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事故單位基本情況
(一)事故單位基本情況
惠安縣城南工業區華潤水泥(泉州)有限公司煤渣供應商泉州雙瑞商貿有限公司,法人代表:林寶龍,經營范圍建材、化工原料及產品銷售。華潤水泥(泉州)有限公司與泉州雙瑞商貿有限公司于2018年1月簽訂煤渣購銷合同和安全協議。合同約定華潤水泥(泉州)有限公司煤渣由泉州雙瑞商貿有限公司提供,由泉州雙瑞商貿有限公司負責煤渣的運輸及卸貨。
(二)事故車輛基本情況
事故發生車輛為重型半掛牽引車(鄂J53067)和重型平板自卸半掛車(魯R6Q16掛),車輛所有人:黃梅縣興億隆汽車運輸有限公司和鄆城華梁運輸有限公司,實際所有人都是雷國正(江西瑞昌市人)。該車輛核定載重量32.5噸,總質量40噸;事故當天該車輛總重量73噸,實際載重量53.7噸。
二、事故發生經過及救援情況
2018年2月27日上午5時30分許,死者雷在峰駕駛重型半掛牽引車(鄂J53067)和重型平板自卸半掛車(魯R6Q16掛)運載煤渣到達華潤水泥(泉州)有限公司地磅。聯系華潤水泥當班調度人員溫福平后,半小時左右后將事故車輛停至華潤水泥7號堆場獨自開展卸貨,手動打開車廂后門時被滑下的煤渣蓋住下半身。
事故發生后,雷在峰打電話向雷國正、華潤水泥調度及配偶求救,并撥打110報警。隨即華潤水泥組織調度、保安、保潔等人員進行搶救;6時30分左右,消防到達事故現場參與搶救;6時50分左右,將雷在峰從煤渣堆中搶救出來,送上剛抵達的120救護車上送至惠安縣人民醫院救治。于當天9時30分左右搶救無效死亡。
事故發生后,經當事三方協商,達成事故賠償協議,泉州雙瑞商貿有限公司及雷國正共同賠付死者雷在峰家屬人民幣68萬元(陸拾捌萬元),當事三方簽有協議書,對事故善后處理沒有異議。
三、事故造成的人員傷亡和直接損失情況
本起事故共造成1人死亡,直接經濟損失約68萬元。
四、事故原因
(一)直接原因
事故車輛核定載重量32.5噸,總質量40噸;事故當天該車輛總重量73噸,實際載重量53.7噸,超載21.2噸。死者雷在峰手動打開車廂后門卸貨時,煤渣滑落將其淹至下半身導致死亡。
(二)間接原因
1. 泉州雙瑞商貿有限公司在日常安全生產管理工作中,未認真履行企業安全生產主體責任;未對運輸、卸貨等過程的安全隱患進行排查、并整改到位;未制定相關煤渣卸貨操作規程;員工安全生產培訓教育工作不到位。
2. 華潤水泥(泉州)有限公司當班調度員未對供應商運輸車輛是否超載進行核實,對供應商管理不到位。
五、事故責任認定及對相關責任者的處理意見
(一)事故性質
經事故調查組研究討論,認定該起事故為一般生產安全責任事故。
(二)相關責任單位責任認定和處理建議
泉州雙瑞商貿有限公司落實企業安全生產主體責任不到位,未制定相關卸貨等作業操作規程,未對員工進行安全生產培訓教育,導致事故發生。建議由惠安縣安全生產監督管理局依法對其予以行政處罰。
(三)相關責任人員責任認定和處理建議
1.雷在峰,江西省瑞昌市人,事故車輛駕駛員。該名駕駛員在對煤渣裝車過磅后明知該車已經超載,未終止運輸行為繼續駕駛車輛到華潤水泥,到達華潤水泥公司后未等調度員到達現場后獨自進行卸貨作業,最終導致打開車廂后門被滑下的煤渣淹至下半身而傷亡。對本起事故的發生負有直接責任。鑒于其已在事故中死亡,免于追究責任。
2. 雷國正,江西省瑞昌市人,事故車輛實際所有人。該人員負責管理駕駛員及安排工作任務,在工作中未落實安全生產管理責任,對事故負有直接管理責任。建議由惠安縣安全生產監督管理局依法對其予以行政處罰。
3.溫福平,華潤水泥(泉州)有限公司包裝發貨員,事故當天兼任調度員。該人員在事故當天未認真履行調度員職責,未及時到卸貨場監督、協助司機開展卸貨作業。對該起事故發生負有管理責任。建議由華潤水泥(泉州)有限公司按照公司的有關規章制度予以處理。
六、事故防范措施及建議
(一)泉州雙瑞商貿有限公司應吸取本起事故的教訓,舉一反三,落實安全生產主體責任,加強公司日常安全生產管理水平。制定相應的操作規程,并督促員工嚴格執行。同時,進一步加強對公司員工安全生產教育培訓,提升員工安全生產意識。
(二)華潤水泥(泉州)有限公司應加強與供應商的協調管理,加強各環節安全生產的監督管理,加大對安全隱患排查力度,做到細致全面,不留死角,對排查出來的隱患,應及時進行整改。不斷提升安全生產管理水平,預防此類事故的再度發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