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十五)盤活土地資源。產能退出后的劃撥用地,可依法轉讓或由地方政府收回,地方政府收回原劃撥土地使用權后的土地出讓收入,可按規定通過預算安排支付產能退出企業職工安置費用。退出后的工業用地,在符合城鄉規劃的前提下,可用于轉產發展第三產業,其中轉產為生產性服務業等國家鼓勵發展行業的,可在5年內繼續按原用途和土地權利類型使用土地。(國土資源、財政主管部門負責)
(十六)嚴格執法監管。加大節能監察力度,全面調查重點行業能源消耗情況,嚴格依法處置主要工序或單位產品能源消耗不達標的企業。(工業和信息化、發展改革主管部門負責)
強化環保執法,督促企業全面落實環保法律法規,嚴格依法處理環境違法行為,進一步完善污染源自動監控系統;納入排污許可證管理的所有企事業單位必須按期持證排污、按證排污,不得無證排污。(環境保護主管部門負責)
加強產品質量管理執法,全面調查生產許可獲證企業生產狀況和生產條件,嚴厲打擊無證生產等違法行為。對因工藝裝備落后、環保和能耗不達標被依法關停的企業,注銷生產許可證。(質量技術監督主管部門負責)
嚴格安全生產監督執法,組織檢查重點行業安全生產情況,依法查處不具備安全生產條件的企業。(安全生產監管主管部門及其他負有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職責的部門負責)
(十七)強化懲戒約束。對未按期完成落后產能退出的企業,由相關部門將有關信息納入全國信用信息共享平臺,并在“信用中國”網站等平臺公布,在土地供應、資金支持、稅收管理、生產許可、安全許可、債券發行、融資授信、政府采購、公共工程建設項目投標等方面,依法依規實施聯合懲戒和信用約束。(發展改革主管部門牽頭,各相關部門按職責分工落實)
四、組織實施
(十八)完善工作機制。各地要按照《國務院關于進一步加強淘汰落后產能工作的通知》《國務院關于化解產能嚴重過剩矛盾的指導意見》要求,發揮好省級淘汰落后產能工作協調(領導)小組作用,加強組織領導,明確職責分工,強化協調配合,形成工作合力。各地工業和信息化、能源、煤炭主管部門要履行牽頭職責,強化綜合協調,把握時間節點,統籌推進工作。各參與部門要按照職責分工,強化執法監督,完善配套政策,主動開展工作。(工業和信息化、能源、煤炭主管部門分別牽頭,各參與部門按職責分工落實)
(十九)抓好工作落實。每年3月底前,各地工業和信息化、能源、煤炭主管部門牽頭,聯合發展改革、環境保護、質量技術監督、安全生產監管等主管部門,以鋼鐵、煤炭、水泥、電解鋁、平板玻璃行業為重點(各地可結合本地區產業發展實際和結構調整需要,擴大行業范圍),研究制定工作方案,明確年度重點任務、時間節點、工作措施和責任部門,報經省級人民政府同意后實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