當事人對引起合同關系變動的事實承擔舉證責任。對合同是否履行發生爭議的,由負有履行義務的當事人承擔舉證責任”。具體到本案中,買方認為賣方所供產品有質量瑕疵,權威檢測機構的認定意見則至關重要,如果僅有相應的表面現象,而無實質的檢測結論,法庭很可能會認定質量問題系主觀臆測,買方反訴舉證不充分,不予支持。
二、要依法申請證據保全。我國《民事訴訟法》在2012年修訂時,新增了證據保全制度,即該法第八十一條規定,“當事人可以在訴訟過程中向人民法院申請保全證據”,“因情況緊急,在證據可能滅失或者以后難以取得的情況下,利害關系人可以在提起訴訟或者申請仲裁前向證據所在地、被申請人住所地或者對案件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申請保全證據”。依據前述規定,民事活動的當事人,不僅可以自行依法依規收集民事活動的相關證據,甚至在訴訟尚未開始時,亦可申請人民法院保全相關證據。
三、必要時申請專家證人出庭作證。專家證人出庭作證,是我國近年來新興的民事訴訟制度,我國《民事訴訟法》在2012年修訂時,其第七十九條作了明確規定,即“當事人可以申請人民法院通知有專門知識的人出庭,就鑒定人作出的鑒定意見或者專業問題提出意見”。換言之,就某些事實,當不需要鑒定,或不具備鑒定條件時,當事人可以申請相關專業領域的專家出庭作出專業的分析,從而支撐自己的訴訟主張。
來源:上游新聞·重慶商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