壓塌大橋,司機會被怎樣判刑?
事故發生8天,從無錫市第二人民醫院(東院)獲悉,在事故中受重傷的貨車駕駛員年僅30歲,現在仍昏迷不醒,在該院重癥醫學科接受治療。
如果責任都讓涉事司機來承擔,當司機醒來,究竟要承擔怎樣的責任?相關法律規定1.《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條違反交通運輸管理法規,因而發生重大事故,致人重傷、死亡或者使公私財產遭受重大損失的,構成交通肇事罪。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交通運輸肇事后逃逸或者有其他特別惡劣情節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2.《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二條第二款貨運機動車超過核定載質量的,處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罰款;超過核定載質量百分之三十或者違反規定載客的,處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罰款。3.《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法釋〔2000〕33號)第二條第二款第五項:交通肇事致一人以上重傷,負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責任,有嚴重超載駕駛的情形的,以交通肇事罪定罪處罰。
早在2011年,就有一起類似的事故發生。
2011年7月19日,司機張文軍駕駛超載110余噸的貨車,將懷柔寶山寺白河橋壓塌。后張因交通肇事罪,一審被判刑4年,并被判賠償懷柔公路分局1556萬余元,車主父子負連帶賠償責任。
張文軍上訴,在二審中稱賠償數額過高,量刑太重,“子子孫孫都賠不起”。其辯護人認為,公路局沒有做好該橋梁的維護工作,亦有責任。
二審作出終審判決,以交通肇事罪判處張文軍有期徒刑三年,其與曹某父子連帶賠償懷柔公路分局273.8萬元。
治超是面明鏡
哪里超載多,哪里執法不嚴
“無錫事故”使得貨車超載問題再一次進入全國人民的視線,超載現象屢禁不止,是因為有些地方的執法部門不是在治理超限超載,而是在“經營”超限超載。
正所謂“治超先治吏”,部分地區“上梁不正”怎么可能奢望“下梁不歪”?如果執法者把“治超”變成了“經營超載”,都把卡車司機當韭菜,養肥了就割一波,那超載怎么可能制得住?
近兩年來,隨著我國掃黑除惡專項行動的進展,貨運圈確實有很多“保護傘”“帶車人”被拔除,但還遠遠不夠!坦白地講,路上有那么多執法者、那么多地磅、那么多探頭,怎么可能抓不住大把大把的超載車?
現在來看,超載反而成了一個明鏡,把執法不嚴的地區都照了出來!
不說遠的,就說無錫事故中的百噸王貨車,從山東跑到了無錫,一路上都暢通無阻,如果不是有“月票”放行,那就是一路上沒執法者管。
當然,如果一路上經過那么多治超點,都“剛好”沒有遇到查車的,那就算團長說信了,我猜3000萬卡友也不會相信。
超載不止映射了貨運行業的亂象,更是照出了執法圈的不正之風,哪里超載多,請當地領導先想想,是貨運公司“超載經營”,還是自己手底下的執法者“經營超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