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唐山冀東水泥股份有限公司關于《2019年年度報告》的補充公告,提到因環保原因,公司全資子公司內蒙古冀東水泥有限責任公司分別于2017年和2018年被環保主管部門處罰10萬元、5萬元。
根據國家稅務總局相關規定,內蒙古冀東水泥有限責任公司于2019年退回收到的政府補助12,528,895.04元。
還涉及另一項 資源綜合利用增值稅返還 4,685,283.09元。公司當初在吉林省永吉縣投資設立冀東水泥永吉有限責任公司(現更名為吉林金隅冀東環保科技有限公司)時,與永吉縣人民政府簽署了《關于建設日產2x4500噸水泥熟料生產線項目協議書》,雙方約定“若享受增值稅資源綜合利用退稅,公司將縣級財政實際所得部分返還給永吉縣財政局”,2019年公司控股子公司吉林金隅冀東環保科技有限公司根據公司與永吉縣政府簽署的協議,將2017年度增值稅資源綜合利用退稅額的18.75%,即4,685,283.09元,返還給了永吉縣財政局。
一直以來,環保違法成本低,讓相當一部分企業對違法行為不那么“在意”,對加強污染治理不那么“上心”,在環保問題上有些“大意”,以為罰點“小錢”對企業影響不大,這種想法和態度實則對企業發展埋下隱患,得不償失。
企業切不可因為一時的放松留下環保污點,招來處罰的“連鎖反應”。當然,企業如果環保工作做得好,不僅不吃虧,還會收到環保紅利。作為上市企業的冀東水泥,其子公司的環保問題和損失一定程度上也會影響整體的企業形象和信譽。
對于這樣的大型上市企業,不僅要保證自身的產品和生產過程符合環保標準,也應更多關注子公司的環保情況,只有這樣,才是實現更好的發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