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公司及董事會全體成員保證信息披露的內容真實、準確、完整,沒有虛假記載、誤導性陳述或重大遺漏。
特別提示:
1. 本次股東大會未出現否決議案的情況。
2. 本次股東大會不涉及變更以往股東大會已通過的決議。
一、召開會議的基本情況
(一)會議召開情況
1、現場會議時間:2020年3月13日下午14:30時。
2、現場會議地點:浙江省杭州市西湖區文二西路738號西溪樂谷創意產業園1幢E單元會議室。
3、會議方式:現場投票和網絡投票相結合。
4、召集人:甘肅上峰水泥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公司”)第九屆董事會
5、網絡投票時間:
通過深圳證券交易所交易系統進行網絡投票的時間為:2020年3月13日上午9:30到11:30,下午13:00到15:00。
通過互聯網投票系統(http://wltp.cninfo.com.cn)進行網絡投票的時間為:2020年3月13日上午9:15-15:00的任意時間。
6、會議主持人:董事長俞鋒先生主持。
7、本次會議的召集、召開程序符合《公司法》、《上市公司股東大會規則》、《深圳證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規則》等法律法規、規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規定,會議合法有效。
(二)會議出席情況
1、股東出席的總體情況
通過現場和網絡投票的股東9人,代表股份477,844,809股,占上市公司總股份的59.5769%。
其中:通過現場投票的股東4人,代表股份463,948,943股,占上市公司總股份的57.8444%。
通過網絡投票的股東5人,代表股份13,895,866股,占上市公司總股份的1.7325%。
2、中小股東出席的總體情況
通過現場和網絡投票的股東6人,代表股份14,221,766股,占上市公司總股份的1.7731%。
其中:通過現場投票的股東1人,代表股份325,900股,占上市公司總股份的0.0406%。
通過網絡投票的股東5人,代表股份13,895,8666股,占上市公司總股份的1.7325%。
除上述股東(或其代理人)外,公司部分董事、監事和高級管理人員出席了本次股東大會,國浩律師(杭州)事務所指派律師列席并見證了本次股東大會。
二、 議案審議表決情況
本次股東大會采用現場投票結合網絡投票方式,審議通過了經公司第九屆董事會第十三次會議審議通過并提交本次股東大會表決的議案,具體表決情況如下:
1、審議通過《關于2020年度使用部分自有資金進行證券投資的議案》
表決情況:同意464,837,746股,占出席會議所有股東所持股份的97.2780%;反對13,007,063股,占出席會議所有股東所持股份的2.7220%;棄權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認棄權0股),占出席會議所有股東所持股份的0.0000%。
其中,出席會議的中小投資者股東(除公司的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外,單獨或合計持股5%以下的股東)的表決情況為:同意1214703股,占出席會議中小股東所持股份的8.5412%;反對13,007,063股,占出席會議中小股東所持股份的91.4588%;棄權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認棄權0股),占出席會議中小股東所持股份的0.0000%。
表決結果:同意股數達到出席會議有表決權股份總數的1/2以上,表決通過。
三、律師出具的法律意見
本次股東大會由國浩律師(杭州)事務所律師鄭上俊、葉蘇群進行了現場見證,并出具了《國浩律師(杭州)事務所關于甘肅上峰水泥股份有限公司2020年第二次臨時股東大會的法律意見書》。見證律師認為:貴公司本次股東大會的召集和召開程序,出席本次股東大會人員資格、召集人資格及會議表決程序和表決結果等事宜,均符合《公司法》、《股東大會規則》、《網絡投票細則》等法律、行政法規、規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規定,本次股東大會通過的表決結果為合法、有效。
四、備查文件
1.公司2020年度第二次臨時股東大會決議;
2.國浩律師(杭州)事務所出具的《關于甘肅上峰水泥股份有限公司2020年第二次臨時股東大會的法律意見書》。
特此公告。
甘肅上峰水泥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會
2020年3月1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