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知要求,施工單位、預拌混凝土和預制混凝土構件生產企業不得購買無砂石采礦許可證和營業執照單位出廠的砂石料,在采購砂石料時必須要求銷售方出具砂石采礦許可證和營業執照,并將上述證明資料連同采購數量存檔備查。
二、規范施工現場預拌混凝土的使用管理。預拌混凝土、預制構件生產企業不得將預拌混凝土和預制構件產品銷售給無合法施工手續的建筑工程項目。施工企業應向取得預拌商品混凝土資質的企業采購預拌混凝土。
三、加強建筑用砂石等原料的質量抽測。施工企業、預拌混凝土、預制混凝土構件生產企業應建立完善原材料質量管理體系,并按規定對采購的建筑用砂石進行氯離子含量、含泥量等技術指標進行檢測,凡是技術指標不合格的砂石,一律不得使用,并報告有關部門。
四、強化建筑工程項目用砂石監督管理。各市縣住建部門加強對從事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礎設施工程預拌混凝土生產活動的監督檢查,從嚴查處違規海砂用于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礎設施工程的行為,嚴防違規海砂流入建筑領域。施工單位、預拌混凝土和預制混凝土構件生產企業采購和使用非法開采砂石或違規使用海砂的,責令停工整改,依據《建設工程質量管理條例》相關規定進行處罰,記入不良行為記錄;情節嚴重的,列入誠信黑名單。預拌混凝土、預制混凝土構件生產企業將預拌混凝土和預制構件產品銷售給無合法施工手續建筑工程項目的,記入不良行為記錄。經查實施工單位采購和使用無資質企業生產的預拌混凝土的,依據《建設工程質量管理條例》對施工企業和項目經理從嚴處罰。
五、加強對預拌混凝土生產企業的監督管理。各市縣住建部門要摸清本地區預拌混凝土生產企業情況,并要求所有的預拌混凝土企業在2019年2月1日前建立誠信檔案手冊。對逾期未建立誠信檔案手冊的預拌混凝土企業,按照不配合監督檢查、逃避監管處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