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妥善處理在建項目
對工信部聯原〔2016〕118號文件明確的全省水泥熟料在建項目,各地要逐一核實項目建設必要性和項目業主建設能力,并分輕重緩急對有關在建項目提出處理意見和解決方案。在建項目所需產能置換指標,原則上由項目所在地州、市人民政府統籌解決。各地要主動淘汰落后產能,壓減已停產產能和缺乏競爭力產能;對經努力壓減產能、當地產能指標仍不足,不能制定產能置換方案的項目,報省工業和信息化委統籌研究提出解決方案。
(四)多措并舉去產能
1.堅決淘汰落后產能。2017年底前,淘汰使用《產業結構調整指導目錄(2011年本,2013年修正)》淘汰類工藝技術與裝備的產能。各地要全面摸底排查本行政區域內水泥落后生產設備數量及產能,切實摸清落后產能存量,將全部水泥落后產能列入2017年淘汰落后產能計劃,按照要求組織淘汰,切實做到應退盡退。
2.依法依規退出產能。嚴格執行有關法律法規和標準,對達不到環保、能耗、質量、安全生產等法律法規和標準要求的水泥產能,依法依規關停退出。
3.引導主動退出產能。鼓勵支持水泥生產企業根據市場情況和自身發展需要,調整企業發展戰略,主動退出已停產產能、過剩產能和不具備競爭力的產能。
4.聯合重組退出產能。鼓勵支持水泥生產優勢龍頭企業開展跨地區、跨所有制兼并重組,優化產能布局,主動壓減缺乏競爭力的產能,獲得自身建設項目所需產能指標。
三、保障措施
(一)實施獎勵支持
到2020年,統籌省財政預算內每年安排的2000萬元淘汰落后產能資金,以及按照企業自愿和“誰受益,誰付費”原則由需要產能指標的建設項目企業自愿支付的資金,共同設立省級水泥行業化解產能過剩專項資金,支持和激勵落后產能、過剩產能和不具備競爭力的產能退出。獎勵標準按照每退出1噸水泥熟料過剩產能獎勵15元實施,其中,省財政獎勵5元,需要產能指標的企業承擔10元。2017年底前淘汰的落后產能每噸獎勵10元,2018年起淘汰的落后產能不予獎勵。過剩產能退出企業愿意接受此獎勵標準、并愿意將退出產能指標交由省級統籌的,產能退出后可享受專項資金支持。具體實施辦法由省工業和信息化委、財政廳按照有關規定制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