水泥價格一路高歌猛進,行業整體盈利將創造歷史新高。但質疑水泥行業存在市場壟斷的質疑之聲從未停止,尤其在區域協同、聯合漲價、協同停產、熟料控銷等行為的具體操作方面,涉嫌存在壟斷的行為細節不在少數,這些都應該引起水泥行業的重視。
日前,國家市場監管總局發布了關于《禁止壟斷協議行為的規定(征求意見稿)》公開征求意見的公告,對于認定壟斷的行為給出了明確說明。
《規定》著眼于預防和制止經濟活動中的壟斷協議行為,規范和保障禁止壟斷協議行為的反壟斷執法,既注重制度的延續性,也充分考慮了機構整合前反壟斷執法既有經驗。規定共五章四十四條,對執法機構、壟斷協議認定、壟斷協議調查、行政處罰等禁止壟斷協議行為的實體和程序內容進行了全面規定,同時也注意了同《市場監督管理行政處罰程序暫行規定》和《市場監督管理行政處罰聽證暫行辦法》的銜接。主要包括:
一是關于授權機制。為建立全國統一開放、競爭有序的市場體系,《反壟斷法》將反壟斷執法作為中央事權,明確規定由國務院規定的承擔反壟斷職責的機構負責反壟斷執法工作。為了便于嚴格統一執法,法律還規定了國務院反壟斷執法機構根據工作需要,可以授權省級政府相應的機構負責反壟斷執法工作。隨著實踐的發展,對查處壟斷協議行為實施普遍授權有其必要性和可能性,《規定》擬授權各省級市場監督管理部門查處壟斷協議行為,并建立相應的備案報告制度。
二是關于壟斷協議的認定?!兑幎ā犯鶕斗磯艛喾ā返诙?ldquo;壟斷協議”規定,不再區分價格與非價格壟斷協議案件,并就《反壟斷法》第十三條、第十四條所列舉的固定變更價格、限制生產銷售數量等 7 種具體壟斷協議形式進行了進一步細化。針對《反壟斷法》規定由國務院反壟斷執法機構認定的其他壟斷協議,《規定》也明確了反壟斷執法機構進行認定的具體考量因素,增進了法律的確定性。
三是關于“安全港”制度。根據反壟斷執法機構執法實踐和全球其他司法轄區經驗,除《反壟斷法》明確列舉的壟斷協議類型外,經營者在其市場份額不顯著的情形下,對競爭的排除限制效果有限。因此,《規定》設置了“安全港”制度,對節約執法資源、為經營者提供更清晰的指引具有重要意義。
四是關于中止調查?!兑幎ā芳毣恕斗磯艛喾ā返谒氖鍡l規定,明確了中止調查的程序要求,如在中止調查決定書、終止調查決定書增加了執法機構的監督義務和經營者履行承諾的報告義務等。為被調查的經營者依法申請中止調查提供了明確的指引?!兑幎ā啡娜缦拢?/p>
禁止壟斷協議行為的規定
?。ㄕ髑笠庖姼澹?/p>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了預防和制止壟斷協議行為,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反壟斷法》(以下簡稱《反壟斷法》),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 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經濟活動中的壟斷協議行為,適用本規定;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外的壟斷協議行為,對境內市場競爭產生排除、限制影響的,適用本規定。
第三條 國家市場監督管理總局(以下簡稱市場監管總局)負責壟斷協議反壟斷執法工作。市場監管總局授權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市場監督管理部門(以下簡稱省級市場監管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壟斷協議反壟斷執法工作。授權辦法另行規定。本規定所稱反壟斷執法機構包括市場監管總局和省級市場監管部門。
第四條 市場監管總局可以直接查處或者指定有關省級市場監管部門查處下列涉嫌壟斷協議行為:(一)跨省、自治區、直轄市的涉嫌壟斷協議行為;(二)案情較為復雜或者在全國有重大影響的涉嫌壟斷協議行為;(三)市場監管總局認為有必要直接查處或者指定有關省級市場監管部門查處的涉嫌壟斷協議行為。省級市場監管部門發現涉嫌壟斷協議行為屬于市場監管總局查處范圍,或者屬于本機構查處范圍,但有必要由市場監管總局查處的,應當及時就有關情況向市場監管總局報告。
第二章 壟斷協議
第五條 壟斷協議是指排除、限制競爭的協議、決定或者其他協同行為。協議或者決定可以是書面、口頭等形式。其他協同行為是指具有競爭關系的經營者之間,雖未明確訂立協議或者決定,但實質上存在協調一致的行為。
第六條 認定其他協同行為,應當考慮下列因素:
?。ㄒ唬┙洜I者的市場行為是否具有一致性;
(二)經營者之間是否進行過意思聯絡或者信息交流;
(三)經營者能否對行為的一致性作出合理解釋。認定其他協同行為,還應當考慮相關市場的結構情況、競爭狀況、市場變化情況、行業情況等。
第七條 禁止具有競爭關系的經營者就商品或服務(以下統稱商品)價格達成下列壟斷協議:
(一)固定或者變更價格水平、價格變動幅度或者對價格有影響的手續費、折扣等其他費用;
?。ǘ┘s定采用據以計算價格的標準公式;
(三)限制參與協議的經營者的自主定價權;
?。ㄋ模┩ㄟ^其他方式固定或者變更價格。
第八條 禁止具有競爭關系的經營者就限制商品的生產數量或者銷售數量達成下列壟斷協議:
(一)以限制產量、固定產量、停止生產等方式限制商品的生產數量或者限制商品特定品種、型號的生產數量;
(二)以拒絕供貨、限制商品投放量等方式限制商品的銷售數量或者限制商品特定品種、型號的銷售數量。
?。ㄈ┩ㄟ^其他方式限制商品的生產數量或者銷售數量。
第九條 禁止具有競爭關系的經營者就分割銷售市場或者原材料采購市場達成下列壟斷協議:
?。ㄒ唬﹦澐稚唐蜂N售地域、市場份額、銷售對象、銷售收入或者銷售商品的種類、數量、時間;
?。ǘ﹦澐衷?、半成品、零部件、相關設備等原材料的采購區域、種類、數量和供應商。
(三)通過其他方式分割銷售市場或者原材料采購市場。
第十條 禁止具有競爭關系的經營者就限制購買新技術、新設備或者限制開發新技術、新產品達成下列壟斷協議:
?。ㄒ唬┫拗瀑徺I、使用新技術、新工藝;
?。ǘ┫拗瀑徺I、租賃、使用新設備;
?。ㄈ┫拗?a href="http://www.sixt-uae.com/tag/5327.html" target="_blank" class="keylink">投資、研發新技術、新工藝、新產品;
?。ㄋ模┚芙^使用新技術、新工藝、新設備、新產品;
?。ㄎ澹┩ㄟ^其他方式限制購買新技術、新設備或者限制開發新技術、新產品。
第十一條 禁止具有競爭關系的經營者就聯合抵制交易達成下列壟斷協議:
?。ㄒ唬┞摵暇芙^向特定經營者供貨或者銷售商品;
(二)聯合拒絕采購或者銷售特定經營者的商品;
?。ㄈ┞摵舷薅ㄌ囟ń洜I者不得與其具有競爭關系的經營者進行交易;
?。ㄋ模┩ㄟ^其他方式聯合抵制交易。
第十二條 禁止經營者與交易相對人就商品價格達成下列壟斷協議:
?。ㄒ唬┕潭ㄏ虻谌宿D售商品的價格水平、價格變動幅度或者對價格有影響的手續費、折扣等其他費用;
?。ǘ┫薅ㄏ虻谌宿D售商品的最低價格;
?。ㄈ┩ㄟ^其他方式固定轉售商品價格或限定轉售商品最低價格。
第十三條 不屬于本規定第七條至第十二條所列情形的其他協議、協定或協同行為,有證據證明排除、限制競爭的,應當認定為壟斷協議并予以禁止。前款規定的壟斷協議由市場監管總局負責認定,認定時應當考慮下列因素:
?。ㄒ唬┙洜I者達成、實施協議的事實;
(二)市場競爭狀況;
(三)經營者在相關市場中的市場份額及其對市場的控制能力;
(四)協議對商品價格、質量等方面的影響;
?。ㄎ澹﹨f議對市場進入、技術進步等方面的影響;
?。﹨f議對消費者、其他有關經營者的影響;
(七)市場監管總局認為應當考慮的其他因素。
第十四條 具有競爭關系的經營者達成的協議不屬于本規定第七條至第十一條所列情形,且參與協議的經營者在相關市場上的市場份額合計不超過百分之十五的,或者經營者與交易相對人達成的協議不屬于本規定第十二條所列情形,且參與協議的經營者在相關市場上的市場份額均不超過百分之二十五的,可以推定協議不會排除、限制競爭,有證據證明該協議排除、限制競爭的除外。
第十五條 經營者能夠證明被調查的壟斷協議屬于《反壟斷法》第十五條規定情形的,不適用本規定第七條至第十三條的規定。
第三章 壟斷協議調查
第十六條 反壟斷執法機構依據職權,或者通過舉報、上級機關交辦、其他機關移送、下級機關報告、經營者主動報告等途徑,發現涉嫌壟斷協議行為。
第十七條 對涉嫌壟斷協議行為,任何單位和個人有權向反壟斷執法機構舉報。反壟斷執法機構應當為舉報人保密。
第十八條 舉報采用書面形式并提供相關事實和證據的,反壟斷執法機構應當進行必要的調查。書面舉報可以包括下列內容:(一)舉報人的基本情況。包括舉報人的名稱、住址、聯系方式等;(二)被舉報人的基本情況。包括被舉報人的名稱、地址、主要從事的行業、生產的產品或者提供的服務等;(三)涉嫌壟斷協議行為的相關事實。(四)相關證據。包括書證、物證、證人證言、視聽資料、電子數據、鑒定結論等,有關證據應當有證據提供人的簽名并注明獲得證據的來源;(五)是否就同一事實已向其他行政機關舉報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舉報材料不齊全的,反壟斷執法機構可以要求舉報人及時補齊。
第十九條 反壟斷執法機構經過對涉嫌壟斷協議行為必要的調查,決定是否立案。省級市場監管部門應當自立案之日起10個工作日內,就立案決定向市場監管總局報告備案。
第二十條 反壟斷執法機構調查涉嫌壟斷協議行為,可以采取下列措施:(一)進入被調查的經營者的營業場所或者其他有關場所進行檢查;(二)詢問被調查的經營者、利害關系人或者其他有關單位或者個人,要求其說明有關情況;(三)查閱、復制被調查的經營者、利害關系人或者其他有關單位或者個人的有關單證、協議、會計賬簿、業務函電、電子數據等文件、資料;(四)查封、扣押相關證據;(五)查詢經營者的銀行賬戶。采取前款規定的措施,應當向本機構主要負責人書面報告,并經批準。
第二十一條 市場監管總局可以委托省級市場監管部門依照本規定對涉嫌壟斷協議行為進行調查。省級市場監管部門可以在其法定權限內,委托下級市場監管部門依照本規定對涉嫌壟斷協議行為進行調查。受委托的市場監管部門在委托范圍內,以委托機關的名義實施調查,不得再委托其他行政機關、組織或者個人實施調查。
第二十二條 省級市場監管部門查處涉嫌壟斷協議行為涉及其他省、自治區、直轄市的,可以請求相關省級市場監管部門進行協助調查,相應省級市場監管部門應當予以協助。
第二十三條 反壟斷執法機構調查涉嫌壟斷協議行為,執法人員不得少于二人,并應當出示執法證件。
第二十四條 執法人員詢問被調查的經營者、利害關系人、其他有關單位或者個人,可以采取面談或者書面等方式。面談詢問的,應當制作調查詢問筆錄。調查詢問筆錄應當交被詢問人核對后,由被詢問人簽字;對沒有閱讀能力的,應當向其宣讀。書面詢問的,應當向被調查人送達調查問卷或者調查提綱,載明調查事項。被詢問人應當按照要求,說明有關情況,或在規定時限內提供書面材料。
第二十五條 被調查的經營者、利害關系人或者其他有關單位或者個人應當配合反壟斷執法機構依法履行職責,不得拒絕、阻礙反壟斷執法機構的調查。對反壟斷執法機構依法實施的調查,拒絕提供有關材料、信息,或者提供虛假材料、信息,或者隱匿、銷毀、轉移證據,或者有其他拒絕、阻礙調查行為的,依照《反壟斷法》第五十二條的規定處理。
第二十六條 被調查的經營者、利害關系人有權陳述意8見。反壟斷執法機構應當對被調查的經營者、利害關系人提出的事實、理由和證據進行核實。
第二十七條 反壟斷執法機構對涉嫌壟斷協議行為調查核實后,認為構成壟斷協議行為的,應當依法作出行政處理決定并向社會公布。
第二十八條 反壟斷執法機構依據本規定對壟斷協議行為進行行政處罰的,應當依法制作行政處罰決定書。行政處罰決定書應當載明經營者情況、案件來源及調查經過、違法事實及相關證據、經營者陳述意見情況及對其意見的處理、行政處罰依據和決定等內容。
第二十九條 反壟斷執法機構作出行政處罰決定前,應當告知經營者作出行政處罰決定的事實、理由、依據及處罰內容,符合聽證條件的,還應當告知其有要求舉行聽證的權利。第三十條涉嫌壟斷協議行為的經營者在被調查期間,可以提出中止調查申請,承諾在反壟斷執法機構認可的期限內采取具體措施消除行為影響。中止調查申請應當以書面形式提出,并由經營者負責人簽字并蓋章。申請書應當載明下列事項:(一)涉嫌壟斷協議行為的事實;(二)承諾采取消除行為后果的具體措施;(三)履行承諾的時限;(四)需要承諾的其他內容。
第三十一條 反壟斷執法機構根據被調查經營者的中止調查申請,在考慮行為的性質、持續時間、后果、社會影響、經營者承諾的措施及其預期效果等具體情況后,決定是否中止調查。
第三十二條 反壟斷執法機構決定中止調查的,應當制作中止調查決定書。中止調查決定書應當載明被調查經營者涉嫌違法的事實、承諾的具體內容、消除影響的具體措施、履行承諾的時限以及不履行或者部分履行承諾的法律后果等內容。
第三十三條 決定中止調查的,反壟斷執法機構應當對經營者履行承諾的情況進行監督。經營者應當在規定的時限內向反壟斷執法機構書面報告承諾履行情況。
第三十四條 反壟斷執法機構確定經營者已經履行承諾的,可以決定終止調查,并制作終止調查決定書。終止調查決定書應當載明被調查經營者涉嫌壟斷協議行為的事實、承諾的具體內容、履行承諾的情況、監督情況等內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反壟斷執法機構應當恢復調查:(一)經營者未履行或者未完全履行承諾的;(二)作出中止調查所依據的事實發生重大變化的;(三)中止調查的決定是基于經營者提供的不完整或者不真實的信息作出的。
第三十五條 省級市場監管部門就壟斷協議行為作出中止調查決定、終止調查決定或者行政處罰告知前,應當就擬處理意見向市場監管總局報告。省級市場監管部門向被調查經營者送達中止調查決定書、終止調查決定書或者行政處罰決定書后,應當在5個工作日內就相關決定書向市場監管總局備案。
第四章 法律責任
第三十六條 經營者違反本規定達成并實施壟斷協議的,由反壟斷執法機構責令停止違法行為,沒收違法所得,并處上一年度銷售額百分之一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的罰款;尚未實施所達成的壟斷協議的,可以處五十萬元以下的罰款。行業協會違反本規定組織本行業的經營者達成壟斷協議的,反壟斷執法機構可以對其處五十萬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反壟斷執法機構可以提請社會團體登記管理機關依法撤銷登記。反壟斷執法機構確定具體罰款數額時,應當考慮違法行為的性質、情節、程度、持續時間等因素。經營者因行政機關和法律、法規授權的具有管理公共事11務職能的組織濫用行政權力而違反本規定達成壟斷協議的,按照第一款規定處理。經營者能夠證明其沒有責任的,可以酌情從輕或者減輕處罰。
第三十七條 參與壟斷協議的經營者可以在反壟斷執法機構立案前,或者立案后、作出行政處罰告知前,主動報告達成壟斷協議有關情況并提供重要證據,申請減輕或者免除處罰。反壟斷執法機構決定減輕或者免除處罰,應當根據經營者主動報告的時間順序、提供證據的重要程度以及達成、實施壟斷協議的有關情況確定。重要證據是指能夠對反壟斷執法機構啟動調查或者對認定壟斷協議行為起到關鍵性作用的證據,包括參與壟斷協議的經營者、涉及的商品范圍、達成協議的內容和方式、協議的具體實施等情況。
第五章 附則
第三十八條 對反壟斷執法機構依照本規定作出的行政處罰決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請行政復議或者提起行政訴訟。
第三十九條 反壟斷執法機構及其工作人員對執法過程中知悉的商業秘密負有保密義務。
第四十條 反壟斷執法機構工作人員違反本規定,濫用職權、玩忽職守、徇私舞弊或者泄露執法過程中知悉的商業12秘密,尚不構成犯罪的,依法給予行政處分;涉嫌犯罪的,移送有關機關處理。
第四十一條 本規定對壟斷協議行為調查、處罰程序未做規定的,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市場監督管理行政處罰程序暫行規定》《市場監督管理行政處罰聽證暫行辦法》的有關規定執行,但有關時限、立案、案件管轄的規定不適用《市場監督管理行政處罰程序暫行規定》《市場監督管理行政處罰聽證暫行辦法》。
第四十二條 農業生產者及農村經濟組織在農產品生產、加工、銷售、運輸、儲存等經營活動中實施的聯合或者協同行為,不適用本規定。
第四十三條 本規定由市場監管總局負責解釋。
第四十四條 本規定自x年x月x日起施行。
關于制定《禁止壟斷協議行為的規定
(征求意見稿)》的說明
為適應市場監管體制改革和反壟斷執法體制改革需要,加快推進機構改革后市場監管部門反壟斷統一執法,市場監管總局起草了《禁止壟斷協議行為的規定》(以下簡稱《規定》)。
現就有關情況說明如下:
一、起草的必要性
?。ㄒ唬┞鋵嶞h和國家機構改革精神的需要。深化黨和國家機構改革是推進國家治理體系和治理能力現代化的一場深刻變革,按照《深化黨和國家機構改革方案》要求,新組建的國家市場監督管理總局承擔反壟斷統一執法職責,通過制定統一的禁止壟斷協議規則,有利于解決原三家反壟斷執法機構存在的職能交叉問題,為機構改革和做好今后的反壟斷執法工作奠定基礎。
(二)深化依法治國實踐的需要。黨的十九大報告將堅持全面依法治國確立為新時代堅持和發展中國特色社會主義基本方略的重要組成部分,明確要求“推進依法行政,嚴格規范公正文明執法”。制定統一的禁止壟斷協議行為規定,可以為市場監管部門依法行政提供具體操作指引,還將為市場主體營造透明度高、可預見性強的反壟斷執法環境。
?。ㄈ┣袑嵄Wo消費者利益的需要。廣大人民群眾對維護消費者權益的期望、對公平競爭市場環境的渴求,是人民對美好生活需要的重要體現。保護好消費者權益,保護好人民群眾利益,是實現共享發展的本質要求,也是許多市場經濟國家反壟斷監管的重要方向和最終目的。制定《規定》可以為更好地履行反壟斷執法職能提供制度支撐,通過反壟斷執法切實保護消費者知情權、選擇權、公平交易權等各項權利,為人民群眾營造良好消費環境,切實增強人民群眾獲得感和幸福感。
?。ㄋ模┛偨Y執法經驗的需要?!斗磯艛喾ā穼嵤┦陙?,反壟斷執法機構積極查處壟斷協議行為,積累了較為豐富的執法經驗,針對執法熱點難點通過國際合作和專題研究形成了明確意見。需要通過立法加以固化,完善反壟斷法律規則體系,提升反壟斷執法水平。
二、起草過程在起草過程中,我們吸收整合了發展改革委《反價格壟斷規定》《反價格壟斷行政執法程序規定》和原工商總局《禁止壟斷協議行為的規定》《查處壟斷協議、濫用市場支配地位案件程序規定》的有關內容,并于11月16日組織部分省級市場監管部門召開立法工作研討會,之后分別征求了總局各司局、各省級市場監管部門、國務院反壟斷委員會專家咨詢組成員等19位專家學者以及34家商協會和23家中外律師事務所意見。經過對意見的逐條研究論證,我們充分采納合理意見,進行修改完善,在此基礎上形成此次征求意見稿。
三、主要內容《規定》著眼于預防和制止經濟活動中的壟斷協議行為,規范和保障禁止壟斷協議行為的反壟斷執法,既注重制度的延續性,也充分考慮了機構整合前反壟斷執法既有經驗。規定共五章四十四條,對執法機構、壟斷協議認定、壟斷協議調查、行政處罰等禁止壟斷協議行為的實體和程序內容進行了全面規定,同時也注意了同《市場監督管理行政處罰程序暫行規定》和《市場監督管理行政處罰聽證暫行辦法》的銜接。主要包括:
?。ㄒ唬╆P于授權機制。為建立全國統一開放、競爭有序的市場體系,《反壟斷法》將反壟斷執法作為中央事權,明確規定由國務院規定的承擔反壟斷職責的機構負責反壟斷執法工作。為了便于嚴格統一執法,法律還規定了國務院反壟斷執法機構根據工作需要,可以授權省級政府相應的機構負責反壟斷執法工作。隨著實踐的發展,對查處壟斷協議行為實施普遍授權有其必要性和可能性,《規定》擬授權各省級市場監督管理部門查處壟斷協議行為,并建立相應的備案報告制度。
(二)關于壟斷協議的認定?!兑幎ā犯鶕斗磯艛喾ā?/p>
第二章“壟斷協議”規定,不再區分價格與非價格壟斷協議案件,并就《反壟斷法》第十三條、第十四條所列舉的固定變更價格、限制生產銷售數量等7種具體壟斷協議形式進行了進一步細化。針對《反壟斷法》規定由國務院反壟斷執法機構認定的其他壟斷協議,《規定》也明確了反壟斷執法機構進行認定的具體考量因素,增進了法律的確定性。
(三)關于“安全港”制度。根據反壟斷執法機構執法實踐和全球其他司法轄區經驗,除《反壟斷法》明確列舉的壟斷協議類型外,經營者在其市場份額不顯著的情形下,對競爭的排除限制效果有限。因此,《規定》設置了“安全港”制度,對節約執法資源、為經營者提供更清晰的指引具有重要意義。
(四)關于中止調查。《規定》細化了《反壟斷法》第四十五條規定,明確了中止調查的程序要求,如在中止調查決定書、終止調查決定書增加了執法機構的監督義務和經營者履行承諾的報告義務等。為被調查的經營者依法申請中止調查提供了明確的指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