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月16日,四川省市場監督管理局發布6條《行政處罰決定書》。其中針對于當地水泥行業的處罰決定書提到案件來源及調查經過為:2017年7月,四川省發展和改革委員會從多個途徑收到反映四川省水泥協會組織本行業經營者聯合漲價的舉報。經初步核查后,四川省發展和改革委員會于2017年7月20日正式對四川省水泥協會及涉嫌達成并實施壟斷協議 的六家水泥經營者予以立案調查。
查明,2016年10月,當事人四川省水泥協會以扭轉水泥市場價格下滑、實現行業扭虧為由,通過會議組織和推動具有競爭關系的六家水泥經營者在市場占有率高、下游用戶集中的成都區域內推漲散裝水泥價格,達成并實施統一散裝水泥漲價時間、調價幅度的壟斷協議,其他地區的水泥企業和下游用戶難以對其形成供給和需求替代。
2016年10月11日,當事人組織六家經營者在成都市召開“十月份復價減虧工作推進會”,會上經討論,決定所有品種散裝水泥于2016年10月17日8:00前上調50元/噸,并統一制定發送給客戶的調價函參考版本。
同時,當事人聯合涉案經營者制定《四川省水泥協會大成都片區散裝水泥停供檢查工作預案》,計劃將六家水泥經營者分為四個檢查小組,負責監督水泥生產企業對拒不接受調價的下游企業采取聯合停供措施。會后當事人向成都市建設工程造價管理站發文告知會員單位散裝水泥將于2016年10月17日集體調價的決定。壟斷協議訂立后,當事人即組織六家涉案經營者著手實施。

《行政處罰決定書》川市監處〔2020〕30號提到,根據《反壟斷法》第四十六條第一款、第四十九條的規定,鑒于當事人四川雙馬水泥股份有限公司在協會組織和推動下達成并實施壟斷協議,能夠主動積極配合調查,并按要求自查、如實提供企業財務數據及相關產品銷售數據及明細,本機關對當事人作出沒收違法所得,并處2016年度銷售額百分之二的行政處罰。

但鑒于當事人是第一個主動向反壟斷執法機構報告達成壟斷協議的有關情況并提供重要證據的,對執法機構認定壟斷協議具有關鍵性作用,能夠極大程度提高執法效率,節約執法成本。同時,在調查過程中當事人能夠迅速、持續、全面、真誠地配合執法機構的全部調查工作。根據《反壟斷法》第四十六條第二款的規定,本機關決定對當事人免予行政處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