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根據中鐵二局的說法這些假票和中鐵二局沒有關系,到期可能無法兌付。單從中鐵二局發布的公告來說,雖然小編和廣大票友一樣,所了解的信息不充分,但還是根據有限信息做出了如下推演:
第一步推演
公告中提到的電子商票如果是偽造電票的情況,那么首先偽造者就存在了刑事違法可能——偽造金融票證罪。既然中鐵二局已經向公安機關報案了,公安機關一定會偵查辦理的。
但這時候就會存在一個問題,如果是第一步推演情形,中鐵二局沒有必要進行公告,偽造承兌人的電子商票本質上和中鐵二局無關,那是另外一家公司(根據組織機構代碼來確定)的責任,所以據業內人士推斷,此公告背后另有情況。
第二步推演
中鐵二局這時候需要著急的站出來公告進行撇清,只可能是在電票系統中,中鐵二局否認合作的這家銀行的支行,作為承兌人開戶行服務的這張“中鐵二局"開出的電子商業承兌匯票的承兌人組織機構代碼與這個發公告的中鐵二局代碼是一致的。也就是說這張電子商票在票據緯度要素方面不存在“偽造”,這也是中鐵二局著急公告的重要原因。因為在ECDS中,李逵和李鬼他們除了開戶行不一樣,身份要素都一樣了。
第三步推演
那不禁要問,這個中鐵二局所謂的“李鬼”怎么能夠堂而皇之的在支行開出賬戶?業內人士認為這就又存在二種推測:
(一)中鐵二局內部工作人員,未經過中鐵二局內部合法授權,拿著相關材料(已加蓋了中鐵二局真實公章、印章),到支行開出賬戶后開票。
這屬于中鐵二局內控問題導致的公司工作人員無權或越權開立賬戶,且該賬戶對外屬于表見代理下的開票,中鐵二局應對開立的票據依然承擔《票據法》下的法律責任,公告不能免除其自身責任。至于有無授權或犯罪的情形,和票據合法持有人無關,理應兌付。其余問題,中鐵二局該報案報案,該找犯罪分子追責的追責。
(二)中鐵二局內部人員或外部犯罪分子,拿著偽造的材料(公章均是偽造),到支行開出賬戶后開票。
這種情況可能就和支行的開戶審核有關了。這個李鬼開出的票據和真李逵沒有關系,支行可能需要承擔相應的責任,中鐵二局的公告一定程度撇清了責任。
在電子承兌匯票時代,一般認為票據不會出現假的問題,但是只要是系統,就會出現紕漏。過往電子承兌匯票占比低,電子承兌匯票偽造也將少。目前電子承兌匯票已是主流,面臨的偽造風險必然上升,很多騙子利用這些漏洞進行詐騙。
取消承兌匯票呼聲高
商業承兌匯票通常作為一種企業和企業間的一種資金結算方式,匯票可以向銀行貼現,也可以流通轉讓。也可以理解為,做了生意也拿不到錢,手里有的只是承兌匯票,這讓企業都苦不堪言,尤其是在出現假匯票后,呼吁取消商業承兌匯票的呼聲越來越高漲!希望早日結束這種弊大于利的結算方式。
企業對承兌匯票的排斥主要是由于承兌匯票成本太高,某“深受其害”的企業老板就算了這么一筆賬:去年企業的銷售額3千萬,其中承兌匯票占了60%,平時要用現金,于是有60%的匯票都是提前貼現的,全年共貼息了40多萬,而去年一年的凈利潤才100萬左右。利息就占了利潤的一半,這還不算另外40%匯票的成本。
承兌匯票的兌現時間長,一般都是半年或者一年左右,這就導致企業資金周轉時間加長,提前貼現的利息又太高,還有一些小額匯票有些銀行不收,還需要找擔保公司來擔保,使企業的成本增加很多。可即便如此,迫于生意壓力,如某小企業老板所說:“如果有家下游企業跟你進貨,但他沒有現金,只有承兌匯票,難道這生意你就不做了?再說了,還有好多是回頭生意呢,雙方在生意場都是有交情的,要是這單不做或許以后這條線就斷了。”眾多企業都表示“很無奈”。
某面料貿易公司一整年幾乎沒怎么收過現金,凈收承兌,都快不夠現金發工資了,于是老板想著如果到時候真的發不出工資,只能拿承兌去貼現了。
某紡織公司接了個50萬元的承兌匯票,甲方應付貨款30萬,但卻說給乙方50萬的商業承兌匯票,還讓乙方找他20萬現金。
某小公司賣了一批白坯給另一家公司,本來錢并不多,但買方要付匯票,賣方當然不干了,但買方說沒錢,只有匯票,還有一些超市的購物卡,問要不要。
還有一家企業做了一單生意,對方不知什么原因一直拖欠付款,倆企業前前后后拉鋸了半年,差點鬧上了法庭,最后該企業終于收到了對方的商兌匯票,此時哪有什么抱怨,還有點竊喜呢,差點收不回來了都。
這些案例都是匯票帶給企業的“傷害”,為了再也不受“傷害”,各企業都呼吁停止使用商業承兌匯票,尤其是小微企業。與大企業相比小微企業融資難,現金流少,所以取消承兌匯票就是對小微企業最大的扶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