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嚴格執法監管
強化環保執法約束作用,全面調查水泥行業環保情況,嚴格依法處置環保不達標的水泥企業。加大能源消耗執法檢查力度,全面調查、定期公布水泥行業能源消耗情況,嚴格依法處置單位產品能源消耗不達標水泥企業。加強產品質量管理執法,全面調查水泥生產許可獲證企業生產狀況和生產條件,嚴厲打擊無證生產等違法行為。對因工藝裝備落后、環保和能耗不達標被依法關停的企業,注銷生產許可證;對重組“僵尸企業”、實施減量化重組企業辦理生產許可的,優化程序、簡化辦理。嚴格安全生產監管執法,依法查處不具備安全生產條件的水泥企業,及時公布水泥企業安全生產不良記錄“黑名單”信息。
(三)嚴格差別價格政策
對水泥行業能耗、電耗達不到強制性標準的產能,以及屬于《產業結構調整指導目錄(2011年本,2013年修正)》淘汰類的產能,嚴格執行差別電價、階梯電價、懲罰性電價和超定額用水累進加價等差別化能源資源價格。
(四)依法處置土地資產
產能退出企業涉及的國有土地可交由政府收回儲備,也可由企業自行處置。退出企業原使用劃撥土地使用權涉及轉讓的,經批準可按照協議出讓的方式辦理用地手續。對企業自行處置的土地,在符合城鄉規劃和轉讓條件的前提下,可分割轉讓土地使用權;對政府收回、企業自行處置和轉讓的土地出讓收入專項用于退出企業的職工安置。
(五)加大產能指標統籌力度
統籌2011—2015年已淘汰并獲得中央和省財政獎勵資金支持的產能,2016年及以后年度淘汰的落后產能,達不到環保、能耗、質量、安全生產等法律法規和標準要求被依法依規關閉退出產能,2016年及以后年度退出、納入省級水泥行業化解產能過剩專項資金獎勵范圍的產能等4類水泥熟料產能指標,優先用于在建項目產能置換。
(六)規范產能核定
建設項目產能數量和2016年及以后年度擬淘汰退出的產能數量,由省工業和信息化委委托第三方機構按照工信部產業〔2015〕127號文件要求核定,各地和企業不再自行組織。