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拒不配合法院執行,嚴重影響執行工作進度,損害司法權威,11月4日,平昌法院依法對巴中市明林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作出罰款80萬元處罰決定。
2017年,因被執行人趙某、游某、何某某三人未按合同向申請人吳某、張某某支付貨款,故分別訴至平昌法院。經法院判決后,被執行人三人仍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書,申請人吳某、張某某分別向法院申請強制執行。
在執行過程中,平昌法院依法凍結了被執行人趙某持有的巴中市明林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23.4343%股份。在對上述股份進行市場評估時,因需要提供被執行人趙某股份財產價值相關資料,平昌法院執行干警多次前往涉案公司,在向其出具相關證件和法律文書后,要求對涉案股份的財產情況予以調查核實,但該公司均已多種理由拒不配合。執行干警最后明確告知其公司負責人具有協助法院執行工作的義務,拒不履行將會面臨罰款等處罰措施,并要求最遲在3日內配合評估公司提交相關資料。到期后,該公司仍拒絕配合法院執行工作。最后平昌法院依法作出處罰決定,并向該公司負責人員宣讀和送達罰款決定書,并告知其申請復議的權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