現行的水泥行業排放標準是當時環境保護部與國家質量監督檢驗檢疫總局在2013-12-27發布的《水泥工業大氣污染物排放標準》。其中,對于水泥窯及窯尾余熱利用系統中顆粒物、二氧化硫和氮氧化物分別為30mg/m3、200mg/m3和400mg/m3。重點地區企業執行的特別排放限值則分別為20mg/m3、100mg/m3和320mg/m3。
當然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保護法》,”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對國家環境質量標準中未作規定的項目,可以制定地方環境質量標準;對國家環境質量標準中已作規定的項目,可以制定嚴于國家環境質量標準的地方環境質量標準。地方環境質量標準應當報國務院環境保護主管部門備案。”但制定更加嚴格的標準依據是什么呢?行業企業在討論標準時怎樣才能避免在討論中刻舟求劍、管中窺豹。
首先這一標準的制定應當與所處地區經濟水平、勞動生產效率相適應。2013年版的《水泥工業大氣污染物排放標準》是在2004年基礎上進行的,也是制定部門充分考慮近十年來我國社會經濟大發展,考量了我國水泥生產由以立窯為主向新型干法過渡的現實的。
當前距離2013年近六年,我國經濟結構和體量已實現了翻天覆地的變化,水泥行業無論是燒成還是粉磨技術都有了顯著的進步,勞動生產效率大大提升。和污染物排放相關的收塵、脫硫、脫硝技術與2013年比也有大跨步。可見,現行的《水泥工業大氣污染物排放標準》已經到了需要修改的時候。
如何修改?筆者認為新標準既要與當前行業實際相符合,也需要相應的技術作為支撐。以討論最為熱烈的氮氧化物為例,有地方將原先400mg/m3和320mg/m3的標準驟降至50mg/m3,相關環保企業也對外宣稱自己擁有可靠的技術幫助水泥企業實現這一排放標準。但從實際情況來看,絕大多數企業的技術尚處于一兩個案例試用階段,并不能稱之成熟可靠,還處于探索、摸索中。
“主管部門在修改標準之時,也應當積累與治理,即治理要適度,就象治病不能不看手中有多少票子過度治療。”一位行業人士表示,“應該考慮行業企業的承受能力,考量投入與產出的比例關系。避免過度治理,給企業造成不必要的負擔,這是不長久的環保政策。”
另一位環保人士則從我國地區的環境容量與筆者表達了觀點。他認為我國水泥布局是和經濟發展密切相關的,與人口分布類似。此外,我國大部分地區冬夏季風來源不同,大氣的自凈能力也不相同。所以他建議在制定標準之時,應當將這些因素考量進去,開展環境基準研究,讓標準更加靈活,更貼合實際,而不是“一刀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