從制度層面看,“僵尸企業”缺乏有效的市場退出機制,企業破產的相關法律法規尚不完善,破產訴訟周期過長,破產成本高。此外,社會保障制度不完善也導致“僵尸企業”破產后的就業安置工作壓力較大。
此前,有新聞報道稱河北、山西等地有“僵尸鋼企”在地方政府支持下死灰復燃。對此,劉志彪坦言,地方政府愿意甚至千方百計地為屬地內的“僵尸企業”續命。因為一方面,如果讓其由市場調節自動破產死亡,則地方政府以前通過追加投資、稅收優惠、低價土地、信貸扶持等方式給予的前期投入就會打水漂,成為無法回收的沉淀成本,甚至相關責任官員也會被追究責任;另一方面,這些企業往往是勞動密集型產業,擁有大量的低技能職工,勞動力轉移和再就業困難,同時因占據大量的信貸資源,地方政府和銀行只能繼續向其“輸血”,花錢買“平安”。
處置“僵尸企業”非常復雜,且會帶來一系列風險,絕不是一兩天就能全部解決的事情。除了部分地方政府和銀行等干擾因素外,朱宏任指出,處置“僵尸企業”的難點還包括,在兼并重組及破產過程中,存在職工安置難、債務負擔重、歷史遺留問題多等問題;我國的《破產法》還需要進一步明晰和細化;在經濟下行壓力加大的背景下,很多行業預期不明朗,企業融資困難,導致企業實施兼并重組的意愿不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