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各相關市場主體要辯證看待浮動機制帶來的市場價格波動。機制的建立將在更大范圍內發揮市場配置資源作用,促進市場雙方利益共享、風險共擔,實現交易電價“能升能降”、“隨行就市”。當發電企業發電成本在雙方約定周期內降低到一定比例時,將傳導更大讓利空間至電力用戶;反之電力用戶將與發電企業共同承擔發電成本上漲的風險;發電企業和相關水泥企業要充分認識“基準電價+浮動機制“及機制帶來的合理價格波動,辯證看待利弊問題,有效規避直接交易價格的劇烈波動。
二、市場主體雙方要本著著眼長遠、合作共贏的原則開展雙邊協商。市場主體雙方既可采用煤電聯動機制,也可采用水泥行業重點商品價格與電價聯動機制,探索建立適合本省實際的價格聯動機制,求同存異、著眼長遠,實現改革紅利共享,建立企業間中長期合作關系。雙方應盡力避免交易信息不對稱和刻意隱瞞重要信息,不得全盤轉嫁風險,要有清晰的浮動機制參考標的物,并約定好信息來源和參考依據,減少合同履約風險。
三、江西電力交易中心要充分發揮平臺媒介、披露和第三方監管作用。交易中心要充分發揮交易平臺各項作用,為市場主體雙方提供平等協商平臺,主動對政策及機制釋疑解惑,定期披露合同中約定標的物價格浮動情況從市場雙方參考。試點初期,加強對"基準電價+浮動機制”合同履約情況的監管,對擅自曲解合同條款或改造合同不到位的市場主體及時預警并督促其整改,對于情節嚴重的,在交易平臺進行通報并將有關情況納入年度市場運營評價。文件原文如下
附:2018年用電量4000萬千瓦時以上的水泥企業名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