所謂“一證式”管理,是一種旨在扭轉此前固定污染源環境管理“多龍治水”局面的管理模式,意味著針對排污單位的大氣和水污染物排放,由排污許可證集成環境影響評價文件及其批復、污染物排放標準、污染物排放總量控制、環境統計、重點排污單位環境監測、環境監管、排污權交易等多個領域的環境管理要求,將排污許可證管理中產生的污染物排放數據作為固定污染源環境管理領域的唯一數據來源,明確將排污許可證作為企業生產運營期排污行為的唯一行政許可。
“一證式”管理在具體監管中如何體現?環境保護部有關部門負責人介紹說,主要是在統一規范的基礎上實施依證監管。
首先,在申領和核發階段,各地要按照國家要求進行,對于地方之前已經發放的排污許可證要按國家統一要求及時進行規范,實施全國統一的排污許可證編碼。
其次,在對排污企業的環境執法監管方面,要以排污許可證為核心,實施依證監管。監管的重點是排污許可證許可事項和管理要求的落實情況。通過執法監測、核查排污許可證規定的環境管理臺賬等,核驗排放數據和排污許可證執行報告的真實性,判定企業是否達標排放。如果企業在生產經營中違反排污許可證規定,導致排放情況與排污許可證要求不符的,將視情節輕重,依法采取按日連續處罰、限制生產、停產整治、停業、關閉等措施,嚴厲處罰無證和不按證排污行為。
最終,形成系統完整、權責清晰、監管有效的污染源管理新格局,全面提升環境治理能力和管理水平。
關注二:新舊排污許可制有什么區別?
從制度本身來說,相比原有的排污許可制實踐,新的排污許可制有機銜接環評制度,整合總量控制制度,強化了對固定污染源實施全過程管理和多污染物的協同控制,不僅覆蓋了環境管理要求和生產經營信息,而且將生產經營信息、排污許可事項、環境管理要求三者相互關聯、緊密銜接,形成一個閉路循環。
從排污許可證來說,原有的排污許可證雖載明了企業基本情況以及生產工藝、排污種類、總量等信息,但仍不夠完整,項目之間的關聯性不強,特別是沒有明確提出管理要求,日常環境管理和執法監管中未能真正發揮出其作用,企業未能充分重視,對環境質量改善的作用也未能顯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