經廣東省東莞市第一人民法院審理查明,2011年9月開始,被告人郭偉洪伙同陳某3、廖某1、吳某(上述三人已判刑)商量在東莞市高埗鎮塘廈村籌建一家無牌無證水泥加工廠,以生產、銷售假冒注冊商標的水泥。2011年9月15日,被告人郭偉洪和陳某3、吳某、廖某1四人簽訂合伙協議書,約定由被告人郭偉洪和陳某3、吳某、廖某1每人出資150000元,共600000元作為投資款。2011年11月,無牌水泥加工廠正式投產,該水泥加工廠根據客戶的要求將散裝高標水泥和石粉,以一定的比例攪拌混合后使用帶有“臺泥水泥”“金雞山”“英洲牌”“海螺牌”“華潤”“廣英牌”等標識的水泥袋包裝并進行銷售。
經營期間,被告人郭偉洪參與租賃加工廠及負責維修機器及購買機器零配件,每月工資3000元。2011年11月至2012年6月26日期間,該水泥加工廠加工生產假冒注冊商標商品水泥共64000噸,每噸銷售價格約250元,銷售金額共約16000000元。在查封該無牌水泥加工廠時,扣押到涉案生產、銷售單據一批,經司法審計,2012年5月31日至2012年6月20日期間該加工廠銷售水泥7557噸,合計1885702元。
2012年1月至2012年6月期間,廖加發利用其系東莞市高埗鎮塘廈村委書記的影響力及系“三打”工作組長的職務之便,為被告人郭偉洪及陳某3、吳某、廖某1等人謀取不正當利益。期間,被告人郭偉洪及陳某3、吳某、廖某1等人給予廖某2(已判刑)20﹪的干股,并每月以工資加獎金的形式對廖行賄4000元,共計行賄20000元。2018年8月17日公安機關將被告人郭偉洪抓獲歸案。
2012年6月26日,東莞市公安局高埗分局聯合東莞市高埗鎮“三打辦”、東莞市質量技術監督局等職能部門聯合查處上述無牌無證水泥加工廠,當場查獲假冒帶有“海螺牌”標識的水泥共903袋(價值11287.5元)及生產加工水泥設備、水泥包裝袋等,扣押生產、銷售單據一批。
廣東省東莞市第一人民法院認為,被告人郭偉洪無視國法,未經注冊商標所有人許可,在同一種商品上使用與其注冊商標相同的商標,情節特別嚴重,其行為已構成假冒注冊商標罪;并為謀取不正當利益,給予其他單位的工作人員以財物,數額較大,其行為已構成對非國家工作人員行賄罪。被告人郭偉洪如實供述犯罪行為,認罪態度好,依法可以從輕處罰。
視被告人郭偉洪的犯罪情節和歸案后的表現,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一十三條、第一百六十四條第一款、第四十七條、第六十九條第一、三款、第六十七條第三款、第五十二條、第五十三條,《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關于辦理侵犯知識產權刑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一條第二款的規定,判決如下:
被告人郭偉洪犯假冒注冊商標罪,判處有期徒刑三年二個月,并處罰金人民幣70000元;犯對非國家工作人員行賄罪,判處有期徒刑七個月。總和刑期有期徒刑三年九個月,并處罰金人民幣70000元。數罪并罰,決定執行有期徒刑三年三個月,并處罰金人民幣7000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