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9-09-03 15:58:39 來源:市場監管總局

    市場監管總局發布對10家混凝土企業壟斷協議案的處罰決定書

      水泥人網消息,日前市場監管總局發布市場監管總局發布延安市混凝土企業壟斷協議案行政處罰決定書稱:陜西省市場監管局于2018年9月對延安市部分混凝土企業涉嫌壟斷協議行為立案調查,于2019年8月9日對10家涉案當事人作出行政處罰決定,并予公告。

      處罰決定書中提到2018年7月10日,陜西省延安市寶塔區10家混凝土企業,以砂石、水泥等原材料價格上漲為由,在延安市龍飛盛世酒店商議聯合上調混凝土銷售價格。經商議決定不同標號的混凝土每立方米價格均上調60元(如C15標號從365元/立方米上調至425元/立方米),并制作此次統一漲價的聯合聲明(《關于調整混凝土價格的聯合聲明》)。

            隨后10家混凝土企業陸續在聯合聲明上蓋章并將聯合聲明和統一漲價情況告知各自下游建筑企業用戶。
         
          《關于調整混凝土價格的聯合聲明》下發后,10家混凝土企業陸續與各自下游建筑企業簽訂調整價格的補充協議并執行新的價格(或直接執行新的價格),對部分不接受漲價的用戶停止供貨。當事人根據此次聯合聲明上調了混凝土價格45元/立方米不等。

             截至執法機關于2018年8月啟動調查,混凝土企業陸續停止聯合漲價行為,實施壟斷協議時間約為1個月。

             處罰決定書顯示,上述10家混凝土企業分別被處以2017年度銷售額1%的罰款。

      《陜西省市場監督管理局行政處罰決定書》(陜市監反壟斷處字〔2019〕第1號至第10號)全文如下:

     

      陜西省市場監督管理局

      行政處罰決定書

      陜市監反壟斷處字〔2019〕1號

      一、當事人情況

      當事人:延安昌輝混凝土有限公司

      統一社會信用代碼:91610600305389192U

      經營范圍:混凝土生產、銷售;混凝土外加劑的生產、復配;建筑材料、水暖器材銷售;園林綠化;土石方工程

      住所:陜西省延安市寶塔區李渠鎮陽坬村

      法定代表人:高榮昌

      二、案件來源及調查經過

      2018年7月,原陜西省工商局接到企業舉報稱,延安市區10家商砼(預拌混凝土)經營企業聯合漲價涉嫌壟斷。原省工商局隨即聯合原延安市工商局對舉報開展核查,發現情況基本屬實后向國家市場監督管理總局申請立案,同年9月總局批復立案。2019年機構改革后本案移交至本機關。本機關現查明當事人與具有競爭關系的混凝土經營企業達成并實施了壟斷協議。2019年6月14日,本機關依法向當事人送達了《陜西省市場監督管理局行政處罰告知書》,告知當事人本機關擬作出行政處罰的事實、理由、依據和處罰內容,并告知當事人依法享有陳述、申辯和要求舉行聽證的權利。當事人在法定期限內申請聽證,本機關于7月11日組織行政處罰案件聽證會并聽取當事人陳述意見。經研究,當事人沒有新的事實和證據,本機關不予采納。本機關的調查情況和處理決定如下:

      三、違法事實和相關證據

      (一)當事人與具有競爭關系的經營者達成“固定或者變更價格”的壟斷協議

      混凝土銷售價格為市場調節價,即由經營者自主制定,通過市場競爭形成價格。本案的商品市場為預拌混凝土,預拌混凝土為建筑施工所用的人造石材,以水泥、砂、石子、化學外加劑等混合加工而成,其他建筑材料難以對其形成替代。本案的地域市場為延安市寶塔區,混凝土加工完成后一定時間會凝結,為保證在凝結前正常使用,一般運輸半徑為40公里或4小時,本案涉及混凝土企業和下游用戶主要集中在延安市寶塔區,其他地區的混凝土企業和下游用戶難以對其形成供給和需求替代。

      本案的涉案單位為當事人和延安市寶塔區其他9家混凝土經營企業:延安龍騰工貿有限公司、延安萬幫工貿有限公司、延安昆侖山混凝土有限公司、延安聯業工貿有限公司、延安眾昌工貿有限公司、延安市萬鑄工貿有限公司、延安市昌威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延安市嘉誠混凝土有限公司、延安城投東昊實業股份有限公司。以上10家企業的經營范圍均包括混凝土銷售,且均在延安市寶塔區經營混凝土,因此10家企業屬于具有競爭關系的經營者。

      經查,2018年7月10日,包括當事人在內的以上延安市寶塔區10家混凝土企業,以砂石、水泥等原材料價格上漲為由,在延安市龍飛盛世酒店商議聯合上調混凝土銷售價格。經商議決定不同標號的混凝土每立方米價格均上調60元(如C15標號從365元/立方米上調至425元/立方米),并制作此次統一漲價的聯合聲明(《關于調整混凝土價格的聯合聲明》)。隨后10家混凝土企業陸續在聯合聲明上蓋章并將聯合聲明和統一漲價情況告知各自下游建筑企業用戶。

      (二)當事人實施了上述壟斷協議

      《關于調整混凝土價格的聯合聲明》下發后,包括當事人在內的10家混凝土企業陸續與各自下游建筑企業簽訂調整價格的補充協議并執行新的價格(或直接執行新的價格),對部分不接受漲價的用戶停止供貨。當事人根據此次聯合聲明上調了混凝土價格45元/立方米不等。截至執法機關于2018年8月啟動調查,混凝土企業陸續停止聯合漲價行為,實施壟斷協議時間約為1個月。

      以上事實有如下證據證明:

      第一組證據:涉案企業營業證照、混凝土生產銷售資質證書。證明當事人主體資格,同時與其他混凝土企業具有競爭關系。

      第二組證據:涉案企業蓋章的聯合上調混凝土價格的聲明、當事人相關工作人員的調查詢問筆錄。證明當事人與延安市寶塔區其他混凝土企業協商達成固定或變更混凝土價格的壟斷協議。

      第三組證據:涉案企業與建筑企業簽訂的混凝土采購(供銷)合同、調整價格的附加協議、混凝土結算單、增值稅發票、當事人相關工作人員的調查詢問筆錄、建筑企業相關工作人員的調查詢問筆錄。證明當事人實施壟斷協議。

      四、行政處罰依據和決定

      根據以上事實,本機關認定,當事人和其他9家混凝土企業是具有競爭關系的經營者,通過協議的形式統一上調混凝土銷售價格,對內排除限制了同行業的競爭,對外破壞了公平競爭的市場環境,該行為違反《中華人民共和國反壟斷法》第十三條第一款第(一)項的規定,屬于具有競爭關系的經營者達成并實施“固定或者變更商品價格”壟斷協議的違法行為。該違法行為給我省營商環境、市場環境、競爭環境帶來負面影響。

      鑒于調查期間,當事人積極配合,主動停止違法行為,且違法行為持續時間較短,對市場競爭損害程度較輕。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反壟斷法》第四十六條第一款、第四十九條和《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第二十七條第一款第(一)項規定,本機關對當事人作出如下處理決定:

      (一)責令停止違法行為;

      (二)處2017年度銷售額(39374063元)1%的罰款,計393740.63元(大寫:人民幣叁拾玖萬叁仟柒佰肆拾元陸角叁分)。

      五、相關事項

      當事人應當自收到本處罰決定書之日起十五日內,持陜西省政府非稅收入一般繳款書將罰款如數上繳國庫。到期不繳納罰款的,本機關將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第五十一條的規定,每日按罰款數額的百分之三加處罰款,同時本機關可以依法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

      當事人如對本機關處罰決定不服,可自收到本處罰決定書之日起六十日內向國家市場監督管理總局或陜西省人民政府申請行政復議;或者自收到本處罰決定書之日起六個月內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復議、訴訟期間,行政處罰決定不停止執行。

      聯 系 人:王馬川 聯系電話:029-86138583

      陜西省市場監督管理局

      2019年8月9日

      本文書一式2份,1份送達,1份歸檔。

     

      陜西省市場監督管理局

      行政處罰決定書

      陜市監反壟斷處字〔2019〕2號

      一、當事人情況

      當事人:延安市昌威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

      統一社會信用代碼:916106005966774768

      經營范圍:商品混凝土、混凝土制品、建筑材料銷售;混凝土生產設備租賃

      住所:陜西省延安市寶塔區杜甫川社區化工廠對面

      法定代表人:王延東

      二、案件來源及調查經過

      2018年7月,原陜西省工商局接到企業舉報稱,延安市區10家商砼(預拌混凝土)經營企業聯合漲價涉嫌壟斷。原省工商局隨即聯合原延安市工商局對舉報開展核查,發現情況基本屬實后向國家市場監督管理總局申請立案,同年9月總局批復同意立案。2019年機構改革后本案移交至本機關。本機關現查明當事人與具有競爭關系的混凝土經營企業達成并實施了壟斷協議。2019年6月14日,本機關依法向當事人送達了《陜西省市場監督管理局行政處罰告知書》,告知當事人本機關擬作出行政處罰的事實、理由、依據和處罰內容,并告知當事人依法享有陳述、申辯和要求舉行聽證的權利。當事人在法定期限內申請聽證,本機關于7月11日組織行政處罰案件聽證會并聽取當事人陳述意見。經研究,當事人沒有新的事實和證據,本機關不予采納。本機關的調查情況和處理決定如下:

      三、違法事實和相關證據

      (一)當事人與具有競爭關系的經營者達成“固定或者變更價格”的壟斷協議

      混凝土銷售價格為市場調節價,即由經營者自主制定,通過市場競爭形成價格。本案的商品市場為預拌混凝土,預拌混凝土為建筑施工所用的人造石材,以水泥、砂、石子、化學外加劑等混合加工而成,其他建筑材料難以對其形成替代。本案的地域市場為延安市寶塔區,混凝土加工完成后一定時間會凝結,為保證在凝結前正常使用,一般運輸半徑為40公里或4小時,本案涉及混凝土企業和下游用戶主要集中在延安市寶塔區,其他地區的混凝土企業和下游用戶難以對其形成供給和需求替代。

      本案的涉案單位為當事人和延安市寶塔區其他9家混凝土經營企業:延安龍騰工貿有限公司、延安萬幫工貿有限公司、延安昆侖山混凝土有限公司、延安聯業工貿有限公司、延安眾昌工貿有限公司、延安昌輝混凝土有限公司、延安市嘉誠混凝土有限公司、延安城投東昊實業股份有限公司、延安市萬鑄工貿有限公司。以上10家企業的經營范圍均包括混凝土銷售,且均在延安市寶塔區經營混凝土,因此10家企業屬于具有競爭關系的經營者。

      經查,2018年7月10日,包括當事人在內的以上延安市寶塔區10家混凝土企業,以砂石、水泥等原材料價格上漲為由,在延安市龍飛盛世酒店商議聯合上調混凝土銷售價格。經商議決定不同標號的混凝土每立方米價格均上調40元(如C15標號從365元/立方米上調至425元/立方米),并制作此次統一漲價的聯合聲明(《關于調整混凝土價格的聯合聲明》)。隨后10家混凝土企業陸續在聯合聲明上蓋章并將聯合聲明和統一漲價情況告知各自下游建筑企業用戶。

      (二)當事人實施了上述壟斷協議

      《關于調整混凝土價格的聯合聲明》下發后,包括當事人在內的10家混凝土企業陸續與各自下游建筑企業簽訂調整價格的補充協議并執行新的價格(或直接執行新的價格),對部分不接受漲價的用戶停止供貨。當事人根據此次聯合聲明上調了混凝土價格40元/立方米不等。截至執法機關于2018年8月啟動調查,混凝土企業陸續停止聯合漲價行為,實施壟斷協議時間約為1個月。

      以上事實有如下證據證明:

      第一組證據:涉案企業營業證照、混凝土生產銷售資質證書。證明當事人主體資格,同時與其他混凝土企業具有競爭關系。

      第二組證據:涉案企業蓋章的聯合上調混凝土價格的聲明、當事人相關工作人員的調查詢問筆錄。證明當事人與延安市寶塔區其他混凝土企業協商達成固定或變更混凝土價格的壟斷協議。

      第三組證據:涉案企業與建筑企業簽訂的混凝土采購(供銷)合同、調整價格的附加協議、混凝土結算單、增值稅發票、當事人相關工作人員的調查詢問筆錄、建筑企業相關工作人員的調查詢問筆錄。證明當事人實施壟斷協議。

      四、行政處罰依據和決定

      根據以上事實,本機關認定,當事人和其他9家混凝土企業是具有競爭關系的經營者,通過協議的形式統一上調混凝土銷售價格,對內排除限制了同行業的競爭,對外破壞了公平競爭的市場環境,該行為違反《中華人民共和國反壟斷法》第十三條第一款第(一)項的規定,屬于具有競爭關系的經營者達成并實施“固定或者變更商品價格”壟斷協議的違法行為。該違法行為給我省營商環境、市場環境、競爭環境帶來負面影響。

      鑒于調查期間,當事人積極配合,主動停止違法行為,且違法行為持續時間較短,對市場競爭損害程度較輕。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反壟斷法》第四十六條第一款、第四十九條和《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第二十七條第一款第(一)項規定,本機關對當事人作出如下處理決定:

      (一)責令停止違法行為;

      (二)處2017年度銷售額(73818319元)1%的罰款,計738183.19元(大寫:人民幣柒拾叁萬捌仟壹佰捌拾叁元壹角玖分)。

      五、相關事項

      當事人應當自收到本處罰決定書之日起十五日內,持陜西省政府非稅收入一般繳款書將罰款如數上繳國庫。到期不繳納罰款的,本機關將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第五十一條的規定,每日按罰款數額的百分之三加處罰款,同時本機關可以依法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

      當事人如對本機關處罰決定不服,可自收到本處罰決定書之日起六十日內向國家市場監督管理總局或陜西省人民政府申請行政復議;或者自收到本處罰決定書之日起六個月內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復議、訴訟期間,行政處罰決定不停止執行。

      聯 系 人:王馬川 聯系電話:029-86138583

      陜西省市場監督管理局

      2019年8月9日

      本文書一式2份,1份送達,1份歸檔。

     

      陜西省市場監督管理局

      行政處罰決定書

      陜市監反壟斷處字〔2019〕3號

      一、當事人情況

      當事人:延安城投東昊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統一社會信用代碼:916106007700142225

      經營范圍:預拌混凝土專業承包不分等級;汽車維修;混凝土檢驗、檢測服務。一般經營項目:混凝土外加劑研發、生產、銷售及技術服務;汽車租賃;機械設備維修、租賃、銷售;預制混凝土構件加工、銷售;對外貿易經營;新型建筑裝修材料生產、銷售;化工產品(危險、易制毒、監控化學品除外)、辦公用品、日用百貨、五金交電、機電設備、土特產品(食品除外)、儀器儀表、電子產品銷售;計算機軟件的開發及銷售;監控設備銷售、安裝及維護服務

      住所:陜西省延安市寶塔區李渠鎮碾莊村柳月溝

      法定代表人:董世民

      二、案件來源及調查經過

      2018年7月,原陜西省工商局接到企業舉報稱,延安市區10家商砼(預拌混凝土)經營企業聯合漲價涉嫌壟斷。原省工商局隨即聯合原延安市工商局對舉報開展核查,發現情況基本屬實后向國家市場監督管理總局申請立案,同年9月總局批復同意立案。2019年機構改革后本案移交至本機關。本機關現查明當事人與具有競爭關系的混凝土經營企業達成并實施了壟斷協議。2019年6月14日,本機關依法向當事人送達了《陜西省市場監督管理局行政處罰告知書》,告知當事人本機關擬作出行政處罰的事實、理由、依據和處罰內容,并告知當事人依法享有陳述、申辯和要求舉行聽證的權利。當事人在法定期限內申請聽證,本機關于7月11日組織行政處罰案件聽證會并聽取當事人陳述意見。經研究,當事人沒有新的事實和證據,本機關不予采納。本機關的調查情況和處理決定如下:

      三、違法事實和相關證據

      (一)當事人與具有競爭關系的經營者達成“固定或者變更價格”的壟斷協議

      混凝土銷售價格為市場調節價,即由經營者自主制定,通過市場競爭形成價格。本案的商品市場為預拌混凝土,預拌混凝土為建筑施工所用的人造石材,以水泥、砂、石子、化學外加劑等混合加工而成,其他建筑材料難以對其形成替代。本案的地域市場為延安市寶塔區,混凝土加工完成后一定時間會凝結,為保證在凝結前正常使用,一般運輸半徑為40公里或4小時,本案涉及混凝土企業和下游用戶主要集中在延安市寶塔區,其他地區的混凝土企業和下游用戶難以對其形成供給和需求替代。

      本案的涉案單位為當事人和延安市寶塔區其他9家混凝土經營企業:延安龍騰工貿有限公司、延安萬幫工貿有限公司、延安昆侖山混凝土有限公司、延安昌輝混凝土有限公司、延安聯業工貿有限公司、延安眾昌工貿有限公司、延安市萬鑄工貿有限公司、延安市昌威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延安市嘉誠混凝土有限公司。以上10家企業的經營范圍均包括混凝土銷售,且均在延安市寶塔區經營混凝土,因此10家企業屬于具有競爭關系的經營者。

      經查,2018年7月10日,包括當事人在內的以上延安市寶塔區10家混凝土企業,以砂石、水泥等原材料價格上漲為由,在延安市龍飛盛世酒店商議聯合上調混凝土銷售價格。經商議決定不同標號的混凝土每立方米價格均上調60元(如C15標號從365元/立方米上調至425元/立方米),并制作此次統一漲價的聯合聲明(《關于調整混凝土價格的聯合聲明》)。隨后10家混凝土企業陸續在聯合聲明上蓋章并將聯合聲明和統一漲價情況告知各自下游建筑企業用戶。

      (二)當事人實施了上述壟斷協議

      《關于調整混凝土價格的聯合聲明》下發后,包括當事人在內的10家混凝土企業陸續與各自下游建筑企業簽訂調整價格的補充協議并執行新的價格(或直接執行新的價格),對部分不接受漲價的用戶停止供貨。當事人根據此次聯合聲明上調了混凝土價格60元/立方米不等。截至執法機關于2018年8月啟動調查,混凝土企業陸續停止聯合漲價行為,實施壟斷協議時間約為1個月。

      以上事實有如下證據證明:

      第一組證據:涉案企業營業證照、混凝土生產銷售資質證書。證明當事人主體資格,同時與其他混凝土企業具有競爭關系。

      第二組證據:涉案企業蓋章的聯合上調混凝土價格的聲明、當事人相關工作人員的調查詢問筆錄。證明當事人與延安市寶塔區其他混凝土企業協商達成固定或變更混凝土價格的壟斷協議。

      第三組證據:涉案企業與建筑企業簽訂的混凝土采購(供銷)合同、調整價格的附加協議、混凝土結算單、增值稅發票、當事人相關工作人員的調查詢問筆錄、建筑企業相關工作人員的調查詢問筆錄。證明當事人實施壟斷協議。

      四、行政處罰依據和決定

      根據以上事實,本機關認定,當事人和其他9家混凝土企業是具有競爭關系的經營者,通過協議的形式統一上調混凝土銷售價格,對內排除限制了同行業的競爭,對外破壞了公平競爭的市場環境,該行為違反《中華人民共和國反壟斷法》第十三條第一款第(一)項的規定,屬于具有競爭關系的經營者達成并實施“固定或者變更商品價格”壟斷協議的違法行為。該違法行為給我省營商環境、市場環境、競爭環境帶來負面影響。

      鑒于調查期間,當事人積極配合,主動停止違法行為,且違法行為持續時間較短,對市場競爭損害程度較輕。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反壟斷法》第四十六條第一款、第四十九條和《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第二十七條第一款第(一)項規定,本機關對當事人作出如下處理決定:

      (一)責令停止違法行為;

      (二)處2017年度銷售額(97775859元)1%的罰款,計977758.59元(大寫:人民幣玖拾柒萬柒仟柒佰伍拾捌元伍角玖分)。

      五、相關事項

      當事人應當自收到本處罰決定書之日起十五日內,持陜西省政府非稅收入一般繳款書將罰款如數上繳國庫。到期不繳納罰款的,本機關將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第五十一條的規定,每日按罰款數額的百分之三加處罰款,同時本機關可以依法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

      當事人如對本機關處罰決定不服,可自收到本處罰決定書之日起六十日內向國家市場監督管理總局或陜西省人民政府申請行政復議;或者自收到本處罰決定書之日起六個月內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復議、訴訟期間,行政處罰決定不停止執行。

      聯 系 人:王馬川 聯系電話:029-86138583

      陜西省市場監督管理局

      2019年8月9日

      本文書一式2份,1份送達,1份歸檔。



     

      陜西省市場監督管理局

      行政處罰決定書

      陜市監反壟斷處字〔2019〕4號

      一、當事人情況

      當事人:延安市嘉誠混凝土有限公司

      統一社會信用代碼:91610600305305729H

      經營范圍:預拌混凝土專業承包不分等級;混凝土外加劑生產、復配;建筑材料、水暖器材銷售

      住所:陜西省延安市寶塔區柳林鎮柳樹巷村

      法定代表人:崔銀飛

      二、案件來源及調查經過

      2018年7月,原陜西省工商局接到企業舉報稱,延安市區10家商砼(預拌混凝土)經營企業聯合漲價涉嫌壟斷。原省工商局隨即聯合原延安市工商局對舉報開展核查,發現情況基本屬實后向國家市場監督管理總局申請立案,同年9月總局批復同意立案。2019年機構改革后本案移交至本機關。本機關現查明當事人與具有競爭關系的混凝土經營企業達成并實施了壟斷協議。2019年6月14日,本機關依法向當事人送達了《陜西省市場監督管理局行政處罰告知書》,告知當事人本機關擬作出行政處罰的事實、理由、依據和處罰內容,并告知當事人依法享有陳述、申辯和要求舉行聽證的權利。當事人在法定期限內申請聽證,本機關于7月11日組織行政處罰案件聽證會并聽取當事人陳述意見。經研究,當事人沒有新的事實和證據,本機關不予采納。本機關的調查情況和處理決定如下:

      三、違法事實和相關證據

      (一)當事人與具有競爭關系的經營者達成“固定或者變更價格”的壟斷協議

      混凝土銷售價格為市場調節價,即由經營者自主制定,通過市場競爭形成價格。本案的商品市場為預拌混凝土,預拌混凝土為建筑施工所用的人造石材,以水泥、砂、石子、化學外加劑等混合加工而成,其他建筑材料難以對其形成替代。本案的地域市場為延安市寶塔區,混凝土加工完成后一定時間會凝結,為保證在凝結前正常使用,一般運輸半徑為40公里或4小時,本案涉及混凝土企業和下游用戶主要集中在延安市寶塔區,其他地區的混凝土企業和下游用戶難以對其形成供給和需求替代。

      本案的涉案單位為當事人和延安市寶塔區其他9家混凝土經營企業:延安龍騰工貿有限公司、延安萬幫工貿有限公司、延安昆侖山混凝土有限公司、延安昌輝混凝土有限公司、延安聯業工貿有限公司、延安市萬鑄工貿有限公司、延安市昌威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延安眾昌工貿有限公司、延安城投東昊實業股份有限公司。以上10家企業的經營范圍均包括混凝土銷售,且均在延安市寶塔區經營混凝土,因此10家企業屬于具有競爭關系的經營者。

      經查,2018年7月10日,包括當事人在內的以上延安市寶塔區10家混凝土企業,以砂石、水泥等原材料價格上漲為由,在延安市龍飛盛世酒店商議聯合上調混凝土銷售價格。經商議決定不同標號的混凝土每立方米價格均上調60元(如C15標號從365元/立方米上調至425元/立方米),并制作此次統一漲價的聯合聲明(《關于調整混凝土價格的聯合聲明》)。隨后10家混凝土企業陸續在聯合聲明上蓋章并將聯合聲明和統一漲價情況告知各自下游建筑企業用戶。

      (二)當事人實施了上述壟斷協議

      《關于調整混凝土價格的聯合聲明》下發后,包括當事人在內的10家混凝土企業陸續與各自下游建筑企業簽訂調整價格的補充協議并執行新的價格(或直接執行新的價格),對部分不接受漲價的用戶停止供貨。當事人根據此次聯合聲明上調了混凝土價格45元/立方米不等。截至執法機關于2018年8月啟動調查,混凝土企業陸續停止聯合漲價行為,實施壟斷協議時間約為1個月。

      以上事實有如下證據證明:

      第一組證據:涉案企業營業證照、混凝土生產銷售資質證書。證明當事人主體資格,同時與其他混凝土企業具有競爭關系。

      第二組證據:涉案企業蓋章的聯合上調混凝土價格的聲明、當事人相關工作人員的調查詢問筆錄。證明當事人與延安市寶塔區其他混凝土企業協商達成固定或變更混凝土價格的壟斷協議。

      第三組證據:涉案企業與建筑企業簽訂的混凝土采購(供銷)合同、調整價格的附加協議、混凝土結算單、增值稅發票、當事人相關工作人員的調查詢問筆錄、建筑企業相關工作人員的調查詢問筆錄。證明當事人實施壟斷協議。

      四、行政處罰依據和決定

      根據以上事實,本機關認定,當事人和其他9家混凝土企業是具有競爭關系的經營者,通過協議的形式統一上調混凝土銷售價格,對內排除限制了同行業的競爭,對外破壞了公平競爭的市場環境,該行為違反《中華人民共和國反壟斷法》第十三條第一款第(一)項的規定,屬于具有競爭關系的經營者達成并實施“固定或者變更商品價格”壟斷協議的違法行為。該違法行為給我省營商環境、市場環境、競爭環境帶來負面影響。

      鑒于調查期間,當事人積極配合,主動停止違法行為,且違法行為持續時間較短,對市場競爭損害程度較輕。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反壟斷法》第四十六條第一款、第四十九條和《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第二十七條第一款第(一)項規定,本機關對當事人作出如下處理決定:

      (一)責令停止違法行為;

      (二)處2017年度銷售額(65379396元)1%的罰款,計653793.96元(大寫:人民幣陸拾伍萬叁仟柒佰玖拾叁元玖角陸分)。

      五、相關事項

      當事人應當自收到本處罰決定書之日起十五日內,持陜西省政府非稅收入一般繳款書將罰款如數上繳國庫。到期不繳納罰款的,本機關將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第五十一條的規定,每日按罰款數額的百分之三加處罰款,同時本機關可以依法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

      當事人如對本機關處罰決定不服,可自收到本處罰決定書之日起六十日內向國家市場監督管理總局或陜西省人民政府申請行政復議;或者自收到本處罰決定書之日起六個月內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復議、訴訟期間,行政處罰決定不停止執行。

      聯 系 人:王馬川 聯系電話:029-86138583

      陜西省市場監督管理局

      2019年8月9日

      本文書一式2份,1份送達,1份歸檔。

     

      陜西省市場監督管理局

      行政處罰決定書

      陜市監反壟斷處字〔2019〕5號

      一、當事人情況

      當事人:延安昆侖山混凝土有限公司

      統一社會信用代碼:916106005835149264

      經營范圍:混凝土預拌、銷售

      住所:陜西省延安市寶塔區河莊坪鎮解家溝村

      法定代表人:黃國偉

      二、案件來源及調查經過

      2018年7月,原陜西省工商局接到企業舉報稱,延安市區10家商砼(預拌混凝土)經營企業聯合漲價涉嫌壟斷。原省工商局隨即聯合原延安市工商局對舉報開展核查,發現情況基本屬實后向國家市場監督管理總局申請立案,同年9月總局批復同意立案。2019年機構改革后本案移交至本機關。本機關現查明當事人與具有競爭關系的混凝土經營企業達成并實施了壟斷協議。2019年6月14日,本機關依法向當事人送達了《陜西省市場監督管理局行政處罰告知書》,告知當事人本機關擬作出行政處罰的事實、理由、依據和處罰內容,并告知當事人依法享有陳述、申辯和要求舉行聽證的權利。當事人在法定期限內申請聽證,本機關于7月11日組織行政處罰案件聽證會并聽取當事人陳述意見。經研究,當事人沒有新的事實和證據,本機關不予采納。本機關的調查情況和處理決定如下:

      三、違法事實和相關證據

      (一)當事人與具有競爭關系的經營者達成“固定或者變更價格”的壟斷協議

      混凝土銷售價格為市場調節價,即由經營者自主制定,通過市場競爭形成價格。本案的商品市場為預拌混凝土,預拌混凝土為建筑施工所用的人造石材,以水泥、砂、石子、化學外加劑等混合加工而成,其他建筑材料難以對其形成替代。本案的地域市場為延安市寶塔區,混凝土加工完成后一定時間會凝結,為保證在凝結前正常使用,一般運輸半徑為40公里或4小時,本案涉及混凝土企業和下游用戶主要集中在延安市寶塔區,其他地區的混凝土企業和下游用戶難以對其形成供給和需求替代。

      本案的涉案單位為當事人和延安市寶塔區其他9家混凝土經營企業:延安龍騰工貿有限公司、延安萬幫工貿有限公司、延安聯業工貿有限公司、延安眾昌工貿有限公司、延安市昌威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延安市嘉誠混凝土有限公司、延安昌輝混凝土有限公司、延安城投東昊實業股份有限公司、延安市萬鑄工貿有限公司。以上10家企業的經營范圍均包括混凝土銷售,且均在延安市寶塔區經營混凝土,因此10家企業屬于具有競爭關系的經營者。

      經查,2018年7月10日,包括當事人在內的以上延安市寶塔區10家混凝土企業,以砂石、水泥等原材料價格上漲為由,在延安市龍飛盛世酒店商議聯合上調混凝土銷售價格。經商議決定不同標號的混凝土每立方米價格均上調60元(如C15標號從365元/立方米上調至425元/立方米),并制作此次統一漲價的聯合聲明(《關于調整混凝土價格的聯合聲明》)。隨后10家混凝土企業陸續在聯合聲明上蓋章并將聯合聲明和統一漲價情況告知各自下游建筑企業用戶。

      (二)當事人實施了上述壟斷協議

      《關于調整混凝土價格的聯合聲明》下發后,包括當事人在內的10家混凝土企業陸續與各自下游建筑企業簽訂調整價格的補充協議并執行新的價格(或直接執行新的價格),對部分不接受漲價的用戶停止供貨。當事人根據此次聯合聲明上調了混凝土價格40元/立方米不等。截至執法機關于2018年8月啟動調查,混凝土企業陸續停止聯合漲價行為,實施壟斷協議時間約為1個月。

      以上事實有如下證據證明:

      第一組證據:涉案企業營業證照、混凝土生產銷售資質證書。證明當事人主體資格,同時與其他混凝土企業具有競爭關系。

      第二組證據:涉案企業蓋章的聯合上調混凝土價格的聲明、當事人相關工作人員的調查詢問筆錄。證明當事人與延安市寶塔區其他混凝土企業協商達成固定或變更混凝土價格的壟斷協議。

      第三組證據:涉案企業與建筑企業簽訂的混凝土采購(供銷)合同、調整價格的附加協議、混凝土結算單、增值稅發票、當事人相關工作人員的調查詢問筆錄、建筑企業相關工作人員的調查詢問筆錄。證明當事人實施壟斷協議。

      四、行政處罰依據和決定

      根據以上事實,本機關認定,當事人和其他9家混凝土企業是具有競爭關系的經營者,通過協議的形式統一上調混凝土銷售價格,對內排除限制了同行業的競爭,對外破壞了公平競爭的市場環境,該行為違反《中華人民共和國反壟斷法》第十三條第一款第(一)項的規定,屬于具有競爭關系的經營者達成并實施“固定或者變更商品價格”壟斷協議的違法行為。該違法行為給我省營商環境、市場環境、競爭環境帶來負面影響。

      鑒于調查期間,當事人積極配合,主動停止違法行為,且違法行為持續時間較短,對市場競爭損害程度較輕。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反壟斷法》第四十六條第一款、第四十九條和《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第二十七條第一款第(一)項規定,本機關對當事人作出如下處理決定:

      (一)責令停止違法行為;

      (二)處2017年度銷售額(49993433元)1%的罰款,計499934.33元(大寫:人民幣肆拾玖萬玖仟玖佰叁拾肆元叁角叁分)。

      五、相關事項

      當事人應當自收到本處罰決定書之日起十五日內,持陜西省政府非稅收入一般繳款書將罰款如數上繳國庫。到期不繳納罰款的,本機關將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第五十一條的規定,每日按罰款數額的百分之三加處罰款,同時本機關可以依法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

      當事人如對本機關處罰決定不服,可自收到本處罰決定書之日起六十日內向國家市場監督管理總局或陜西省人民政府申請行政復議;或者自收到本處罰決定書之日起六個月內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復議、訴訟期間,行政處罰決定不停止執行。

      聯 系 人:王馬川 聯系電話:029-86138583

      陜西省市場監督管理局

      2019年8月9日

      本文書一式2份,1份送達,1份歸檔。


     

      陜西省市場監督管理局

      行政處罰決定書

      陜市監反壟斷處字〔2019〕6號

      一、當事人情況

      當事人:延安聯業工貿有限公司

      統一社會信用代碼:91610602093988176F

      經營范圍:五金交電、家用電器、建筑材料、電線、電纜;日用百貨、石油器材、石油配套物資、石油套管、機電設備、勞保用品、辦公用品、辦公家具、化工產品(不含危險品)、水暖器材、汽車配件、石油工程技術、預拌混凝土生產及銷售;外加劑;建筑材料檢驗檢測;農產品種植、畜牧養殖銷售

      住所:陜西省延安市寶塔區川口鄉偏橋村

      法定代表人:高延斌

      二、案件來源及調查經過

      2018年7月,原陜西省工商局接到企業舉報稱,延安市區10家商砼(預拌混凝土)經營企業聯合漲價涉嫌壟斷。原省工商局隨即聯合原延安市工商局對舉報開展核查,發現情況基本屬實后向國家市場監督管理總局申請立案,同年9月總局批復同意立案。2019年機構改革后本案移交至本機關。本機關現查明當事人與具有競爭關系的混凝土經營企業達成并實施了壟斷協議。2019年6月14日,本機關依法向當事人送達了《陜西省市場監督管理局行政處罰告知書》,告知當事人本機關擬作出行政處罰的事實、理由、依據和處罰內容,并告知當事人依法享有陳述、申辯和要求舉行聽證的權利。當事人在法定期限內申請聽證,本機關于7月11日組織行政處罰案件聽證會并聽取當事人陳述意見。經研究,當事人沒有新的事實和證據,本機關不予采納。本機關的調查情況和處理決定如下:

      三、違法事實和證據

      (一)當事人與具有競爭關系的經營者達成“固定或者變更價格”的壟斷協議

      混凝土銷售價格為市場調節價,即由經營者自主制定,通過市場競爭形成價格。本案的商品市場為預拌混凝土,預拌混凝土為建筑施工所用的人造石材,以水泥、砂、石子、化學外加劑等混合加工而成,其他建筑材料難以對其形成替代。本案的地域市場為延安市寶塔區,混凝土加工完成后一定時間會凝結,為保證在凝結前正常使用,一般運輸半徑為40公里或4小時,本案涉及混凝土企業和下游用戶主要集中在延安市寶塔區,其他地區的混凝土企業和下游用戶難以對其形成供給和需求替代。

      本案的涉案單位為當事人和延安市寶塔區其他9家混凝土經營企業:延安龍騰工貿有限公司、延安萬幫工貿有限公司、延安昆侖山混凝土有限公司、延安昌輝混凝土有限公司、延安眾昌工貿有限公司、延安市萬鑄工貿有限公司、延安市昌威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延安市嘉誠混凝土有限公司、延安城投東昊實業股份有限公司。以上10家企業的經營范圍均包括混凝土銷售,且均在延安市寶塔區經營混凝土,因此10家企業屬于具有競爭關系的經營者。

      經查,2018年7月10日,包括當事人在內的以上延安市寶塔區10家混凝土企業,以砂石、水泥等原材料價格上漲為由,在延安市龍飛盛世酒店商議聯合上調混凝土銷售價格。經商議決定不同標號的混凝土每立方米價格均上調60元(如C15標號從365元/立方米上調至425元/立方米),并制作此次統一漲價的聯合聲明(《關于調整混凝土價格的聯合聲明》)。隨后10家混凝土企業陸續在聯合聲明上蓋章并將聯合聲明和統一漲價情況告知各自下游建筑企業用戶。

      (二)當事人實施了上述壟斷協議

      《關于調整混凝土價格的聯合聲明》下發后,包括當事人在內的10家混凝土企業陸續與各自下游建筑企業簽訂調整價格的補充協議并執行新的價格(或直接執行新的價格),對部分不接受漲價的用戶停止供貨。當事人根據此次聯合聲明上調了混凝土價格60元/立方米不等。截至執法機關于2018年8月啟動調查,混凝土企業陸續停止聯合漲價行為,實施壟斷協議時間約為1個月。

      以上事實有如下證據證明:

      第一組證據:涉案企業營業證照、混凝土生產銷售資質證書。證明當事人主體資格,同時與其他混凝土企業具有競爭關系。

      第二組證據:涉案企業蓋章的聯合上調混凝土價格的聲明、當事人相關工作人員的調查詢問筆錄。證明當事人與延安市寶塔區其他混凝土企業協商達成固定或變更混凝土價格的壟斷協議。

      第三組證據:涉案企業與建筑企業簽訂的混凝土采購(供銷)合同、調整價格的附加協議、混凝土結算單、增值稅發票、當事人相關工作人員的調查詢問筆錄、建筑企業相關工作人員的調查詢問筆錄。證明當事人實施壟斷協議。

      四、行政處罰依據和決定

      根據以上事實,本機關認定,當事人和其他9家混凝土企業是具有競爭關系的經營者,通過協議的形式統一上調混凝土銷售價格,對內排除限制了同行業的競爭,對外破壞了公平競爭的市場環境,該行為違反《中華人民共和國反壟斷法》第十三條第一款第(一)項的規定,屬于具有競爭關系的經營者達成并實施“固定或者變更商品價格”壟斷協議的違法行為。該違法行為給我省營商環境、市場環境、競爭環境帶來負面影響。

      鑒于調查期間,當事人積極配合,主動停止違法行為,且違法行為持續時間較短,對市場競爭損害程度較輕。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反壟斷法》第四十六條第一款、第四十九條和《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第二十七條第一款第(一)項規定,本機關對當事人作出如下處理決定:

      (一)責令停止違法行為;

      (二)處2017年度銷售額(41393380元)1%的罰款,計413933.8元(大寫:人民幣肆拾壹萬叁仟玖佰叁拾叁元捌角)。

      五、相關事項

      當事人應當自收到本處罰決定書之日起十五日內,持陜西省政府非稅收入一般繳款書將罰款如數上繳國庫。到期不繳納罰款的,本機關將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第五十一條的規定,每日按罰款數額的百分之三加處罰款,同時本機關可以依法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

      當事人如對本機關處罰決定不服,可自收到本處罰決定書之日起六十日內向國家市場監督管理總局或陜西省人民政府申請行政復議;或者自收到本處罰決定書之日起六個月內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復議、訴訟期間,行政處罰決定不停止執行。

      聯 系 人:王馬川 聯系電話:029-86138583

      陜西省市場監督管理局

      2019年8月9日

      本文書一式2份,1份送達,1份歸檔。


     

      陜西省市場監督管理局

      行政處罰決定書

      陜市監反壟斷處字〔2019〕7號

      一、當事人情況

      當事人:延安龍騰工貿有限公司

      統一社會信用代碼:91610600794109584E

      經營范圍:預拌商品混凝土專業承包不分等級;化工材料(危險品除外)、建筑材料、五金電器、汽車配件、勞保用品、石油器材、鉆井器材、消防器材、橡膠制品、油田配套物資、機械產品(汽車除外)銷售;墻體材料制造、加工銷售;水泥預制構件加工、銷售

      住所:陜西省延安市寶塔區龍飛公司四樓

      法定代表人:曹文龍

      二、案件來源及調查經過

      2018年7月,原陜西省工商局接到企業舉報稱,延安市區10家商砼(預拌混凝土)經營企業聯合漲價涉嫌壟斷。原省工商局隨即聯合原延安市工商局對舉報開展核查,發現情況基本屬實后向國家市場監督管理總局申請立案,同年9月總局批復同意立案。2019年機構改革后本案移交至本機關。本機關現查明當事人與具有競爭關系的混凝土經營企業達成并實施了壟斷協議。2019年6月14日,本機關依法向當事人送達了《陜西省市場監督管理局行政處罰告知書》,告知當事人本機關擬作出行政處罰的事實、理由、依據和處罰內容,并告知當事人依法享有陳述、申辯和要求舉行聽證的權利。當事人未在法定期限內提出陳述、申辯,也未提出聽證要求。本機關的調查情況和處理決定如下:

      三、違法事實和證據

      (一)當事人與具有競爭關系的經營者達成“固定或者變更價格”的壟斷協議

      混凝土銷售價格為市場調節價,即由經營者自主制定,通過市場競爭形成價格。本案的商品市場為預拌混凝土,預拌混凝土為建筑施工所用的人造石材,以水泥、砂、石子、化學外加劑等混合加工而成,其他建筑材料難以對其形成替代。本案的地域市場為延安市寶塔區,混凝土加工完成后一定時間會凝結,為保證在凝結前正常使用,一般運輸半徑為40公里或4小時,本案涉及混凝土企業和下游用戶主要集中在延安市寶塔區,其他地區的混凝土企業和下游用戶難以對其形成供給和需求替代。

      本案的涉案單位為當事人和延安市寶塔區其他9家混凝土經營企業:延安萬幫工貿有限公司、延安聯業工貿有限公司、延安眾昌工貿有限公司、延安市昌威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延安市嘉誠混凝土有限公司、延安昆侖山混凝土有限公司、延安昌輝混凝土有限公司、延安城投東昊實業股份有限公司、延安市萬鑄工貿有限公司。以上10家企業的經營范圍均包括混凝土銷售,且均在延安市寶塔區經營混凝土,因此10家企業屬于具有競爭關系的經營者。

      經查,2018年7月10日,包括當事人在內的以上延安市寶塔區10家混凝土企業,以砂石、水泥等原材料價格上漲為由,在延安市龍飛盛世酒店商議聯合上調混凝土銷售價格。經商議決定不同標號的混凝土每立方米價格均上調60元(如C15標號從365元/立方米上調至425元/立方米),并制作此次統一漲價的聯合聲明(《關于調整混凝土價格的聯合聲明》)。隨后10家混凝土企業陸續在聯合聲明上蓋章并將聯合聲明和統一漲價情況告知各自下游建筑企業用戶。

      (二)當事人實施了上述壟斷協議

      《關于調整混凝土價格的聯合聲明》下發后,包括當事人在內的10家混凝土企業陸續與各自下游建筑企業簽訂調整價格的補充協議并執行新的價格(或直接執行新的價格),對部分不接受漲價的用戶停止供貨。當事人根據此次聯合聲明上調了混凝土價格60元/立方米不等。截至執法機關于2018年8月啟動調查,混凝土企業陸續停止聯合漲價行為,實施壟斷協議時間約為1個月。

      以上事實有如下證據證明:

      第一組證據:涉案企業營業證照、混凝土生產銷售資質證書。證明當事人主體資格,同時與其他混凝土企業具有競爭關系。

      第二組證據:涉案企業蓋章的聯合上調混凝土價格的聲明、當事人相關工作人員的調查詢問筆錄。證明當事人與延安市寶塔區其他混凝土企業協商達成固定或變更混凝土價格的壟斷協議。

      第三組證據:涉案企業與建筑企業簽訂的混凝土采購(供銷)合同、調整價格的附加協議、混凝土結算單、增值稅發票、當事人相關工作人員的調查詢問筆錄、建筑企業相關工作人員的調查詢問筆錄。證明當事人實施壟斷協議。

      四、行政處罰依據和決定

      根據以上事實,本機關認定,當事人和其他9家混凝土企業是具有競爭關系的經營者,通過協議的形式統一上調混凝土銷售價格,對內排除限制了同行業的競爭,對外破壞了公平競爭的市場環境,該行為違反《中華人民共和國反壟斷法》第十三條第一款第(一)項的規定,屬于具有競爭關系的經營者達成并實施“固定或者變更商品價格”壟斷協議的違法行為。該違法行為給我省營商環境、市場環境、競爭環境帶來負面影響。

      鑒于調查期間,當事人積極配合,主動停止違法行為,且違法行為持續時間較短,對市場競爭損害程度較輕。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反壟斷法》第四十六條第一款、第四十九條和《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第二十七條第一款第(一)項規定,本機關對當事人作出如下處理決定:

      (一)責令停止違法行為;

      (二)處2017年度銷售額(70129714元)1%的罰款,計701297.14元(大寫:人民幣柒拾萬壹仟貳佰玖拾柒元壹角肆分)。

      五、相關事項

      當事人應當自收到本處罰決定書之日起十五日內,持陜西省政府非稅收入一般繳款書將罰款如數上繳國庫。到期不繳納罰款的,本機關將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第五十一條的規定,每日按罰款數額的百分之三加處罰款,同時本機關可以依法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

      當事人如對本機關處罰決定不服,可自收到本處罰決定書之日起六十日內向國家市場監督管理總局或陜西省人民政府申請行政復議;或者自收到本處罰決定書之日起六個月內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復議、訴訟期間,行政處罰決定不停止執行。

      聯 系 人:王馬川 聯系電話:029-86138583

      陜西省市場監督管理局

      2019年8月9日

      本文書一式2份,1份送達,1份歸檔。


     

      陜西省市場監督管理局

      行政處罰決定書

      陜市監反壟斷處字〔2019〕8號

      一、當事人情況

      當事人:延安萬幫工貿有限公司

      統一社會信用代碼:91610602338709236R

      經營范圍:建筑材料、油田配套物資設施、五金交電、勞保辦公用品、化工材料、鋼材、商砼

      住所:陜西省延安市寶塔區棗園鎮上砭溝村

      法定代表人:周升虎

      二、案件來源及調查經過

      2018年7月,原陜西省工商局接到企業舉報稱,延安市區10家商砼(預拌混凝土)經營企業聯合漲價涉嫌壟斷。原省工商局隨即聯合原延安市工商局對舉報開展核查,發現情況基本屬實后向國家市場監督管理總局申請立案,同年9月總局批復同意立案。2019年機構改革后本案移交至本機關。本機關現查明當事人與具有競爭關系的混凝土經營企業達成并實施了壟斷協議。2019年6月14日,本機關依法向當事人送達了《陜西省市場監督管理局行政處罰告知書》,告知當事人本機關擬作出行政處罰的事實、理由、依據和處罰內容,并告知當事人依法享有陳述、申辯和要求舉行聽證的權利。當事人未在法定期限內提出陳述、申辯,也未提出聽證要求。本機關的調查情況和處理決定如下:

      三、違法事實和證據

      (一)當事人與具有競爭關系的經營者達成“固定或者變更價格”的壟斷協議

      混凝土銷售價格為市場調節價,即由經營者自主制定,通過市場競爭形成價格。本案的商品市場為預拌混凝土,預拌混凝土為建筑施工所用的人造石材,以水泥、砂、石子、化學外加劑等混合加工而成,其他建筑材料難以對其形成替代。本案的地域市場為延安市寶塔區,混凝土加工完成后一定時間會凝結,為保證在凝結前正常使用,一般運輸半徑為40公里或4小時,本案涉及混凝土企業和下游用戶主要集中在延安市寶塔區,其他地區的混凝土企業和下游用戶難以對其形成供給和需求替代。

      本案的涉案單位為當事人和延安市寶塔區其他9家混凝土經營企業:延安龍騰工貿有限公司、延安聯業工貿有限公司、延安眾昌工貿有限公司、延安市昌威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延安市嘉誠混凝土有限公司、延安昆侖山混凝土有限公司、延安昌輝混凝土有限公司、延安城投東昊實業股份有限公司、延安市萬鑄工貿有限公司。以上10家企業的經營范圍均包括混凝土銷售,且均在延安市寶塔區經營混凝土,因此10家企業屬于具有競爭關系的經營者。

      經查,2018年7月10日,包括當事人在內的以上延安市寶塔區10家混凝土企業,以砂石、水泥等原材料價格上漲為由,在延安市龍飛盛世酒店商議聯合上調混凝土銷售價格。經商議決定不同標號的混凝土每立方米價格均上調60元(如C15標號從365元/立方米上調至425元/立方米),并制作此次統一漲價的聯合聲明(《關于調整混凝土價格的聯合聲明》)。隨后10家混凝土企業陸續在聯合聲明上蓋章并將聯合聲明和統一漲價情況告知各自下游建筑企業用戶。

      (二)當事人實施了上述壟斷協議

      《關于調整混凝土價格的聯合聲明》下發后,包括當事人在內的10家混凝土企業陸續與各自下游建筑企業簽訂調整價格的補充協議并執行新的價格(或直接執行新的價格),對部分不接受漲價的用戶停止供貨。當事人根據此次聯合聲明上調了混凝土價格30元/立方米不等。截至執法機關于2018年8月啟動調查,混凝土企業陸續停止聯合漲價行為,實施壟斷協議時間約為1個月。

      以上事實有如下證據證明:

      第一組證據:涉案企業營業證照、混凝土生產銷售資質證書。證明當事人主體資格,同時與其他混凝土企業具有競爭關系。

      第二組證據:涉案企業蓋章的聯合上調混凝土價格的聲明、當事人相關工作人員的調查詢問筆錄。證明當事人與延安市寶塔區其他混凝土企業協商達成固定或變更混凝土價格的壟斷協議。

      第三組證據:涉案企業與建筑企業簽訂的混凝土采購(供銷)合同、調整價格的附加協議、混凝土結算單、增值稅發票、當事人相關工作人員的調查詢問筆錄、建筑企業相關工作人員的調查詢問筆錄。證明當事人實施壟斷協議。

      四、行政處罰依據和決定

      根據以上事實,本機關認定,當事人和其他9家混凝土企業是具有競爭關系的經營者,通過協議的形式統一上調混凝土銷售價格,對內排除限制了同行業的競爭,對外破壞了公平競爭的市場環境,該行為違反《中華人民共和國反壟斷法》第十三條第一款第(一)項的規定,屬于具有競爭關系的經營者達成并實施“固定或者變更商品價格”壟斷協議的違法行為。該違法行為給我省營商環境、市場環境、競爭環境帶來負面影響。

      鑒于調查期間,當事人積極配合,主動停止違法行為,且違法行為持續時間較短,對市場競爭損害程度較輕。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反壟斷法》第四十六條第一款、第四十九條和《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第二十七條第一款第(一)項規定,本機關對當事人作出如下處理決定:

      (一)責令停止違法行為;

      (二)處2017年度銷售額(36910477元)1%的罰款,計369104.77元(大寫:人民幣叁拾陸萬玖仟壹佰零肆元柒角柒分)。

      五、相關事項

      當事人應當自收到本處罰決定書之日起十五日內,持陜西省政府非稅收入一般繳款書將罰款如數上繳國庫。到期不繳納罰款的,本機關將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第五十一條的規定,每日按罰款數額的百分之三加處罰款,同時本機關可以依法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

      當事人如對本機關處罰決定不服,可自收到本處罰決定書之日起六十日內向國家市場監督管理總局或陜西省人民政府申請行政復議;或者自收到本處罰決定書之日起六個月內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復議、訴訟期間,行政處罰決定不停止執行。

      聯 系 人:王馬川 聯系電話:029-86138583

      陜西省市場監督管理局

      2019年8月9日

      本文書一式2份,1份送達,1份歸檔。


     

      陜西省市場監督管理局

      行政處罰決定書

      陜市監反壟斷處字〔2019〕9號

      一、當事人情況

      當事人:延安市萬鑄工貿有限公司

      統一社會信用代碼:916106003053070386

      經營范圍:預拌商品混凝土專業承包叁級;水泥制品、鋼材、建筑材料銷售

      住所:陜西省延安市寶塔區河莊坪鎮小溝村

      法定代表人:高生偉

      二、案件來源及調查經過

      2018年7月,原陜西省工商局接到企業舉報稱,延安市區10家商砼(預拌混凝土)經營企業聯合漲價涉嫌壟斷。原省工商局隨即聯合原延安市工商局對舉報開展核查,發現情況基本屬實后向國家市場監督管理總局申請立案,同年9月總局批復同意立案。2019年機構改革后本案移交至本機關。本機關現查明當事人與具有競爭關系的混凝土經營企業達成并實施了壟斷協議。2019年6月14日,本機關依法向當事人送達了《陜西省市場監督管理局行政處罰告知書》,告知當事人本機關擬作出行政處罰的事實、理由、依據和處罰內容,并告知當事人依法享有陳述、申辯和要求舉行聽證的權利。當事人在法定期限內申請聽證,本機關于7月11日組織行政處罰案件聽證會并聽取當事人陳述意見。經研究,當事人沒有新的事實和證據,本機關不予采納。本機關的調查情況和處理決定如下:

      三、違法事實和證據

      (一)當事人與具有競爭關系的經營者達成“固定或者變更價格”的壟斷協議

      混凝土銷售價格為市場調節價,即由經營者自主制定,通過市場競爭形成價格。本案的商品市場為預拌混凝土,預拌混凝土為建筑施工所用的人造石材,以水泥、砂、石子、化學外加劑等混合加工而成,其他建筑材料難以對其形成替代。本案的地域市場為延安市寶塔區,混凝土加工完成后一定時間會凝結,為保證在凝結前正常使用,一般運輸半徑為40公里或4小時,本案涉及混凝土企業和下游用戶主要集中在延安市寶塔區,其他地區的混凝土企業和下游用戶難以對其形成供給和需求替代。

      本案的涉案單位為當事人和延安市寶塔區其他9家混凝土經營企業:延安龍騰工貿有限公司、延安萬幫工貿有限公司、延安昆侖山混凝土有限公司、延安昌輝混凝土有限公司、延安聯業工貿有限公司、延安眾昌工貿有限公司、延安市昌威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延安市嘉誠混凝土有限公司、延安城投東昊實業股份有限公司。以上10家企業的經營范圍均包括混凝土銷售,且均在延安市寶塔區經營混凝土,因此10家企業屬于具有競爭關系的經營者。

      經查,2018年7月10日,包括當事人在內的以上延安市寶塔區10家混凝土企業,以砂石、水泥等原材料價格上漲為由,在延安市龍飛盛世酒店商議聯合上調混凝土銷售價格。經商議決定不同標號的混凝土每立方米價格均上調60元(如C15標號從365元/立方米上調至425元/立方米),并制作此次統一漲價的聯合聲明(《關于調整混凝土價格的聯合聲明》)。隨后10家混凝土企業陸續在聯合聲明上蓋章并將聯合聲明和統一漲價情況告知各自下游建筑企業用戶。

      (二)當事人實施了上述壟斷協議

      《關于調整混凝土價格的聯合聲明》下發后,包括當事人在內的10家混凝土企業陸續與各自下游建筑企業簽訂調整價格的補充協議并執行新的價格(或直接執行新的價格),對部分不接受漲價的用戶停止供貨。當事人根據此次聯合聲明上調了混凝土價格45元/立方米不等。截至執法機關于2018年8月啟動調查,混凝土企業陸續停止聯合漲價行為,實施壟斷協議時間約為1個月。

      以上事實有如下證據證明:

      第一組證據:涉案企業營業證照、混凝土生產銷售資質證書。證明當事人主體資格,同時與其他混凝土企業具有競爭關系。

      第二組證據:涉案企業蓋章的聯合上調混凝土價格的聲明、當事人相關工作人員的調查詢問筆錄。證明當事人與延安市寶塔區其他混凝土企業協商達成固定或變更混凝土價格的壟斷協議。

      第三組證據:涉案企業與建筑企業簽訂的混凝土采購(供銷)合同、調整價格的附加協議、混凝土結算單、增值稅發票、當事人相關工作人員的調查詢問筆錄、建筑企業相關工作人員的調查詢問筆錄。證明當事人實施壟斷協議。

      四、行政處罰依據和決定

      根據以上事實,本機關認定,當事人和其他9家混凝土企業是具有競爭關系的經營者,通過協議的形式統一上調混凝土銷售價格,對內排除限制了同行業的競爭,對外破壞了公平競爭的市場環境,該行為違反《中華人民共和國反壟斷法》第十三條第一款第(一)項的規定,屬于具有競爭關系的經營者達成并實施“固定或者變更商品價格”壟斷協議的違法行為。該違法行為給我省營商環境、市場環境、競爭環境帶來負面影響。

      鑒于調查期間,當事人積極配合,主動停止違法行為,且違法行為持續時間較短,對市場競爭損害程度較輕。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反壟斷法》第四十六條第一款、第四十九條和《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第二十七條第一款第(一)項規定,本機關對當事人作出如下處理決定:

      (一)責令停止違法行為;

      (二)處2017年度銷售額(15321349元)1%的罰款,計153213.49元(大寫:人民幣壹拾伍萬叁仟貳佰壹拾叁元肆角玖分)。

      五、相關事項

      當事人應當自收到本處罰決定書之日起十五日內,持陜西省政府非稅收入一般繳款書將罰款如數上繳國庫。到期不繳納罰款的,本機關將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第五十一條的規定,每日按罰款數額的百分之三加處罰款,同時本機關可以依法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

      當事人如對本機關處罰決定不服,可自收到本處罰決定書之日起六十日內向國家市場監督管理總局或陜西省人民政府申請行政復議;或者自收到本處罰決定書之日起六個月內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復議、訴訟期間,行政處罰決定不停止執行。

      聯 系 人:王馬川 聯系電話:029-86138583

      陜西省市場監督管理局

      2019年8月9日

      本文書一式2 份,1 份送達,1份歸檔。


     

      陜西省市場監督管理局

      行政處罰決定書

      陜市監反壟斷處字〔2019〕10號

      一、當事人情況

      當事人:延安眾昌工貿有限公司

      統一社會信用代碼:91610602MA6YEDL04R

      經營范圍:建筑材料、五金交電、化工用品(危險品除外)、勞保用品;混泥土生產、銷售、檢測、檢驗;沙漿生產、銷售;二手車銷售、汽車美容

      住所:陜西省延安市寶塔區棗園街道辦事處上砭溝村

      法定代表人:賈剛

      二、案件來源及調查經過

      2018年7月,原陜西省工商局接到企業舉報稱,延安市區10家商砼(預拌混凝土)經營企業聯合漲價涉嫌壟斷。原省工商局隨即聯合原延安市工商局對舉報開展核查,發現情況基本屬實后向國家市場監督管理總局申請立案,同年9月總局批復同意立案。2019年機構改革后本案移交至本機關。本機關現查明當事人與具有競爭關系的混凝土經營企業達成并實施了壟斷協議。2019年6月14日,本機關依法向當事人送達了《陜西省市場監督管理局行政處罰告知書》,告知當事人本機關擬作出行政處罰的事實、理由、依據和處罰內容,并告知當事人依法享有陳述、申辯的權利。當事人未在法定期限內提出陳述、申辯。本機關的調查情況和處理決定如下:

      三、違法事實和證據

      (一)當事人與具有競爭關系的經營者達成“固定或者變更價格”的壟斷協議

      混凝土銷售價格為市場調節價,即由經營者自主制定,通過市場競爭形成價格。本案的商品市場為預拌混凝土,預拌混凝土為建筑施工所用的人造石材,以水泥、砂、石子、化學外加劑等混合加工而成,其他建筑材料難以對其形成替代。本案的地域市場為延安市寶塔區,混凝土加工完成后一定時間會凝結,為保證在凝結前正常使用,一般運輸半徑為40公里或4小時,本案涉及混凝土企業和下游用戶主要集中在延安市寶塔區,其他地區的混凝土企業和下游用戶難以對其形成供給和需求替代。

      本案的涉案單位為當事人和延安市寶塔區其他9家混凝土經營企業:延安龍騰工貿有限公司、延安萬幫工貿有限公司、延安昆侖山混凝土有限公司、延安昌輝混凝土有限公司、延安聯業工貿有限公司、延安市萬鑄工貿有限公司、延安市昌威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延安市嘉誠混凝土有限公司、延安城投東昊實業股份有限公司。以上10家企業的經營范圍均包括混凝土銷售,且均在延安市寶塔區經營混凝土,因此10家企業屬于具有競爭關系的經營者。

      經查,2018年7月10日,包括當事人在內的以上延安市寶塔區10家混凝土企業,以砂石、水泥等原材料價格上漲為由,在延安市龍飛盛世酒店商議聯合上調混凝土銷售價格。經商議決定不同標號的混凝土每立方米價格均上調60元(如C15標號從365元/立方米上調至425元/立方米),并制作此次統一漲價的聯合聲明(《關于調整混凝土價格的聯合聲明》)。隨后10家混凝土企業陸續在聯合聲明上蓋章并將聯合聲明和統一漲價情況告知各自下游建筑企業用戶。

      (二)當事人實施了上述壟斷協議

      《關于調整混凝土價格的聯合聲明》下發后,包括當事人在內的10家混凝土企業陸續與各自下游建筑企業簽訂調整價格的補充協議并執行新的價格(或直接執行新的價格),對部分不接受漲價的用戶停止供貨。當事人根據此次聯合聲明上調了混凝土價格60元/立方米不等。截至執法機關于2018年8月啟動調查,混凝土企業陸續停止聯合漲價行為,實施壟斷協議時間約為1個月。

      以上事實有如下證據證明:

      第一組證據:涉案企業營業證照、混凝土生產銷售資質證書。證明當事人主體資格,同時與其他混凝土企業具有競爭關系。

      第二組證據:涉案企業蓋章的聯合上調混凝土價格的聲明、當事人相關工作人員的調查詢問筆錄。證明當事人與延安市寶塔區其他混凝土企業協商達成固定或變更混凝土價格的壟斷協議。

      第三組證據:涉案企業與建筑企業簽訂的混凝土采購(供銷)合同、調整價格的附加協議、混凝土結算單、增值稅發票、當事人相關工作人員的調查詢問筆錄、建筑企業相關工作人員的調查詢問筆錄。證明當事人實施壟斷協議。

      四、行政處罰依據和決定

      根據以上事實,本機關認定,當事人和其他9家混凝土企業是具有競爭關系的經營者,通過協議的形式統一上調混凝土銷售價格,對內排除限制了同行業的競爭,對外破壞了公平競爭的市場環境,該行為違反《中華人民共和國反壟斷法》第十三條第一款第(一)項的規定,屬于具有競爭關系的經營者達成并實施“固定或者變更商品價格”壟斷協議的違法行為。該違法行為給我省營商環境、市場環境、競爭環境帶來負面影響。

      鑒于調查期間,當事人積極配合,主動停止違法行為,且違法行為持續時間較短,對市場競爭損害程度較輕。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反壟斷法》第四十六條第一款、第四十九條和《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第二十七條第一款第(一)項規定,本機關對當事人作出如下處理決定:

      (一)責令停止違法行為;

      (二)處2017年度銷售額(2194779元)1%的罰款,計21947.79元(大寫:人民幣貳萬壹仟玖佰肆拾柒元柒角玖分)。

      五、相關事項

      當事人應當自收到本處罰決定書之日起十五日內,持陜西省政府非稅收入一般繳款書將罰款如數上繳國庫。到期不繳納罰款的,本機關將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第五十一條的規定,每日按罰款數額的百分之三加處罰款,同時本機關可以依法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

      當事人如對本機關處罰決定不服,可自收到本處罰決定書之日起六十日內向國家市場監督管理總局或陜西省人民政府申請行政復議;或者自收到本處罰決定書之日起六個月內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復議、訴訟期間,行政處罰決定不停止執行。

      聯 系 人:王馬川 聯系電話:029-86138583

      陜西省市場監督管理局

      2019年8月9日

      本文書一式2份,1份送達,1份歸檔。

      (來源:市場監管總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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