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七)嚴格置換程序
建設項目產能置換方案由企業制定,經州、市工業和信息化部門審核并報經州、市人民政府同意后,報省工業和信息化委核實,經省人民政府同意后,向社會公告。各地上報建設項目產能置換方案時,一并上報建設項目和用于置換項目有關資料。
(八)堅決淘汰置換產能
經省人民政府同意并向社會公告的產能置換方案,各地須按照置換方案載明的淘汰時限,將用于置換的擬淘汰項目列入年度淘汰落后和過剩產能任務,在建設項目投產前按照要求組織淘汰。省工業和信息化委負責督促檢查、考核驗收并向社會公告淘汰完成情況。
(九)做好職工安置
發揮企業在職工安置工作中的主體作用,強化職工就業技能培養,引導富余職工就近就地創業就業,多渠道分流安置職工。做好安置職工社會保險接續有關工作,符合條件的失業人員及時納入失業保險、社會救助等體系,保障基本生活。依法依規制定職工安置措施方案,落實保障政策,維護職工合法權益。
四、組織實施
各州、市人民政府對本行政區域內水泥行業化解產能過剩工作和在建項目處理負總責。各地、有關部門要加大責任落實力度,加強溝通協調,主動接受社會監督,統籌推進全省水泥行業產能置換和化解產能過剩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