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五)因生產工藝特點和安全生產要求,達到壓產目標后不能減少大氣污染物排放或影響安全的企業,以及生產緊缺藥品和物資的企業,要組織有關專家論證提出科學合理的壓產比例和具體的操作方案,經工信、環保、安監等部門評審后,向當地政府作出書面說明,經當地政府批準,并報市工信局、市氣水辦備案后實施。
(六)對于實際排放低于行業排放平均值50%以上的工業企業,可根據總排放量與實際貢獻情況,適當減小壓產比例。對不能穩定達標排放的企業依法實施限產或停產整治。
(七)錯峰生產期間重污染天氣應急狀態下,在滿足總量減排要求的情況下,相關規上工業企業可不再采取新的停限產措施,但要遵守國家和省、市重污染天氣應急預案有關要求,最大限度減少大氣污染物排放,并停止原材料機動車運輸。
(八)錯峰生產期間重污染天氣應急狀態下,如全市總減排量達不到應急響應要求時,要對污染重、排放大、稅收少、貢獻小的企業,采取應急減排措施,特別是對規下工業企業提高壓產比例直至停產。
(九)市氣水辦統一向社會公布錯峰生產企業名單和壓產比例。
(十)如我市工業企業錯峰生產措施與國家、省新出臺的有關要求不匹配時,按照國家和省要求執行。
四、保障措施
(一)嚴格落實責任。各縣(市)、區政府(管委會)對本地大氣污染排放重點行業和涉揮發性有機物(VOCs)排放行業工業企業錯峰生產具體負責,并明確專人駐廠組織實施。各級工信、環保部門要加強協調調度,充分發揮各行業協會的橋梁紐帶作用,指導各縣(市)、區和廣大工業企業科學合理制定錯峰生產操作方案,確保錯峰生產期間減排達標、其他時間開足馬力加大生產。各工業企業是錯峰生產的主體,要充分認識實行錯峰生產的重要意義,提前謀劃,合理安排生產,自覺遵守錯峰生產期間各項要求,既為大氣污染治理做貢獻,又確保自身生產不失速。燃煤發電企業要服從電力調度機構指令,在保障電網運行安全和供熱需求的前提下,最大限度減少發電量和污染物排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