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佳力水泥有限公司2018年4月3日生產的批號為B43、型號規格為p.c42.5的復合硅酸鹽水泥,經浙江方圓檢測集團股份有限公司檢測及中國建材檢驗認證集團浙江有限公司復檢,水溶性六價鉻不符合GZ31110100水泥188-2016《浙江省水泥產品質量監督檢查評價規則》要求,為不合格,當事人生產的水泥涉嫌違反產品質量法, 2018年7月24日經批準立案調查。
經查明:
1、受浙江省質量技術監督局組織的2018年第二批浙江省飛行監督抽查委托,浙江方圓檢測集團股份有限公司在2018年4月3日,對杭州佳力水泥有限公司2018年4月3日生產的批號為B43的 p.c42.5復合硅酸鹽水泥進行抽樣檢測,結果水溶性六價鉻不符合GZ31110100水泥188-2016《浙江省水泥產品質量監督檢查評價規則》要求(水溶性六價鉻≤10.00㎎/㎏),但實測值有14.99㎎/㎏,為不合格,在2018年6月19日當事人收到該檢測報告后,提出異議,并申請復檢,經中國建材檢驗認證集團浙江有限公司復檢,復檢結果水溶性六價鉻含量達10.44㎎/㎏,仍然為不合格。
對此復檢結果本局于2018年7月23日送達當事人,并責令整改。后當事人通過查找分析原因后認為是原料中帶入,是從一種叫硅酸鹽水泥熟料的原料中帶入,并且在收到不合格報告后,進行整改,不用原來的供貨商的硅酸鹽水泥熟料,另外生產一批水泥,在2018年8月1日送中國建材檢驗認證集團浙江有限公司進行檢測,結果水溶性六價鉻含量為7.8㎎/㎏,符合標準要求。
2、對杭州佳力水泥有限公司2018年4月3日生產的批號為B43的 p.c42.5復合硅酸鹽水泥抽樣基數進行核實:通過對當事人生產狀況及發貨單編號前后的銷售情況,以及當天的檢測單位浙江方圓檢測集團股份有限公司調查核實,相關證據來看,可以認定當事人當天銷售該批次水泥188.39噸。銷售價398元/噸,銷售額74979.22元,因原料品種多、價格波動大等原因,違法所得無法核算。
根據以上查明的事實,蕭山區市場監管局已于 2018年12月18日向當事人送達《行政處罰聽證告知書》,當事人在法定期限內未提出聽證陳述申辯要求。
蕭山區市場監管局認為:當事人杭州佳力水泥有限公司生產的p.c42.5復合硅酸鹽水泥不合格的行為,不符合《中華人民共和國產品質量法》第二十六條第二款第(一)項的規定,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產品質量法》第四十九條的規定,處罰款9萬元。行政處罰決定書原文如下:
日前,水泥人網人從浙江蕭山區市場監管局獲悉杭州佳力水泥有限公司以不合格產品冒充合格產品案相關情況。
杭州佳力水泥有限公司2018年4月3日生產的批號為B43、型號規格為p.c42.5的復合硅酸鹽水泥,經浙江方圓檢測集團股份有限公司檢測及中國建材檢驗認證集團浙江有限公司復檢,水溶性六價鉻不符合GZ31110100水泥188-2016《浙江省水泥產品質量監督檢查評價規則》要求,為不合格,當事人生產的水泥涉嫌違反產品質量法, 2018年7月24日經批準立案調查。
經查明:
1、受浙江省質量技術監督局組織的2018年第二批浙江省飛行監督抽查委托,浙江方圓檢測集團股份有限公司在2018年4月3日,對杭州佳力水泥有限公司2018年4月3日生產的批號為B43的 p.c42.5復合硅酸鹽水泥進行抽樣檢測,結果水溶性六價鉻不符合GZ31110100水泥188-2016《浙江省水泥產品質量監督檢查評價規則》要求(水溶性六價鉻≤10.00㎎/㎏),但實測值有14.99㎎/㎏,為不合格,在2018年6月19日當事人收到該檢測報告后,提出異議,并申請復檢,經中國建材檢驗認證集團浙江有限公司復檢,復檢結果水溶性六價鉻含量達10.44㎎/㎏,仍然為不合格。
對此復檢結果本局于2018年7月23日送達當事人,并責令整改。后當事人通過查找分析原因后認為是原料中帶入,是從一種叫硅酸鹽水泥熟料的原料中帶入,并且在收到不合格報告后,進行整改,不用原來的供貨商的硅酸鹽水泥熟料,另外生產一批水泥,在2018年8月1日送中國建材檢驗認證集團浙江有限公司進行檢測,結果水溶性六價鉻含量為7.8㎎/㎏,符合標準要求。
2、對杭州佳力水泥有限公司2018年4月3日生產的批號為B43的 p.c42.5復合硅酸鹽水泥抽樣基數進行核實:通過對當事人生產狀況及發貨單編號前后的銷售情況,以及當天的檢測單位浙江方圓檢測集團股份有限公司調查核實,相關證據來看,可以認定當事人當天銷售該批次水泥188.39噸。銷售價398元/噸,銷售額74979.22元,因原料品種多、價格波動大等原因,違法所得無法核算。
根據以上查明的事實,蕭山區市場監管局已于 2018年12月18日向當事人送達《行政處罰聽證告知書》,當事人在法定期限內未提出聽證陳述申辯要求。
蕭山區市場監管局認為:當事人杭州佳力水泥有限公司生產的p.c42.5復合硅酸鹽水泥不合格的行為,不符合《中華人民共和國產品質量法》第二十六條第二款第(一)項的規定,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產品質量法》第四十九條的規定,處罰款9萬元。行政處罰決定書原文如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